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财产权与民法的体系|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摘要:私有财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阐述财产归属的概念,是商品生产发展的最终结果,是社会交往的必然形式。民法中的权利本位同私有财产权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相似性,私有财产权所表现的是人性论基础,体现出人们所固有的自私心理;而民法中的权利本位所体现的是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前提下,社会制度鼓励人们存在这种私心,是对个体的认可。民法的核心体现在对人的自由的保障,而自由的基础就是对私有财产的拥有。而民法的经济功能恰恰是对私有财产权的诠释,同时也孕育着效率与秩序。以此,私有财产权与民法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论述的私有财产与民法的关系。
  关键词:民法、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体系
  一、 简述私有财产权的起源
  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起源问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晚期时期,这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了。古希腊晚期的斯多葛派提出了自然法概念学说,从那时起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就开始从不同的角度,阐述私有财产权制度的渊源问题,总之,本文简述一下自然权利学说,这是最具有代表意义的学说,同时也是提出人众多的一个学说,自然权利学说简述如下:
  自然权利学说主要是以亚里士多德、格劳修斯、阿奎那以及霍布斯等为主要人物所代表的学说,自然权利学说是提出人数最多的一个学说之一。尽管这些代表人物对自然权利学说提出的分析注重点不同,但是基本都是以自然法观念作为理论基础,都是以理性或抽象的人性自身来解释所有权的根源,阐述所有权的合理性,主要说明私有财产是合理的,是符合人类理性的财产制度,同时又是具有天赋行和不可侵犯性的固有权利。此后,亚里士多德编著的《政治学》中也对私有财产权做了相应的阐述,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财产权思想对后来的学者研究私有权做了巨大的贡献。进入中世世纪之后,私有财产权的观念仍然在西方延续,阿奎那将自然法财产理论和私有财产权两种理论结合起来,论真了私有财产权的优越性和其合理性,在他看来,财产的私有化是上帝赐予的、特批的,一次是具有神圣的意义。英国的唯物主义思想家霍布斯也是自然法则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私有权是人的天性,是用来保护自己自由的一种自然权利,因为人天生就具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天生本性,而这种天性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就包括着财产权利。
  二、 简述私有财产权与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在私法层面上可以说是整个私法的基础。从渊源上看,所有权是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分离的结果,是劳动关系中剩余价值的部分,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原始社会中,所有的财产都是以共享的方式存在的,因此没有剩余也就没有了所有权问题。当出现了产品的剩余之后,也就出现了私有制,自然就产生了归属问题。也就是说,所有权是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因此,私法关系中,所有权是一项私权,是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保护的是私人之间的归属权关系。
  “所有”,可以解释成为一种事实状态,而在法律语境下,所有是强调特定人对待指定事物的排他性直接支配关系,是具有占有、收益 、使用以及处分。而在民法中对此种状态的肯定和保护就被称做为所有权。所有权在民法体系中是最健全的一种物权,是用担保物权和益物权两种体系派生而来的,是物权制度的基础保障。
  所有权的存在是具有永久性的,也就是说,与其它的权益相比,所有权不受存续期间的限制。其行使权是具有社会性的,所有权在行使的时候是具有一定的社会义务,尽管存在着私权的神圣观念,但是,在私法范围内,所有权的授权与行使都是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
  所有权的主体在民法中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体,这是由于,只有个人才具备完美的责任能力和权利能力,组织和团体是无法实现的,除非法律特指的。在古今中外的历史差异中,我们不难发现,没有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私有财产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没有以私为核心的个人利益就不能将私人权利得以重视,所以说,历史证明,只有私有财产的发展,才能够促进经济越来越快的发展。
  三、 简述民法对私有权的保护
  谈及民法中对私有权的保护,我们就不得不想到物权法对私有权的保护,因为物权法是对私有权诠释和保护的最为核心的一项法律法规之一。物权法相对于与民法的其他部分更注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从某种程度上说,物权法是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社会作用是确保财产权,创建一个健康的交易安全场所,使私人之间不发生利益冲突,同时物权法为确保当今社会相关财务的安全做了有效的保障。所以说,民法中,私有权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
  但是,物权法中的规定尽管是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们的财产,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原则,但是,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和行使的一些规定中,还是比较原则的,缺乏一种人性的关爱,为此,本文简要的提供了几点细化正法规的可操作原则,具体如下:
  首先,所有权的内涵太小,可以将其扩大为财产权。在民法体系中的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中一遍只限定于物权范围内的。这其中不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民事财产权和非所有权的财产。因此,建议将其权利范围扩大话,这样就更具有人性化,在现如今多元文化背景下的中国,文化产权、知识产权的确立以及有法律物权的保护,也就更有利社会的稳定以及法规的规范化。
  再次,物权法中,不仅仅要重视个人生活资料的保护,同时要加强对生产资料的保护。《物权法》中基本上是对公民的房产、财产等的保护,而对于投资性财产没有明确的法规进行保护。这就轻视了对公民的生产资料的保护,从长远角度去看,这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议将投资性财产也规范在物权法范围之内,这样生活与生产资料同时得到平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良性发展。(作者简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桐.论私有财产权与民法的价值体系[D].大连海事大学.2008
  [2]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章.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56
  [3]郭明瑞.物权法与和谐社会.理论前言.2007,(8):200.
  [4]杨振山.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推荐访问:财产权 民法 私有 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