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2018_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和解制度

  摘要:2011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公诉案件的和解制度。这一新规为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的和解做法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结束了此前司法实践相对无序的状态。但是新的规定仍有一些不足之处,要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作用,就要对规则进行细化和补充,制定相关的配套设施。
  关键词:刑事和解;公证
  刑事和解理论产生于20世纪中叶,是刑事诉讼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思潮。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①它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新机制,为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和实践独辟出一条新道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不足
  刑事诉讼历来是国家对被告人行使刑罚权的手段,被害人并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是一直被边缘化的群体。刑事和解是一种以保护被害人为核心思想的刑事制度,充分体现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使之能够从犯罪行为后最大程度的得到精神抚慰或物质补偿,最终达到恢复被害人的社会关系,并使被告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目的。
  虽然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设定刑事和解制度,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刑事和解的做法。因此,2011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规定了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和效力,尤其是列举式的规定了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详细规定了和解协议的内容和效力,使得刑事和解在具体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该意见只适用于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制度在公检法三机关没有统一的处理办法。此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诉法》在第五编第二章对刑事和解做出专门规定,扩大了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并且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可以在相应的诉讼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其中,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五条至二百五十七条则是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以及和解后公检法机关对被告人的处理规则。不难看出,本章对刑事和解的规定比较笼统。例如,何为“民间纠纷”没有明确的说明,和解协议的内容及效力也没有做出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促成和解的权力,但是他们各自的做法和要求不甚相同,新规没有规定公检法机关各自在刑事和解案件中的程序以及要求,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督,这样容易导致混乱,产生司法不公的现象。
  二、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
  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途径,已经在我国的立法层面得到肯定,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的过于概括,具体的操作并未予以规定,如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免会适用混乱。因此,要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以及制定一些相关的配套措施,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发挥它的功用。
  首先,要明确刑事和解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程序及要求。既然我国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能行使刑事和解的权力,那就要明确他们各自行使权力的要求,避免他们妨碍司法公正,对被害人造成新的不公。
  其次,对刑事和解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当事人事后反悔作出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书应该具有判决书的效力。但是,为了防止被害人被迫和解的情况,应该规定,若被害人被迫和解的,应该撤销和解协议,案件重新进入公诉程序。如果和解协议达成后,被告人不履行,相应机关应该恢复诉讼程序。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在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下,为了确保刑事和解协议的规范和稳定,相关办案部门或者检调对接部门应制作和解协议书,并且建议及时进行公证。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随着公证这一法律服务日益走进人们的生活,公证越来越成为人们提供信用证明的一种有效方式,而且公证还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大作用。所以,通过对刑事和解协议进行公证,将会督促刑事和解案件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及道德的要求履行和解协议,使“刑事和解、对和解协议进行公证”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②
  再次,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公检法三机关都享有促成和解的权力,但是这项权力的行使要受到监督和制约,具体监督的机关可以交由第三方独立行使。另外,调解委员会、居委会及村委会也可以参与到和解案件的评议中。
  最后,要建立相关配套措施。和解协议达成后,刑事和解的功效也才刚开始发挥,被告人还要回归到日常生活中,这时就应该充分发挥社区的矫正作用,对经刑事和解而不起诉的被告人,可以进行社区管制,社区服务和教育等手段来达到是被告人回归社会的目的。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表明我国刑诉也开始注重对被害人进行保护,符合国际刑事制度发展的潮流。尤其是我国社会历来重视人情,倡导“以和为贵”,那些因民间纠纷而发生的刑事案件,在刑事和解制度下,也能够得到相对妥善的处理。刑事和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肯定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注解
  ①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 J]。现代法学,2001( 2);152。
  ②临清市司法局联合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对检调对接达成和解协议公证的实施意见。http://www.gz.lcsfj.省略/list_Content.asp ArticleID=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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