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的高温劳动保护]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近日,我国对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高温天气”进行了界定——日最高气温35℃以上天气。今年6月4日,广东率先在全国对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规定,33℃以上(不含33℃)的露天工作称为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150元,或每天6.9元。
  长期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室内与露天)极易导致中暑、高血压等疾病,严重的可导致死亡。国外一直对高温劳动者的保护很重视,却很少见为此专门立法。职业健康法律中关于雇主一般义务的规定往往成为雇主为工人在高温条件下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法律依据。下面介绍不同国家的高温劳动保护相关规定。
  日本:工作温度有明确规定
  在“高温”的界定上,日本采用的是WEGT指数,即湿球黑球温度指数,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WEGT指数综合考虑空气温度、风速、空气湿度和辐射热四个因素,同时,把工作服的质地对指数的影响也考虑在内。
  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劳动基本法,向各省市地区发布的《高温作业场所防暑注意》上,明确规定了在何种温度下可以进行何种劳动。例如:在WEGT指数为23℃时,可以以最大速度做激烈的体力劳动如跑步、挖掘、爬楼梯;当WEGT指数为25℃时,可以做强度较大的体力劳动如搬运重物、砍伐;当WEGT指数为30℃时,可以做只用到颈和胳膊的体力劳动如除草、粉刷;当WEGT指数达到30℃时,可以做些轻松的手工业如描图、缝纫;而当WEGT指数达到最高度33℃时,最好停止一切体力劳动,静坐休息。
  加拿大:31.4℃即是“高温”
  加拿大政府认为,除了空气温度外,空气的相对湿度、空气的流动速度及热传播源都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或者加剧温度的提升。因此,加拿大经常采用湿热指数来规范“高温”的界定。当湿热指数45℃是高温与否的临界值。根据湿热指数的计算公式,45℃的湿热指数在平均湿度为77%的深圳(2009年6月)对应的空气温度为31.4℃。
  有研究表明,工人往往更容易在高温季节的初期出现中暑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身体对这种高温条件并不适应。针对此种情况,加拿大的雇主通常设计有高温适应计划,其内容通常为:对于此前未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工人,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第一天只安排20%的工作量,此后每个工作日逐步增加10%至20%的工作量,直至增加到100%的工作量;而对于此前在高温环境中工作过的工人而言,再次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第一天可以安排50%的工作量,此后每个工作日逐步增加10%至20%的工作量,直至增加到100%的工作量。
  美国:高温界定因人而异
  对于“高温天气”的界定,美国人认为劳动保护意义上的“高温”,不仅仅指空气温度意义上的“高温”,更指劳动者所感受的“高温”,并且后者更符合劳动保护的本意。因此,美国政府职业卫生师会议所确立的物理因子职业接触阈值是常见的标准。标准规定劳动者的体核温度不应超过38℃。
  美国在高温劳动保护的问题上,通常认为雇主、管理人员和工人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雇主需要向工人提供高温场所工作如何保护自己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高温的形成原因、高温的危害、如何尽可能消除高温带来的危害、对中暑症状的识别,以及在出现中暑症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等。同时,对于雇主而言,必须形成高温预案,对其高温工作场所进行降温、通风、隔热、除湿等处理,并且在管理上做出调整,采取调整工作时间、增加轮休次数、免费提供防暑饮料、提供降温衣物等措施来降低高温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
  (来源:2012年6月11日《广州日报》)
  (编辑/范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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