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残疾军人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残疾军人一直是媒体关注的弱势群体,很多外军为此付出了大量开支,同时也总在这个问题上颇遭微词。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和高付出性,这决定了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残疾军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前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关键词:残疾军人 社会保障 法律问题
  
   一、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内涵
  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国家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是优抚对象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军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军队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由政府集中财力并组织其职能机构,对全体军人的生活权利和物质利益给予保障,以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社会行为及其机制、制度的总称。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社会和群众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依法进行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特殊社会工作。
   二、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中形成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一) 生活保障
   我国对残疾军人的生活保障措施体现在就业保障和经济保障以及住房保障三个方面。
   2011年新修订的《兵役法》规定:“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就业优惠政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手续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二)医疗保障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三)优待保障
   第一,乘坐交通工具以及游览名胜古迹的优待。第二,残疾军人还享有税收减免优待。第三,残疾军人享有就业、受教育的优待。
  (四)抚恤保障
   1998年解放军四总部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伤亡保险暂行条例》是对伤亡军人设立的社会保障项目。按死亡与伤残两种情况确立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条例规定:因公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根据伤残等级和伤残原因分别享受42到6个月不等的保险金。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工资标准统一为850元。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本人。
   三、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残疾军人社会福利工作呈“自由”状态
   针对残疾军人应享受的社会福利,各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上都遵循着一个原则:除一般公民所享受的福利外,国家对残疾军人还有特殊优待。在美国、在俄罗斯都有相应完善的法律保障残疾军人的福利,而我国至今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残疾军人会福利方面的政策规定,这方面的工作常呈“自由”或“自发”状态。
   (二)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标准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相适应
   在新时期新阶段,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过去到现在,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偏低。许多现役残疾军人存在下岗领取补贴的状态,享受不到标准较高的残疾抚恤金。甚至现役残疾军人的工资加上残疾金,也不如其他非军人同一残疾级别的伤残抚恤金高。
  (三)残疾军人优抚保障法律、法规滞后
   残疾军人优抚保障法律法规分散单一;残疾军人优抚保障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体系在现实中落实难度很大,条款内容力度不够。有许多政策、理论尚不成熟,导致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实践的盲目性和抽象性。
   四、加强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对策思考
  (一)加大对残疾军人卫生医疗服务费用,提高残疾军人的健康状况
   我国要借鉴国际上一些有效地保障做法,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民政优抚医疗机构作用,及时保障残疾军人的合理医疗消费。同时加大残疾军人的职业培训,增加其家庭与个人经济收入。只有在经济上得到保证,残疾军人才可以摆脱“因病致贫、因贫致病”的问题。
  (二)提高残疾军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我们要注意提高残疾军人的社会地位,解除残疾军人的后顾之忧。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残疾军人的敬重,成立送温暖、义务帮工等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为残疾军人服务,有效地解决其在生产、生活中遭遇的各种实际困难。
  (三)提高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标准
   我国要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残疾军人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改革残疾军人优待抚恤待遇的给付标准,建立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水平的自然增长机制,实行按比例拨款,建立和形成正常增长的调整机制,避免出现残疾军人社会保障水平相对偏低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残疾军人优抚保障体系
   首先,我国可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譬如俄罗斯的残疾军人保障体系。其次,我国要根据《宪法》和《国防法》尽快确立我国的军人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对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做出更加具体的、明确的细化,从而确保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最后,要进一步完善残疾军人保险制度,对残疾军人的退役安置、养老和医疗保险做出详尽的规定,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张苹.中国军人社会保障理论研究[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2.
  [2]苟恒栋. 残疾军人退役后有何优待[J].国防知识报,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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