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检视

● 王国耀/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四级检察官助理[476900]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近年来得到长足发展,监督质量逐步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起到良好促进作用。与此同时,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结合一线检察监督实践浅谈几点意见,以期对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有所裨益。

(一)程序法定性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时间、方式和内容等开展。为增强检察监督权威性和实效性,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要注重矫正工作的合法性以及矫正目的有效性,不能超越法定职权任意监督,更不能违规参与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活动。

(二)对象多样性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针对的机关主要是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司法矫正机关等,监督的矫正环节涵盖了裁决、交接、交付、管理、奖惩、变更、解矫等。虽然各个环节都属矫正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具体开展内容却大不相同。因此,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丰富多样,在监督时需要检察机关整体把握,做到无缝监督。

(三)内容全面性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管制、假释、缓刑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检察监督内容也必然对应以上四类非监禁刑的矫正管理工作。另外,监督内容还包括对社区矫正裁判过程中的证据、法律文书等书面材料,以及裁判人员在矫正事项中是否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情况。监督内容对社区矫正工作整体覆盖,全面监督。

(一)社区矫正信息流转不畅

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各相关职能机构,统一思想和形成共识难度较大,部门衔接不畅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加剧了检察机关监督难度,也影响了矫正活动效果。第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获取的基础信息,主要来源于矫正执行机关登记的档案资料,而各类矫正档案资料质量参差不齐,使检察机关无法全面掌握社区矫正管理的详细情况,影响检察监督效果。第二,检察监督信息收集严重滞后。实践中检察机关与矫正机关之间缺乏法定的沟通联络机制,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取社区矫正相关信息,难以对社区矫正的审批、决定等各环节开展同步监督。同时,信息滞后还导致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发现社区矫正违法违规线索,难以预防在司法文书送达、人员外出等社区矫正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脱管、漏管、虚管等问题,不利于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缺乏刚性

检察机关采取的检察监督手段有口头纠正和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的刚性有待加强。实践中,被监督单位不纠正和不采纳检察意见的责任成本较低,对检察文书不予理睬、敷衍整改、书面整改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检察监督如同隔靴搔痒,无法保证发现的问题切实有效得到解决,监督成效大打折扣。对于纠正情况,检察机关只能依据收到的回复文书进行判断,可能存在以书面纠正来代替实际纠正的情况。后续跟进监督中,对于屡纠不改现象,检察机关难以依法采取相关刚性监督举措来保证社区矫正法定目的得到实现。另外,检察监督工作有时需其他机关予以配合,但由于缺乏具体刚性规定,如有相关部门或人员不予配合,检察机关亦无措施可取,这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果造成直接不利影响。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过于单一

一直以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主要采取不定期的巡回检察模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也凸显一些问题。如个别检察干警为减少工作量,可能自行缩小监督范围,开展个别抽样监督检查,没有依法依规对辖区内所有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全覆盖监督。又如有干警人为减少巡回检察频率,象征性开展工作,敷衍了事。另外,突击式的巡回检察监督模式,在开展监督时容易浮于表面,无法实现实质化检察监督效果。不仅难以保护被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容易为矫正工作人员提供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空间。

(四)信息化检察监督亟待提升

一是检察监督技术滞后。当前在矫正管理工作中,生物验证、手机定位、行动轨迹查询等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实践中虽有效果但也暴露不少问题。如一些被矫正人员将定位手机放在特定位置,处于人机分离状态,定位信息与实际人身位置不符。又如声纹验证中,有被矫正人让亲属用提前录好的语音来完成操作躲避监管。对于人脸识别验证,被矫正人用手机远程视频进行操作,也有成功蒙混过关的情况。而检察监督技术相对较为滞后,对于以上种种逃避监管的违规行为,监督中很难发现,严重影响检察监督质效。检察干警目前唯有采取询问矫正人员和查看其定位手机等方式逐一开展监督,效率低下且效果不好。

二是线上矫正工作检察监督难度大。当前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矫正人员的管理,大部分是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线上监管。特别是近年来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矫正工作对线上管理的依赖尤为明显。检察机关对矫正机构开展检察监督时,社区矫正机关有时以电脑损坏正在维修、网络有故障无法查看电脑矫正系统等理由,不配合检察干警对线上矫正情况的检查,使得监督开展受阻严重。因此,对线上矫正管理方式,在检察监督中不易着手,且问题隐蔽难以发现,因缺乏精准有效的监督方式,使得检察监督工作非常被动。

三是社区矫正领域法律的完善滞后于信息技术的进步。检察机关发现矫正机关在信息化矫正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后,制作纠违法律文书时难以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和有关规定,无法对信息化矫正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给检察监督增加了难度。

(五)矫正监督宣传不足,问题线索来源狭窄

检察监督实践中,大多数被矫正人员对检察监督的真正内容了解不充分,在矫正中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主动到检察机关反映有关社区矫正问题的较少。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宣传力度不足,被矫正人员对检察监督理解不充分、不透彻。宣传不足不仅造成被矫正人员权益遭到损害时难以及时止损,更导致违法违纪人员容易逃避法律处罚。

(一)强化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渠道

建议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各机构之间建立社区矫正信息交流数字平台,将矫正信息及时上传,各机关利用平台信息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具体实施可依靠各地政法大数据信息平台,建立公、检、法、司以及监狱部门之间相互贯通的矫正信息网络平台,录入丰富详细的社区矫正基础信息数据,使矫正信息充分、完整、集中在平台内汇集,以供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使用。利用数字赋能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将传统的司法E 通、实时定位等电子监管手段与大数据相结合,利用公安机关的大数据排查,实现实时监管、越界报警。通过信息及时共享,实现检察监督对社区矫正的同步监督和动态监督,可极大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增强监督刚性,确保监督效果

对于矫正机关不予整改或书面整改等现象,可进一步细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意见措施,明确检察机关在发现违规违法情形后,可以采取何种法定举措。对监督的后续跟进工作详细规定,并明确在矫正执行机关无视检察监督时,被监督部门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检察机关可对其采取何种措施以保证监督实际效果。另外,检察机关在矫正监督中的具体介入时间及监督程序需要进一步细化,对违法行为的审查如何启动、如何调查、如何追究责任等也需予以明确。

(三)丰富监督模式,提升监督质效

建立健全以静态查阅资料与动态调查询问相结合的检察监督模式。静态的检察监督主要围绕查阅被矫正人员的档案资料进行,具体包括思想汇报、谈话笔录、学习记录表、帮扶教育记录表以及手机定位、生物验证等信息化核实等,并对被矫正人员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入矫手续以及管理的资料进行全面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动态的检察监督则主要围绕被矫正人员的矫正执行活动进行,包括实地走访、现场询问被矫正人员、询问保证人及矫正小组成员、询问矫正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帮扶措施等,充分了解被矫正人员的详细矫正情况,监督实际执行活动与档案显示情况是否一致。同时,加强对拟进行社区矫正的审前检察监督,既避免不适合社区矫正人员“带病”进入矫治,又防止应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失去矫正机会。对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可组织公、检、法和监狱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对于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可组织研讨或听证活动形成一致意见,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发送书面检察建议,并对整改效果持续监督。

(四)加强技术检察,缓解监督滞后

随着社区矫正管理对信息技术运用的日新月异,检察监督显得相对滞后。实践中发现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信息矫正管理权限,实施一些损害公平公正和被矫正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从检务保障入手,增加检察监督科技研发和监督设备等技术投入,使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在信息化技术方面齐头并进。通过积极发展检察监督的信息化、科技化,充分发挥数字化矫正监督的最大效能,尽量降低检察监督技术的滞后性。与此同时,检察监督规章制度也要不断跟进完善,使技术性监督举措有法可依。

(五)加强宣传力度,提升检察监督影响力

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通过加大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宣传,增加矫正监督职责在人民群众中的知晓度,使人民群众在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积极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另外,还可建立检察人员与被矫正人员约谈机制,检察人员依法可随时对被矫正人员进行约谈,以便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也可向被矫正人员发放检察监督联络名片,增强被矫正人员反映问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进一步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建立被矫正人员反映重大问题奖惩机制,增强其反映问题的积极主动性,鼓励被矫正人员积极提供社区矫正相关犯罪线索,及时准确掌握矫正机关在执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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