_公务员党课学习体会

 公务员党课学习体会

 党课的培训确实给了许多不同的启发和新的见解。其中 我觉得有较大改变得就是对做人的规范和党员的规范的区 别。党员的规范有三点:一是整体性,二是阶级性,三是时 代性; 做人的规范则是社会维护自身正常的运转秩序对所有 社会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社会道德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和行 为中的具体体现,现阶段做人的规范集中体现为公民基本道 德“二十字规范”即:维护国家利益守法,明礼诚信,团结 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做人的规范也有三个特点:一 是广泛性,运用于全体社会,二是稳定性,不会在短时间内 发生变化,如“明礼诚信”等中华民族的激进美德,至今仍 为广大人民所继承和发扬光大,三是非强制性,规定人民应 该做什么,而不是必需做什么,即使有人违反了做人规范中 的内容,只要不触犯法律,也不会受到严厉的制裁,至多就 是遭到社会的谴责。

 做人规范是基础,做人规范和党员规范之间的关系中。

 前提,做一名党员必需先做一个好人,人都做不好,何谈党 员?党员规范是做人规范的升华,更高的要求,一个好人不 一定能成为党员,若想成为党员,还必需经过千锤百炼。一 定要处置好做人规范与党员标准的关系,即要遵守做人守则, 更要坚持党员规范,即要依照公民道德做一个好公民,更要积极发明条件,做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员

 同时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中 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临时英勇卓绝的斗争,推翻了 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从根本上改 变了中国人民的地位和中国社会的面貌,建立一个信念基础,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科学共产主义是 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核心和最后归宿。千百万共产党人为之奋 斗的最高理想,正因为共产主义的实现不是一帆风顺的实现 共产主义这一漫长的曲折的历史过程中,会随同着共产党员 的牺牲,但无论处于何时,何种情况下,共产党员都不能怀 疑和动摇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尤其在共产党处于低潮中, 更要坚持头脑清醒,对共产主义事业充溢必胜的信念,这是 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信念是否坚定的考验。党章要求:中国共产党员必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 立人生观基础。不怕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 终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宗旨,每个共产党员的天职和 应尽的义务,共产党员党性的集中体现,检验共产党员的人 生观和价值观的试金石,对于每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 必需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为自己一切工作的动身点,从 一点一滴做起,用实际行动检验自己为人民服务的人生价值, 这样才干奠定正确入党的动机的基础。短暂的学习时间却给予了思想上的很大的提高,虽然在 党校的学校学习时间短暂。从而让我意识到共产党员的重要 性,也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以党员的规范来要求自己, 完善自我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努力奋斗 !2

 近日,我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会上, 集中学习了群众路线教育读本《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 编》、《人民日报》 社论—— “始终保持与人民的血肉联系” , 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公安部在《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 战略的决定》中,明确把做群众工作作为警务室民警的首要 职责提了出来。贯彻落实公安部的决定,深入实施“两大警 务战略”,警务室建起来了,民警下沉到位了,如何切实做 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提高群众工作水平,是基层警务室 民警都在探索和实践的重大课题。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基层 一线的民警和带兵人, 我的心得体会是, 要想做好群众工作, 就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必须克服以管理者自居,视群众为单纯的管理对象 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一些民警始终不能摆正自 己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总是认为,自己是代表政府管理人民 的,群众就是公安机关的管理对象,所以,总是以管理者的 身份对群众颐指气使,把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用来摆架子、 施威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无形当中把 自己摆到了群众的对立面,人为地拉远了民警与群众之间的 距离,影响了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和声誉,使公安工作的群 众基础受到了冲击和动摇。这样的民警恰恰忘记了自己来自 于群众,赖以群众的养育而生存,靠群众的支持而工作,把 管理和服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只注重管理,向群众施加 压力,而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把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抛在了脑后。要切实做好新形势 下的群众工作,就必须首先摆正民警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真 正放下高高在上的臭架子,彻底摒弃单纯的管理观念,把服 务摆到与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 中体现管理。二是必须克服与己无关,视群众的求助为份外负担的错 误观念。在农村,应当充分肯定的是,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 不断深入,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一遇到为难招 窄的事情,求助于法律、求助于公安机关的行为明显增加。

 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群众不知道哪些事情应该归哪 个部门管,有事总愿意找派出所、找民警予以帮助,这从另 一个角度讲,也体现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充分信任。而实际 工作中,我们有的基层民警却不能正确对待这种事情,群众 的求助,属于我们管辖范围内的事情尚能够及时接待、受理 和办理,而对不属于公安管辖的事情,冷冷地一句: “这事 儿不归我们管”,便将群众拒之门外,不做耐心细致地解释, 不告诉应该到哪个部门去办理。长此以往,群众对这样的民 警也只好敬而远之、疏而远之,公安机关的信誉度无形中打 了折扣。其实,老实、淳朴、憨厚的农村群众,是通情达理 的,你只要和颜悦色地把道理给讲明白,谁也不会故意为难 人的。对于属于我们职权范围内的事, 应该尽力办、 尽快办, 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这是对的、毫无疑问的 ; 对于不 属于我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也必须热情向群众解释清楚, 帮助群众联系或者明确告诉去哪个部门办理,群众明白道理 后,既可以在事情的办理中少走弯路,也会对我们民警心存 感激。三是必须克服小事一桩,对群众请求我们办理的事情不 屑一顾的错误观念。侦破刑事案件,依法、及时查处治安案 件,无疑是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职责,但就广大的 农村来说,群众求助于我们的往往多是一些丢了一只鸡、少 了一只狗、毁了一垄苗、断了一棵树的小事,这些事有的根 本就不够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治安处罚也于法无据,有的 也不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但恰恰在我们民警看来是 “小事”的事,在群众看来却是事关其切身利益的大事,也 恰恰是由于这些“小事”拖起来得不到解决,使邻里之间、 干群之间的矛盾日积月累, 摩擦导致纠纷, 纠纷演化成械斗, 直至酿成治安或刑事案件,影响了农村的和谐,影响了农村 的治安稳定。所以, “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告诫应当似警钟 时刻回响在我们的耳畔。农村警务室民警要积极参与民间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下力量协助党委、政府或村干部把这 些“小事”协调好、解决好,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化 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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