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信访制度改革_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信访问题

  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信访问题由来已久,其根源是城市不断发展建设与百姓的切身利益之间的矛盾。目前,部分城市已经提出把城市拆迁改造的过程,变成广大群众生活环境条件进一步改善的过程,大幅度提高了补偿标准,但实际工作中,房屋征收拆迁信访压力依然很大,占到城市信访总量的绝大部分。如何妥善解决这些信访问题,的确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对待。
  一、当前信访集中问题
  从近时期的房屋征收拆迁情况来分析,征收拆迁行业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无证房屋补偿问题。这里所指的无证房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历史形成的房屋,年代较为久远,这种房屋往往是被征收人唯一的安身之所,通常居住着低保、低收入户,或者是低保、低收入边缘户,这部分被征收人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也是信访高发群体。二是居民私搭乱建的房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数量也较多。三是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契税证等房屋,由于各种原因尚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又面临征收拆迁情况。
  (二)评估不合理问题。被征收人以评估公司选取的程序不合法,评估的方法运用不合理,评估相关系数确定不科学等理由上访,但核心还是补偿问题,认为补偿价格低,不够买房,这部分被征收人占上访的绝大多数。
  (三)面积差异问题。依政策规定,房屋征收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产籍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实际操作中,有少部分被征收人即使房屋所有权证或是产籍记载有准确的建筑面积,依然提出房屋实际面积与记载不符,强调实际面积比记载面积大。
  (四)房屋提前拆除问题。征收拆迁政策规定,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拆除。但执行过程中,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单位或政府部门扩大了执行范围,个别未签订协议的房屋被拆除,造成信访问题。
  二、目前难点问题的成因
  综合分析,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原因。
  历史因素:
  主要是相关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于1990年颁布,在此之前,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对无序,产生了一定数量的无证房屋,到今天房龄至少已有20年,当事人在无证房屋居住已成事实。另外,我国自1998年实行房改政策后,部分人为了少交房改款,在办理过程中,利用管理漏洞,少报建设面积,这是造成房屋征收时面积差异的主要原因。
  现实原因:
  第一,司法途径不畅,被征收居民心理预期增强。《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目前,部分经济发达城市的标准远高于“条例”规定,但项目启动征收后,在补偿方案听取意见过程中,部分居民仍然提出异议,要求更高标准补偿。同时,“条例”要求政府部门禁止强制拆迁,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从各地区情况看,司法强制执行较为谨慎,操作难度较大,导致个别被征收人索要高价趋势越发明显,征收工作阻力增加。
  第二,相关保障政策不健全,弱势群体存在诸多困难。这是造成难点问题的间接原因。从理 论上讲,房屋征收拆迁仅解决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大量社会问题,如困难群体救助、下岗职工就业、重大疾病治疗、多人口家庭分户、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企业转制遗留问题等集中在征收拆迁环节爆发,被征收拆迁群体将解决以上问题作为搬迁条件,间接增大征收拆迁工作难度。
  第三,行政管理力度相对薄弱。征收拆迁工作中,个别拆迁单位甚至政府部门不能正确处理项目进度与信访稳定关系,片面追求进度,忽视信访稳定,采取违法拆迁拆除行为强力推进。对于违法拆迁、拆除行为,拆迁、建设、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缺乏联动机制,管理手段相对偏弱,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制约。
  三、具体解决措施
  (一)区别对待无证房屋。各地区经过几年的城市拆迁建设和拆违专项行动,无证房屋的数量减少很多,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安置具备区别对待的条件。可以《城市规划法》颁布的时间,即1990年4月1日为界,之前建设的无证房屋,经规划部门认定,按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之后建设的无证房屋,如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契税证等,可视情况按有证房屋补偿,其他私搭乱建房屋可给予残值补偿或直接拆除。
  (二)保证征收评估准确性。要加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建立不合格评估机构退出机制,严格实施评估机构核准推荐制度,规范评估程序,依法执行评估异议复核和鉴定,保证评估报告的合法、准确、有效。
  (三)协调法院及时受理司法强制执行。政府部门要及时协调法院,畅通司法强制执行渠道,提高办事效率,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打击以组织、煽动、滋事等手段索要高价的不法行为,坚决抵制“发征收拆迁财”的不良社会风气。
  (四)视情况给予面积测量。面积差异情况多发生于房改房屋,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前提下,采取房产部门重新实地测量、参照同单元相同户型最大房屋面积、原房屋产权单位提供原始记载数据等方法,科学、合理给予补偿。
  (五)坚决遏制违法征收拆迁行为。征收拆迁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特别要保证程序合法。各级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行为合法、操作规范。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征收拆迁、建设、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各司其职,坚决查处违法拆迁、拆除行为。各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单位绝不能组织、参与实施违法征收、拆除活动。要保障尚未搬迁居民基本生活条件,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手段强迫被征收拆迁居民搬迁。严禁人为增加信访稳定风险。
  (六)与住房保障相结合。要直接建立住房保障与征收拆迁居民衔接制度。当前,全国各城市都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设保障房,对符合保障性条件的被征收居民,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低收入被征收拆迁群体,可以适当放宽保障条件,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同时,各城市也应实施更加广泛的人文关怀,创建街道、医保、就业、民政、公安、信访等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帮助被征收拆迁群众解决就业、子女入学、户口迁移等实际困难,探索新型征收拆迁保障模式。
  四、有关思考
  房屋征收拆迁信访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应站在征收拆迁工作的全局来解决出现的信访问题。建议采取“疏堵结合”的工作方法。“疏”,一是畅通诉讼、复议途径,将征收拆迁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力争通过法律方式解决,减小信访压力;二是加大案件处理力度,使出现的信访案件按照信访的相关程序及时处理,及时结案。
  关于“疏”的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完整、准确、持久地宣讲《征收条例》、《信访条例》和现行征收法规,使群众全面了解征收拆迁政策,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另外,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客观、正面、准确地宣传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对索要高价等不良行为予以曝光,使之受到舆论谴责,禁止渲染、炒作征收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问题,人为激化矛盾,努力营造依法、规范、有序、健康的征收拆迁环境。
  (二)协调司法部门积极受理征收拆迁案件。被征收人之所以不愿行政复议或法院诉讼,原因 在于不了解程序,或是担心周期长、过程繁琐。司法部门可以在征收现场设立法律服务窗口,宣传法律知识,讲解程序,给与法律援助,引导被征收居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协调复议机关、法院指定专人加紧时间受理房屋征收案件,在法律上有个最终的判定,让法律来解决矛盾。
  (三)建立信访问题解决定期通报制度。可以成立由各市辖区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房屋征收拆迁信访领导小组,一是梳理本地区现有案件并及时掌握新发生案件,逐一实名登记,提出各自解决办法,同时要严格落实信访稳定区域负责制,注重预防,标本兼治,保证本区域信访稳定;二是由市级信访部门定期发布通报,下发各市辖区政府,上报市委、市政府,通报各市辖区信访解决情况并列表排名,表扬先进,激励后者,各市辖区也可通过这一平台交流借鉴经验,查找不足;三是将通报列入对各市辖区政府、相关领导年终政绩考核内容,提高处理信访的积极性。
  “堵”,一是堵住越级上访途径,维护正常上访秩序;二是堵住上访根源,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产生的因素,构建和谐征收拆迁环境,这是有效解决长期困扰各城市征收拆迁信访问题的核心所在。
  关于“堵”的措施:
  (一)建立领导包案,干部包人制度。对于各市辖区已有征收拆迁信访案件由所在区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包案,协调有关部门合理解决;对于信访人,由所在区相关部门干部包人,掌握其日常行踪、思想动态等,如出现越级访动向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二)严格新征收项目审批,确保程序合法。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牢牢树立房屋征收拆迁大局观念,作为征收人要依法履行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司法强制执行申请等各项征收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避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发生。
  (三)建设房屋征收数字化管理平台。新征收条例将百姓利益放在首位,突出百姓参与性与政策透明性,保证其知情权,强化了公示作用。市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搭建数字化平台实现市级统一管理,政策标准适用一致,起到政府与被征收人间的桥粱与纽带作用。因这一平台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客观性,被征收人可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自己的补偿金额、别人的补偿金额,通过公开对比,切实降低心理预期,避免相互攀比,真正做到依法执政、阳光征收、公平补偿,无形中降低信访风险。同时,也实现了对整个征收过程实施有效监管,保护了数额庞大的财政拨付补偿资金安全,提高征收工作办事效率。
  (四)协调法院提前介入征收拆迁工作。新征收条例规定,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为了保证各项程序合法性,可以协调法院先行介入,指导监督政府开展房屋征收工作,让法律为房屋征收工作保驾护航。
  (五)出台新购住房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除了补偿安置外,对新购住房的百姓还应有其他照顾,降低重置成本,使百姓房屋被征收后,生活条件有所改善。按照国家规定,现在契税减免已有优惠政策,各城市也可在办证、查档、维修基金、公积金贷款等环节制定相应优惠政策。
  (六)与房地产市场销售相结合。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特别是被征收群体购房需求,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团购合适的新建楼盘或筹集存量房屋用于安置。此房屋必须由政府主导,限定价格、限定面积、限定户型,重点是限定价格,并在征收现场公示。具体操作可采取先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之后由被征收人持货币补偿协议到指定新建楼盘或者存量房中介机构按照限定价格选择购买房屋,并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
  这只是一种模式,在实际工作中,还可探索实施其他模式。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与房地产市场销售相结合应该是一个发展方向,既可以满足被征收拆迁群体实物安置需求,又可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但需要制定细化的政策措施,规范工作衔接程序,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实现共赢。
  (七)单独安置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收居民。由于前面提到,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收居民应优先进行住房保障,因此,不应与其他非征收居 民共同排队申请保障房屋,避免产生新矛盾。操作时,可以在保障房屋中单独选出几栋房屋,对被征收居民集中安置。
  (八)建立征收工作人员上岗准入制度。因征收工作量大,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往往抽调大批非征收部门人员入户工作,面对被征收居民。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征收工作正常进行。有必要实行严格的上岗准入制度,对抽调人员由市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进行法规政策、业务知识、群众工作,特别添加信访工作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上岗证,不合格者一律禁止上岗。
  (九)建立征收现场信访联络员制度。在每个征收现场设立信访联络员。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对各市辖区信访部门负责,市级信访部门监督指导。这样,既能及时处理出现的信访问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又能方便市级信访部门掌握各征收现场情况,调度全市信访稳定工作。
  (十)高标准建设回迁安置房屋。居民对回迁房屋有建设周期长、户型差、配套不完善、质量无保证、地点偏远等多方面担心,偏向货币补偿,并提出高额要求,导致信访问题出现。因此,要将回迁房屋建设向商品房屋看齐,高标准规划,严要求建设。回迁房建得好,可以起到眼见为实的宣传效果,增加实物安置吸引力,涉及的很多信访问题自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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