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什么 [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智能化、技术化、现代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本文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为视角,从采用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必然性和优势入手,论述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应当采用技术侦查。�
  关键词:技术侦查 职务犯罪 规范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高发,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限和侦查手段十分有限。随着职务犯罪呈现智能化、科技化、专业化,现有的侦查手段更加捉襟见肘。新律师法和“一法两规定”的实行也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认为重新认识并赋予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非常必要。�
  1 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
   在西方国家,技术侦查比较成熟,也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如美国国会1968年通过《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66-271条等规定。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并未有只言片语的规定,技术侦查现阶段主要依据于侦查机关的内部规章进行规范。我国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比较零散,且法律位阶不高。如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10条;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等。�
   我国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限制与谨慎自有其深刻历史与社会背景,长期以来“党内不能搞侦听、技术侦查”。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社会发展变化,无论从国情现实还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而言,职务犯罪案件不应成为技术侦查的例外。�
  2 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的必要性�
  2.1 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侦查的特殊性:其一,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其二,职务犯罪侦查一般“由人查事”,侦查手段单一。其三,职务犯罪案件认定事实主要依靠言辞证据,可靠性不强。其四,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其五,职务犯罪的职务性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受外界干扰大,证据收集和固定的难度大。而与职务犯罪侦查特殊性的要求相对的恰恰却是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不完整性。职务犯罪侦查特殊性要求与职务犯罪侦查权不完整的相对性已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障碍。职务犯罪的侦查难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较于普通刑事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举轻明重,在公安机关侦查普通刑事犯罪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在职务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应是毫无疑义的。�
  2.2 职务犯罪侦查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首先在侦查手段上,侦查科技含量很低。工作中,往往依靠“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进行明察暗访、逻辑推理的现象并不鲜见,大多仍然依据传统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意识,以提取口供为重点,包含着浓厚的“有罪推定”的色彩。其次司法实践中,受“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职务犯罪侦查通常实行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即首先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再以口供为中心向外辐射,进一步获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在当前的侦查模式下,无形中助长了一种不良的侦查思维和侦查谋虑的恶性循环。�
  2.3 部分职务犯罪侦查过分依赖纪委的“双规”。“双规”对于当下的反腐败形势具有重要意义,且自1990年代使用以来,取得了极为明显的成效。然而,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双规”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如“双规”对象的扩大化、“双规”调查行为的随意性较大等等。目前“双规”已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自2005年以来中纪委陆续发文,对于“双规”作了严格的规定,“双规”权限已经缩小。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过于依赖“双规”本即不可取,在“双规”这一手段难以采用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是举步维艰。�
  2.4 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缺乏法律与技术操作层面的配套支持。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在侦查手段的要求上,与公安机关侦查刑事犯罪、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并无两样,而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仅在极少数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依照有关的规定,经过十分严格的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协助采用技侦手段。这种做法由于启动程序复杂,运作时间长,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技术人员不完全了解检察机关的侦查意图等,操作的随意性较大,往往贻误战机。尤其是对于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助使用技侦手段,不利于案情保密和案件侦破。 �
  3 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的必然性�
  3.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则成为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坚强的技术后盾。另外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在国外许多国家的成功应用为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在我国的应用提供了范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缔约国在反腐败中均应当“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公约这一规定为我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行使技术侦查权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
  3.2 技术侦查是维护公权的现实要求,是法制化推进的必由之路。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持反对意见主要观点是认为技术侦查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和人身权,是司法权对公民权的侵害。笔者认为,不能以共权益侵害个人隐私等私权利为由影响技术侦查的逐步实施。保护公民权益不是禁止技术侦查的理由,相反,技术侦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反过来,禁止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变相特权,是一种“刑不上大夫”的执法理念,体现了一种身份特权,是法律执行中的不平等,更是对职务犯罪的纵容。�
  3.3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何完善。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所能够借鉴的都是一些国外的法律,例如德国刑诉法规定,对包括贪污犯罪在内的刑事侦查,可以采取“扣押、监视电信通讯、使用技术手段、派遣秘密侦查员”等侦查手段;美国侦查员化装行贿,让多名高官身败名裂;意大利检方派“线人”行贿,当场人赃俱获。这说明技术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侦查的隐秘性和技术性在打击犯罪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借助公安机关“私下”实施的“跛脚”“技术侦查”,己越来越不能适应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作出更大胆的尝试及创新,从而使技术侦查逐步的规范和完善。�
  4 利用技术侦查侦破职务案件的优势及应注意事项职务犯罪中有了技术侦查,我们可以大胆的改变初查的侦查模式,把从前的靠广大群众的举报变成主动出击,从而更好、更全面的直击犯罪,就不会再有发案后的打击报复,不会再有查到了人查不到事实的尴尬;职务犯罪中有了技术侦查,我们可以更好的突破口供,更好的保护我们的干警,就不会再有“熬夜”及变相体罚等不文明现象的出现;职务犯罪中有了技术侦查,我们可以更好的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因为它增加了案发的危险和风险,被技术侦查的当事人在进行职务犯罪前会考虑可能会被技术侦查,在潜在的威慑中,技术侦查就会起到遏制犯意的效果,从而减少腐败案件的发生。�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是一把双刃剑,利用的好,我们可以更好的惩治及预防腐败的孳生、蔓延。而用运不好则会成为阻碍我国民主、文明推进的绊脚石。所以我们不但要在职务犯罪中使用好技术侦查,而且要加以相应的使用规章、使用制度弥补它的不足,防止它变成少数别有用心之人的特权。�
  首先我们要严格技术侦查的使用条件,不是所有的职务案件都使用技术侦查,要规定一定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达到标准在使用,也就是确有必要再使用。其次要依法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纪律。再次要严格技术侦查使用的审批手续,防止技术侦查权的滥用。最后我们要规范技术侦查结果的使用,不能用的证据坚决不用,涉及到个人私权力的证据要慎用。
  
  参考文献�
  [1] 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2卷第1期,第111-112页。�
  [2] 王建明:“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适应修改律师法新要求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0期,第11页。�
  [3] 彭真同志曾于1982年10月4日的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说:“党内一律不准搞侦听、搞技术侦查。这是党中央决定的,是党中央多年来坚持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敌我、内外界限要分明,不能混淆。”�
  [4] 赵惠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5] 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14页。�
  [6] 陈光中:《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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