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_对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7.8.1的认识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购买车能力力增加,燃油价格不断的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驾驶员对燃油加油机短斤少量的投诉的增加,这些迫使检定员的提高检定能力,调试能力,对检定规程的认识也需进一步提高,对检定规程(JJG443-2006)检定首次不合格(示值超差)的加油机允许对流量测量变换器的机械调整装置进行调整,调整后重新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按7.8.1执行,并在内页中记录“经调整合格”字样。对这一条款的认识不对,会给检测机构,检定员
  带来不必要的问题。
  关键词:燃油加油机 检定调修流量测量变换器
  该条款说明,出具“经调整合格”的检定结果,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必须通过一次完整的检定活动,评定该加油机是否计量不合格(示值超差);不能不严格按照规程的规定,仅做部分流量的检定就妄下结论,在燃油加油机仅对一个流量点或仅一次检定就下结论,为节约时间快速下结论。
  ②在加油机投入使用后的检定中,第一次发现了示值超差不合格。
  ③允许检定人员现场拆除流量测量变换器的机械调整装置的签封,对流量测量变换器的机械调整装置进行调整。这一点检定员必需确信流量测量变换器的流量装置没有问题,不合格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例如控制阀,压力等造成,排除这些原因后方可调节。
  ④调整完毕后,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对该加油机重新进行检定,这样任然存在着不确定性。
  ⑤检定合格后,所出具的检定证书,应在内页记录“经调整合格”的字样,检定周期缩短三个月,在生活中一次检定合格的燃油加油机下次检定合格可能性大,但调试合格后燃油加油机在很短的时间,数据就会发生改变,甚至不到检定周期就会不合格。
  从以上五点可以看出:调整流量测量变换器的机械调整装置的必须是现场进行检定的检定人员,在加油机使用过程中,检定后第一次发现加油机出现示值超差不合格后,才能进行调整,调整后,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对加油机重新进行检定,并出具“经调整合格”的检定证书。在这个过程中,检定人员先后进行了两次完整的检定,第一次是判定加油机示值超差不合格,第二次是检定加油机在调整后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这一条款存在的问题在于,在同一条款内,规定了检定人员在同一时间内进行了两次完整的检定活动,却只出具一份检测报告,而且,在检定报告里,只要求标明“经调整合格”,没有要求给出第一次检定活动的结果,也就是说,第一次检定活动仅在于判定加油机的示值误差是否合格,然而对于具体的计量性能指标却没有在检定证书中给予确认。这种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严重后果,但是从以下案例不难发现,当加油机的投诉事件刚好发生在检定周期的时间点时,这一条款将导致加油机被投诉时的状态受到检定人员“依规程”破坏,且投诉责任无法认定、投诉无法结案的后果。
  假如一群众于6月19日(星期六),通过某种投诉渠道投诉某加油站的A加油枪涉嫌计量失准。6月23日案件流转到计量科处理。经现场查实,该油枪于6月23日到期,加油站于6月17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周期检定,22日检定人员进行现场检定。在检定过程中,首次发现了该油枪出现了示值超差不合格,检定人员依程序,现场拆除签封、调整流量计后重新检定,合格后签封,并出具了“经调整合格”的检定证书。
  这一案例从时间上充分暴露了以下问题:
  ①加油机在发生投诉时的计量性能被“依程序”破坏了。由于投诉发生在加油机检定周期的时间点上,投诉办理文件在处理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当执法人员接到案件前往现场处理的时候,加油机在群众投诉时的计量状态已经被检定人员“依程序”破坏了。
  ②所出具的检定证书不能准确证明投诉时加油枪的计量性能。由于该证书所出具的数据均为调整后的加油机计量性能参数,其原先的计量状态已经被破坏,该证书充其量只能证明该油枪出现了示值超差不合格,但是不能证明当时加油枪的误差值、重复性等计量性能。即使检定当时有详细的检定过程纪录(JJG443-2006附录I),但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行政理念,检测机构也不可能事后拿着当时的检定纪录(表)对该加油枪再出一份“不合格”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这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作为加油站也断然不会接受。
  ③投诉案例无法结案。如此,无论从群众、加油站、检测机构还是质监部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都是依程序进行,检定证书既不能反映当时加油枪的计量性能,更不能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对该投诉事件的责任认定方面却难以确认,投诉处理程序无法进行。还有一种情况,例如上例中检定员检定时间是6月22日,在6月28日,计量科接到投诉此台加油机发油不足,检定员,计量科监督人员发现没有动铅封,此加油机在几天前经调试合格,在几天后不合格了,其实此加油机在上次检定前流量装置已经坏了,调试合格,只保持了很短的时间。
  基于以上巧合的事实,建议对检定规程的该条款进行修改,将调整前加油机的计量性能纳入检测报告的内容。具体做法有两种:其一是,对需要调整后再检定的检定活动,可出具两份检定结果,第一份为检定结果通知书,评价加油机调整前的计量性能;第二份为调整后的检定证书,评价加油机经调整后的计量性能,并在页内标注“经调整合格”的字样。其二是,在所出具的检测报告里,补充上加油机调整前的计量性能等内容,同时在页内标注“经调整合格”的字样。
  条款修改后,加油机调整前后的计量性能都纳入检测报告内容,检测报告(无论是一份还是两份)能够客观证明当时加油机的计量性能,可以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本人认为有时检定员不能参与调试这个工作,检定是政府对加油企业一种监管行为,调修是有取得修理资质的企业来进行调试,维修,才能维护执法部门,检测机构权威性,让加油站信服,有的加油机坏了,加油站及时更换燃油加油机的部分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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