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待扩面 企业年金

  吉连有曾经是黑龙江省绥化市复合板厂的高级工程师,2000年退休的时候,吉连有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仅是退休前工资的40%。12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虽然逐年有所增加,现在每月有1800多元,但还是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
  其实吉连有并非个例,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仅为退休职工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则可以增加职工退休收入,是养老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第二支柱。但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被边缘化
  据了解,我国于1991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至今已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有4.47万家,参与职工有1577万人。
  企业年金发展规模虽有所扩大,然而在现实中,企业年金的发展与其要实现的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近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2012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平衡,比如补充养老中的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险,替代率非常低,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相关数据显示,在美国20多万亿美元的养老金总资产中,政府养老金所占比例为12.5%,企业年金为64.0%。而到2011年底,中国的养老金总资产为2万多亿元人民币,政府养老金占89.5%,企业年金仅占10.5%。
  在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所占比例达到了80%以上,这一比例比国外要高出很多,而从数据中也可以看出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被排挤到颇为尴尬的边缘位置,其应发挥的作用尚未到位。因此,有关人士呼吁,加快第二支柱的发展,让其不再被边缘化,应成为今后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重点。
  难题待解
  在广州一家公司工作的马骏今年25岁,目前月工资收入为4000元(税前)。假设工资按照每年3%的速度增长,截至60岁退休时,马骏的月工资为11255元。扣除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养老保险(8%)、住房公积金(8%)和个人所得税(1128元)后的收入为7988元。
  从马骏2005年参加工作时广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2585元计算,假设广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按照每年3%的速度增长,截至马骏退休时,广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7274元。预计马骏退休时,社保替代率可能降至30%左右,从社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为2182.2元,相对于退休前月收入7988元来说,显然,马骏的生活将会受到影响。
  如果马骏所在的公司为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若企业缴费为职工月工资的4%,个人缴费为月工资的2%,假设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为5%,企业年金费用率为2%,工资增长为3%,那么马骏退休后就可以每月从企业年金中领取2174元。也就是说,如果马骏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后就可以从社保和企业年金中领取养老金合计4356.2元,这基本保证了其生活质量不会因为退休而急剧下降,从而解决了马骏养老的后顾之忧。为此,相关专家提出,应加快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然而,目前不少企业尚未施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年金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他们担心建立企业年金会增加企业支出,加重企业负担,而在短时间内却看不到企业年金所带来的效益。还有人认为,与其让员工在未来享受企业年金的利益,不如眼下发给他们奖金来得更实际些。
  在此情况下,职工对企业年金的观念普遍淡薄,甚至缺乏基本认识,很多职工不知道企业年金为何物,对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存有很强的依赖心理。
  除此之外,我国企业年金在发展中也呈现出不平衡的态势,存在行业差异、区域差距。据了解,目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力、石化、铁路、航空、交通等垄断行业和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
  扩面之路
  相关人士认为,改善目前的现状,政府需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监督调控等功能,加强政策和法规宣传,包括企业年金基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等。此外,还需大力普及企业年金基本知识,让参与主体意识到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性,让个人认识到参与企业年金是对自身的有力保障,而企业则可通过企业年金进一步增强竞争力。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杨燕绥教授认为,促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最有效的方法是提高企业年金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
  2004年1月,原劳社部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约等于8.33%)”。此后国资委出台《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央企的税前列支比例作出规定:“中央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2008年3月,《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全国统一,要求“各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要统一按照工资总额4%的比例进行税前列支”。2009年6月,国税总局又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无论是国资委、财政部还是国税总局,其规定都低于劳社部最早规定的8.33%。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表示,加拿大和法国企业年金税前列支分别为18%和22%,国内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列支,制约了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而针对个人缴费部分,一直被业内广泛呼吁的EET模式(即企业年金缴费和投资环节免税,受益人领取环节征税)却千呼万唤不出来。
  2009年12月,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94号文),在业内引起极大震动。
  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一石激起千层浪,国税总局的这一规定在2009年底将企业年金带入了低迷期。
  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针对上海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调研显示,国税总局颁布694号文后,有9%的中小企业停止企业年金的缴费、30%正在考虑停止缴费、30%考虑降低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31%考虑采取其他模式。
  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都采取EET模式,在该模式下,对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一模式有利于鼓励企业和职工缴费,并调动他们建立、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国内许多学者、业内人士和企业都主张采用EET模式,通过提高税收优惠幅度来加快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速度。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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