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的法律地位初探] 动物的法律地位

  【摘 要】近年来动物保护呼声的高涨引发了民法学界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广泛讨论。本文梳理了学界的相关观点,从理论上和实践操作层面对动物主体论进行了反驳,并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提出了动物保护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动物主体论;动物权利;动物保护
  目前国内虐待动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与之相对的,现在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借助法律工具保护动物已刻不容缓。但是动物究竟应该得到法律的何种对待,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议,这涉及到动物的法律地位的辨析。
  一、动物法律地位的各种观点
  (一)动物法律主体论
  该观点主要的理论渊源是环境伦理学,其不仅要求人际平等,更强调在整个自然界中人类与人类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也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动物不再只处于法律客体地位,其应该享有法律主体的一些权利。
  (二)动物非法律主体论
  这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只需要把动物作为特殊物来对待。因为理性是人格人才具有的特征,动物显然缺乏之,所以动物无法意思自治,没有能力去独立地创设有利于自己的权利义务。
  所以,笔者认为,立法最重要的是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动物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会导致很多现实问题缺乏可实践性。比如动物一旦享有诉讼资格,其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是设立监护人制度吗?那监护人和诉讼另一方主体仍属于人与人之间的诉讼,又何必再大费周章的设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是人和动物对簿公堂,那此时双方如何交流,案件审理又如何顺利进行呢?一旦判决判处动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他又如何承担呢?是叫动物的监护人承担吗?还是对动物本身进行处罚?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位老妇人死后,其尸体被她生前喂养的猫吃掉了,法官将该猫判处死刑。那么此时动物保护者可能辩解猫没有意志,它无法意识到自己吃掉的是人,因为它如果只是吃掉老鼠,那么它就不需要被判处死刑了。兜了一圈还是回到了原点,即是动物是没有自由意志的,所以它们不具备身为法律主体理应具备的本质属性。因此,要保护动物,无须特地给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这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
  二、对动物法律主体论的法理驳斥
  1、动物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只能是法律上的物
  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是人有自觉能动性。人能够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实践活动。但动物的活动是出于本能的下意识行为,无法理性地认识人类的行为规范,更不可能遵守之。人类有人类的道德规范,动物有动物的道德标准,把人类的道德标准强加于动物是不可行的:狼为了生存会咬死同伴,在人类的道德看来这是故意杀人,是不能容忍的,那狼会因为这样就不咬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正是这种本质差异决定了人和动物不可能建立道德共同体,也就决定了动物不能享有主体地位。
  2、民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动物只能是法律上的物
  民法的核心原则是意思自治。但动物缺乏理性,它们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达意志,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呢?高利红博士举出法人作为“主体对于生命的溢出”的例子来论证动物也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但我们都知道,法人虽然是拟制的法人,但其具有人合性,揭开法人背后的面纱,仍然是人的意志和活动。也有学者质疑,民法上的权利主体存在着自由意志欠缺的行为能力人,如完全的精神病人、幼儿等,一些动物的行为甚至优于这些主体,所以自由意志不应成为动物成为主体的障碍。但是这样的比较并不科学。因为精神病人可能治愈,幼儿总会长大,迟早都会有自由意志。在这之前,监护人制度足以弥补他们的欠缺。但是人人类无法理解动物的真正利益,只会从人的喜好来决定如何维护动物的利益,明显具有不确定性:比如野生动物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它们对生态的积极作用,一旦繁殖过量影响生态平衡,就不会再受到保护了。另一方面,法律是人制定的,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即使法律赋予动物主体地位,这些权利真的是它们想要的吗?那即使是动物想要的权利,那么它们又如何行使呢?是仿照人类的监护制度吗?那谁来当监护人呢?按照什么标准确定呢?人类通过血缘、亲缘关系确定监护人,动物的血缘关系还是动物,即便现在不少人把动物当作家中的一份子,那宠物可以找到监护人,更多的野生动物又找谁呢?国家呢还是动物保护协会呢?是为每一个野生动物设立监护人,还是为每一种设立呢?不论哪一种,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困境。综上所述,动物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如何实现自由意志,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很那论证的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过去人类沉浸在自身的优越性中对动物无限制的掠夺,威胁了生态平衡。动物主体主义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让人类认识到人与动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要关爱动物,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一些无法克服的障碍,导致了这个观点只是空中阁楼,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三、对动物的法律保护
  虽然否定了法律主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动物。相反在现今环境恶化、动物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人类的动物保护意识逐渐觉醒,各国也纷纷采取了相应的可行性措施来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如韩国将于近期正式执行对虐待动物者判处有期徒刑的《动物保护法》修订案,并加强对动物的福利保护。
  (一)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
  我国尚未出台民法典,对动物的地位还缺乏一个确定性的定位。虽然有几部特别法保护动物,但对动物的保护范围还很窄,很多动物种类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现行的立法对人类肆意捕杀动物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了法律威慑力不强,人们虐杀动物后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更加肆无忌惮,这就陷入了恶性循环中,动物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建议制定民法典时,把动物从一般的物中分离出来,因为其是特殊的物,是有生命的。这个学术界已经有了类似的声音,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当把物分为普通的物和动物,并明确规定,对于动物,则应适用关于保护动物的特别法”。另一方面,修改现行的法律,一是扩大动物的保护范围,不仅保护濒危的珍稀动物,还有保护在自然界中对维护生态平衡有作用、对人类有意义的动物;不仅保护野生动物,还要保护饲养动物。二是加大对动物虐待者的处罚力度,加大金钱惩罚的数额,对严重虐待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动物饲养者进行“动物登记制度”,防止动物的遗弃;对饲养动物的生活条件作出一些必要的规定,提高饲养动物的福利;对规模化的饲养农场,应进行认证,并时时视察监督;对虐待家养动物时,有关的政府和组织可以处罚饲养者,并妥善安排动物的归属,以使其得到人道主义关怀;在屠宰食用动物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其痛苦最小化等;四是对实验动物作出特别规定,实验必须有项目目的并记录,记录由试验者和项目负责人联合签字;实验必须由有资质的研究者进行,不能随意浪费动物的生命,必须谨慎,设立专门的实验监督小组进行监督等。五是针对现在越来越多的流浪动物,任何人都可以予以关爱,不得残害之,另外可以设立专门的动物保护协会或是基金会来收留、照顾。六是应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致人损害的,驯养人不承担责任。七是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来充分保护动物,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条件下,加入一些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比如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和《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国际盟约草案》等。   这些立法建议不用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就能对动物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而且也满足了人类的各方面需求,缓解人与动物之间的生存矛盾。
  (二)建立物格制度
  法律物格制度是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的。根据物的物理属性和特征,他把物格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命物格,细分为人体组织和器官,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第二类是抽象物格,包括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及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第三类是一般物格,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物。
  之所以如此划分,是因为“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其保护的程度和方法亦不相同。野生动物和宠物的法律物格最高,其受到除人之外的最高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要尊重它生存、健康和生命,不得任意剥夺。一般的物处于最低法律物格,权利主体可以任意支配。”
  这样,民事主体制度可以划分为人格权制度和物格权制度,即将动物与人相分离,又给予不同的动物特别的保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依据支撑。当然物格概念还初出茅庐,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以实现对动物权利的充分保护。
  结 语
  对动物的保护终究不是因为动物的身份,而是因为人的利益。我们不该仅仅争执于动物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而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关爱动物,因为动物的保护不是给予其法律地位就能一劳永逸的。动物无法自足,它们需要人类的关注和关爱。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人类与动物在自然界这个舞台上共生共荣。因此,我们应该多热爱些动物,因为那就是热爱人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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