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扩围,路在脚下] 增值税扩围改革

  摘 要:2012年起,上海将率先对包括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标志着增值税迈出了扩围之路。在这一改革道路上,我们将面临着政策调控、征管转型、制度衔接等多方面的问题,政府、纳税人、学界都将针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不断地反馈与优化,以这条扩围之路能走得更为顺畅。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35-01
  
  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准同意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至此,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已扩展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征收对象也相应地增加了“应税服务”的概念。
  我们先来对“增值税”概念进行一下了解: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仅对本环节的增值部分征税,有利于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属于对企业生产和交易组织形式影响最小的中性税种,因而为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自1954年法国率先开征后,截至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已有170余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实施增值税征收。
  再来看一下“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道路:1979年在部分地区与行业开展试点;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1994年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推广,基本形成了与营业税并行的货物与劳务税征收模式;2009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2012年起进一步扩围。
  一、扩围之路,通向何方
  本次扩围,将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征收范围转纳入增值税范围,先前的增值税关注于实物的生产销售或与实物有密切关联的劳务,而与实物关联度不大的生产性服务则与生活性服务一并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从本次试点来看,增值税的着眼点已经从“实物”扩大至“商业行为”,更能体现出“对增值部分征税”的含义。
  增值税之所以做出“扩围”之举,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避免重复征税与结构性减税。以典型的具有商业用途的生产性服务行业―交通运输业为例,在营业税模式下其销售收入总额被作为计税基础,而具有生产增值属性之运输工具、油料等成本中对应的增值税额也将由运输企业一并承担。这样就造成了重复征税的情况,其矛盾直接体现为税负较高,进而提升了商品成本并影响到下游环节的价格,造成整体国内价格水平较高。在税收收入连年走高而居民实际消费能力增长乏力的形势下,实行结构性减税的策略有利于促进宏观经济健康发展。
  在如此初衷下,结合前段时间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对于降低税负的合理建议与强烈诉求,《试点方案》就此浮出水面。我们也听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声音。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表示:“此次改革既是对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也在客观上带来了减税效果,必然为包括现代服务业在内的原营业税纳税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也有学者与企业对预期的减税效果表示担忧,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教授郭宏还特别提醒:“此次‘营改增’并非完全如媒体解读的那样是一种减税之举,很可能减税不会惠及所有企业,且无法排除个别企业甚至是行业的税负略有上升的情况。”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也在其最新的报告中指出:“本次改革使得中国的货物与劳务税制度更加接近于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最佳操作模式,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部分行业内保留营业税仍不能完全改善重复征税以及税负较重的局面,企业的日常税务处理也将变得更为复杂。”
  由此看来,扩围之举是完善税制改革过程中“绕不过、躲不开”的过程,但扩围之路通向何方,则需要对每一步行动深思熟虑、慎之又慎。
  二、扩围之路,如何走之
  眼下的试点方案已为我们勾勒出了扩围之路的雏形,但如何沿着这条道路走到我们所期许的目的地,这就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冷静、周全的思考与探索。
  在纳税人眼中,衡量税制改革最基本的标准就是税负率,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增减将直接左右对改革成效的评价。我们在实施方案中看到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率被分别定为11%和6%,国家财税主管部门负责人就试点工作答记者问时提到:“试点地区交通运输行业测算营业税实际税负在11%-15%区间,部分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分别就低新增了11%和6%两档新的低税率”。此外,对于很大一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所适用3%的征收率也较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直降四成,这无疑是一重大利好。但是,上述举措都是基于测算与预判所制订,现实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将直接带来不可预测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过程中格外注重反馈分析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
  在政府立场上,如何走好扩围之路,除了要保障税收收入的减少在可控范围之内,还要在税制过渡的稳定性、征收管理可操作性以及进一步改革的可延续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从目前来看,上海作为试点区域已推出了较为详实、周全的策略来进行应对,例如沪国税货〔2011〕45号文就从各个角度与环节对试点工作给出了意见,既强调了税改的重要意义,又细化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还强调了组织保障的分工职责,实现了贯彻落实的全覆盖。此外,各项财政补贴、优惠过渡、系统升级等一系列的筹备工作也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着,这标志着政府在推动改革过程中正变得越来越成熟与专业。
  三、扩围之路,漫漫修远
  可以说,我们已迈开了增值税扩围的步伐,此时更需要在漫漫修远的道路上思考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从政府财力分配角度上看,目前“分税制”体系下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营业税则属于地方收入。“改营为增”将势必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财力来源,尽管在试点方案中已明确在试点期间改征部分税收仍属地方政府收入,但从长远来看,中央、地方两级政府的财力分配方案应当会随着税制改革而有所调整。
  从税收制度设计角度上看,试点方案仅仅是一种过渡性措施,可以看作为“破冰”之举。但在试点方案中很明显地存在着诸如“覆盖面不够且重复征税无法完全消除”、“税率过多导致增值税链条衔接不完整”、“涉税处理与征收过程较为烦杂”等不完善之处,这都需要征纳双方、专家学者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反馈问题、提出建议,共同积累试点的经验与心得。
  我们期待着增值税“扩围之路”朝着“基本覆盖、风险可控、合理税负、征纳便利”这一方向稳步前进,我们也坚信这条“扩围之路”将为全社会整体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做出积极的贡献。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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