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民政府初期两大学生职业指导法令之解读] 国民政府

  【摘 要】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国民政府教育部于三十年代制订了一系列法令,《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暨中小学施行升学及职业指导办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专科以上学校组织职业介绍机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其中重要的两部。《大纲》提出设立指导机关,调查学生特殊性,关注社会信息,增强学生学习与职业联系性,以及考核指导效果的方法。《办法》强调对各校职业介绍机关的情况统一汇总并且对其适用的广泛性并有明确的规定。综合考虑可以发现法令带给今人启示的同时,也暴露了其疏漏之处。
  【关键词】学生;职业指导;《大纲》;《办法》
  民国以来中国的学校教育得到较大的发展,但也随之出现了各级毕业生就业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有较多研究。职业指导问题随着当今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逐渐受到许多学科的关注。历史学的相关研究者多半是研究职业指导①在民国时期的开展情形以及相关影响。而笔者发现对当时职业指导法令的研究还很少见。为了促进学生就业,教育部制订了一系列法令,本文仅对《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暨中小学施行升学及职业指导办法大纲》及《专科以上学校组织职业介绍机关办法》两个法令做出解读,并对两个法令进行一个粗浅的评价。
  一,教育部制定全面的中小学升学及就业的指导法令
  宏大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有一个详细且可行性高的方案。为解决学生出路问题,1933年7月教育部制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方案即《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暨中小学施行升学及职业指导办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该方案的全面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纲》对中小学升学及就业的指导组织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三条指出:“中小学升学及职业指导之实施,以学校为主体,由教育行政机关负责督促进行。”明确提出了指导组织为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两大责任组织。《大纲》也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的升学及就业指导机关即“应组织实施中小学升学及职业指导委员会,聘请富有职业指导学识经验者三人,中小学校长三人,当地各业领袖三人,各该主管行政机关职员二人为委员,负指导及研究之责”。第六条小学之升学及职业指导实施要点的内容规定“由校长教员组织学生指导委员会,研究关于指导方面之一切问题”。高级中学升学及职业指导的方案中要求“教员学生组织职业调查团,调查当地各科职业,编制图表,以备参考”。《大纲》进一步表示“就可能范围内设立职业指导及介绍机关”。也就是说不是仅仅设立几个指导机关起示范作用,而是要求升学及职业指导机关的设立是普遍的。由上可知《大纲》关于中小学升学及职业指导的组织设立是完备的,既有中小学共同的要求,也针对各阶段学校的不同对相应指导组织做出不同的职责要求。无疑,指导组织的明确规定能为整个方案的实施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障。
  第二,《大纲》关注学生的特殊性。升学及职业的指导不能一刀切,应该高度关注学生的特殊性。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升学及职业指导应把各学校智力及体力测验作为要点之一。小学之升学及职业指导实施要点的内容规定“调查学生普通智力与特殊能力”,“检查学生体格,并调查其父母兄弟姊妹之健康状况”。每种学科和职业对个体的智力类型和健康状况是不同的,《大纲》注重对个体的体力和智力进行检测是具备科学性的。升学还是就业的选择还要顾及家庭情况,《大纲》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比如实施要点提出“调查学生家庭职业及经济状况”,“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大纲》多次提到要考察学生的兴趣并尊重学生自己的意愿。小学之升学及职业指导实施要点中提到“考察学生读书兴趣,及其行动嗜好”,“考察学生习惯及其特殊变迁”。初级中学升学及职业指导实施的内容同样高度关注学生的兴趣,如“调查学生对于学科与职业之兴趣”,“调查学生课外活动之嗜好”,“考察学生之行为、思想及其变迁”。高级中学升学及职业指导实施内容除了考察学生的兴趣外还尊重学生自己的意愿,“令学生拟具自己求学与服务方针,提出指导委员会讨论研究”。以上内容表现整个方案充分关注了每个学生的智力、体力、家庭以及兴趣等方面的差异性,这才为学生升学与就业的指导提供了参考的依据。
  第三,广泛调查收集学校及社会职业信息以备参考。学生升学与就业了解招生学校及社会职业的状况十分必要。《大纲》提出“调查辖境内社会、经费及职业状况,并编制统计颁发各学校参考”,“编制各学校各项统计”。而且调查和收集信息采用多元的方式,如小学校“随时聘请当地各业领袖及中等学校校长或主任教员,到校讲演”;初级中学“指导学生举行当地普通职业之初步调查”;高级中学“教员学生组织职业调查团,调查当地各科职业,编织图表,以备参考”。各项统计材料能让学生更高效率更全面的了解社会状况,采用“讲演”,和“调查团”等形式无疑能让学生对社会状况更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招生学校及社会信息的了解无疑更能提高学生学习的针对性,更能收到“学有所成,学有所用”的效果。
  第四,强调学生学习内容与就业的联系性。学生的学习内容不一定都要和职业直接联系,但为了学生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考虑学生的学习与以后的就业相联系。《大纲》要求小学校“利用劳作及实际活动学科,培养其勤劳习惯”;初级中学应“充实劳作设备,并增加其学科内容”;高级中学应“尽量参观学校及银行、商店、公司、工厂、农场等职业机关”,“努力提倡课内自修、课外活动以培养各种生活之能力”。以上分析表明《大纲》体现了学生的学习必须面向社会实际需要的思想,强调学生学习内容与就业的联系性可以使学生了解职业状况,并且有利于提高学生在未来职业生活中的适应能力。
  第五,《大纲》对整个方案的实施状况提出了考核要求。如果不能明确责任,没有最终的考核难,再好的方案都难免流于形式。《大纲》明令“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于每学年终了时,应考核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升学及职业指导成绩,并将情形呈报教育部审核备查”。考核的另一重要标准是毕业生的状况,第九条和第十条内容均有体现。“各中小学校应将每年毕业生之升学及就业详情,按期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核,汇报教育部备案”;“各中小学应随时调查毕业生状况,以确知指导之是否适当”。考核要求的提出及检验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高执行者的责任感,并且能够有助于整个方案的改进。   二、教育部制定专科以上学校组织职业介绍机关办法
  许多材料证明当时不仅中小学毕业生的出路有困难,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形势也同样遇到许多阻力。为使全国学术人才供需方面得到适当联络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教育部于1934年10月颁布了一个重要法令即《专科以上学校组织职业介绍机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方案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内容强调对各校职业介绍机关的情况统一汇总。教育部与全国经济委员会为使供需双方得到联络设立“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从整个方案的诸多材料可以看出该咨询处实际为一个统一汇总各校职业介绍机关情况的机构。“各校应将职业介绍机关简章、成立日期及委员名单呈部备案,并函知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各校职业介绍机关,得商请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协助办理调查登记等事宜”,“各校职业介绍机关应将会议录及工作状况等件随时迳送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并将每届毕业生名册,签注有无职业,函送该处”,“各校职业介绍机关遇有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委托事件,应负责办理”。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各校职业介绍机关表面上具有独立性,事实上要将各自的具体情况上报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并负责办理该处委托事件。方案的内容强调对各校职业介绍机关的情况统一汇总有利于方案制定者了解普遍的毕业生就业情况以及检验方案是否合理。
  第二,《办法》明确规定其适用的广泛性。方案中提到具体的学术人才对象暂时以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为限。“凡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均应组织职业介绍机关”,“以上各种要项,除另令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外,所有公私立专科以上各校,均应切实照办”,“再查公私立各大学及独立学院,兹经通令酌设毕业生职业介绍机关,应即并入本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其适用的广泛性:不仅包括国内高校毕业生,国外高校毕业生也同样适用;不仅包括公立高校,私立高校也适用。
  三、对以上两个法令的评价
  以上仅是根据法令自身内容进行的解读,综合考虑可以发现两个法令带给今人启示的同时,也暴露了其疏漏之处。
  《大纲》包括了设立指导机关,调查学生德智体及各自家庭的情况,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增强学生学习与职业联系性,并提出了考核指导效果的方法。《办法》也同样重视各校职业介绍机关的设置,并且强调各校职业介绍机关的情况统一汇总。《办法》明确了其适用的广泛性,不限制毕业生的来源,也不限制高校创办者为公还是为私。
  两个法令也因疏漏而留给笔者一些疑惑。法令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经费的支持,这部分经费应如何安排,两个法令对经费内容均只字不提。其次,两者都注重对指导效果信息的汇总和考核,但是对具体的责任人应该做怎样的奖惩笔者没有获得任何的信息。
  两个法令的系统性足见制定者的用心良苦,整个方案的实施状况难以一一查证,但能为今天的决策者提供有益的启示。经费是否充足和责任人的奖惩是整个法令能否实施成功的必要标准,两个法令均不涉及这两个重要内容可以说是制定者的疏漏。
  【注 释】
  ①“职业指导”在此文中指广义的职业指导,升学指导与组织职业介绍机关也包括在内。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79—187.
  【作者简介】
  官志坚(1988— ),男,江西余江人,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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