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惩戒工作思考_高校教育惩戒问题的理性思考

  摘 要:近几年来,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与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师生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学生及其家长,高校及其教师对教育惩戒问题日益不满。教育惩戒问题凸现的社会性原因在于对以人为本、赏识教育等教育理念的片面理解、社会信任缺失及“80后”、“90后”群体独特的家庭和社会成长环境,缓解教育惩戒问题必须科学理解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重建社会互信体系、增强学生及其家长在教育惩戒过程中的参与权以及提高教育惩戒的艺术性。
  关键词:高校; 教育惩戒; 社会转型期; 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5-0071-03
  近几年来,由于人们对于赏识教育及以学生为本的片面理解,因教育惩戒而引发的社会事件逐年增多,高校既存在着教育惩戒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高校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不想管、不敢管、不能管、管不了的情况,也存在着大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及部分学生不服管的情况,高校的惩戒权面临着科学定位和科学处置的众多现实问题。2008年以来,“杨帆门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课堂被杀事件”等事件相继爆发,舆论哗然,更是将教育惩戒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虽然很多极端事件各有其具体原因,但不容忽视的是,教育惩戒问题确实需要加强理论探讨和对策研究。
  一、当前教育惩戒问题的现状
  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往往会因开除学籍与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因学生成绩达不到学校要求或不能按时上交学费实施退学、不能授予毕业证、学位证等行政处理,引发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激烈冲突甚至于对簿公堂。
  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学生破坏校产公物、学生之间的摩擦争斗以及学生校外上网与游荡等引发的师生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学生和教师的冲突,家长到学校 “闹事”也逐渐增多。师生之间在尊重、威信、信任、友爱等方面的交往维度开始淡化、弱化,良好的师生关系走向式微。
  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现象日益增多。部分教师从“传道、授业、解惑”三位一体的传统师道,变为单一的“授业”,对于惩戒学生的社会越轨行为、违纪现象,责任心有所下降。部分专业教师对于课堂纪律要求下降,对学生睡觉、看小说、打电话、发短信等课堂违纪行为听之任之、熟视无睹,很多高校学生工作干部对于日常生活也明显放松要求,学生的课余生活违纪现象日益严重而得不到纠正,部分学生荒废学业无人教育。在部分高校,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开除学籍等严重纪律处分,退学处理等教学管理手段已经很少使用。
  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对于学校惩戒教育日益不满。对于以上各种问题,文献检索结果表明,中国的教育惩戒问题经历了一个有意思的轮回,2003年前后人们主要讨论的主题是如何保护学生不被过度的教育惩戒所伤害,2008年前后则大量呼吁保护学校的合法惩戒权利,使教育惩戒成为与赏识教育相并行的一种教育手段。以前主要是批评教师的体罚等暴力惩戒手段,现在则批评家长对于学校过多的指责和不配合,批评社会整体氛围不佳造成的教师不敢管和教师所受到的伤害。之前大家讨论的话题是如何保护学生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现在有些教师感觉自己才是教育惩戒事件中的弱势群体。教育惩戒的双方都感觉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权利和尊重,迫切希望改变这种现状。
  二、教育惩戒问题凸现的社会性原因分析
  1.教育理念的片面理解和执行是教育惩戒成为问题的教育思想根源
  一个时期以来,现代教育思想在我国盛行,现代教育呼唤以人为本的理念,但很多人只要一提教育理念创新,就将矛头指向了作为“替罪羊”的传统教育。在构建新型师生关系教育理念变革的背景下,我国师生关系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尊师重道”、“师道尊严”、“良师益友”乃至“教师中心”等“传统”的理念日益走向式微。伴随教育民主、受教育权利保护、反对体罚以及教育消费意识等诉求的觉醒,学生和家长的主人翁意识和主体地位不断得以张扬,这是喜人的一面。然而,任何事物都具两面性,物极必反,教师变得“谈罚色变”起来,生怕落入体罚、变相体罚的禁区,生怕因为一不小心的管教“出格”而导致学生离校出走或给自己带来麻烦。
  伴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和学生评教制度的实施,无论是高校管理者还是专业教师,对于学生思想引导、管理规范和行为纠正强调得少了,迎合学生的需求、满足学生的需要强调多了,个别人在心目中甚至于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简化为企业和客户的关系,不太提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不再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教育、引导以及对于一些社会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于是学生的话语权成了真理,批评不得、处罚不得,造成学生的心理脆弱、丧失健全人格、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对于社会规范的敬畏和服从。
  2.社会转型期社会信任缺失是教育惩戒难以实施的重要根源
  从社会学视角来考察,我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期极易出现的权威缺失、信任缺失以及制度缺失阶段。从宏观层次看,存在四种真空状态:“权威真空”、“整合真空”、“价值真空”、“道德真空”。在这些“真空”状态下,有的人遵循原有的规范,有的人遵循新的规范,也有的人只认同自己创造的规范,而且同一个人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不同的场合遵循不同的规范,因而一致的行为期待、行为的可预测性变得不再清晰。部分社会成员就在这种迷惘和混乱之中,弥漫出一股挥之不去的暴戾之气。近两年,全国陆续发生杀亲、杀幼、杀熟、灭门等极端事件。其本质是对公共正义不予信任,而采用私刑解决问题,也就是江湖中所谓的“快意恩仇”。一系列教育惩戒案例表明,一旦因教育惩戒引发矛盾和冲突,学生及其家长往往不去考虑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本身的性质及其危害,而更关注的是自身的利益,质疑学校处理的公平、公正和程序。这种普遍的不信任严重破坏了彼此双方对于教育惩戒的共识性理解,使祥和安宁的校园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3.“80后”、“90后”群体独特的家庭和社会成长环境是教育惩戒问题凸现的历史性原因   其实,高校的很多教育惩戒问题就像煮饺子,问题在中小学的时候已经下锅了,直到现在才浮上水面,有些学生可能本身的问题确实是积重难返。“80后”、“90后”特有的成长环境使他们具有比自己的父辈和祖辈更优越的生活条件,更大的自由发展空间和更大的行为自主权。但无论是农村的留守儿童还是很多城市白领的子女,由于他们的父母远离家乡或忙于工作,他们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社会化不足的问题。他们得到更多的是物质上的关爱、迁就,而更少地受到约束、限制和惩戒,他们不习惯于接受社会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秩序和规范,缺少必需的敬畏和服从,这一点其实他们的父母也非常清楚而无暇顾及或无可奈何。很多学生违纪事件在处理过程中,学生及其家长态度抵触、拒不配合,学校和家庭根本没有形成合力,不但妨碍了违纪事件防范工作,而且极易引发矛盾和冲突。
  三、科学理解以人为本,艺术性地实现教育惩戒的理路
  1.科学理解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内涵及其与教育惩戒之间的关系,共建解决教育惩戒问题的思想基础
  笔者认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近几年教育界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但是,教育惩戒与以人为本和赏识教育并不矛盾,而是有机的统一体。
  第一,以人为本当中的“人”是我们的社会、群体中的人而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个人,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必须坚持有利于维护整个国家、社会健康发展的正确方向和社会秩序,必须对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进行教育惩戒。社会学意义上的人,从来都不是抽象的概念,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自有民族国家以来的高等教育,从来都是为处在特定的区域、国家、阶级、民族和群体服务的。因此,以人为本所指的人具有相应的群体性、阶级性,具有“人民”之含义,以区别于敌人,区别于高等教育所不服务的群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中国的高等教育始终强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传播和树立有利于我国发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主流意识形态并对有违于此的思想、行为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
  第二,必须以学生的长远发展和根本利益为本,必须以适当的教育惩戒来“正其心”。“以人为本”并不是以人的“一切”为本,而是也只能是以人的“根本部分”、“重要部分”或“关键部分”为本,以具有区分性质的、必不可少的或能够改变人的发展方向的部分、积极的、合理的和正当的部分为本。就学生而言,这里的本应该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利益、长远发展而不局限于现在的一时欢乐、轻松,并不意味着偏袒、放任学生的懒惰放纵。“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教育惩戒意在让学生知道,犯错误应该承担责任。正如贺经武所言,“事实上,否定性的评价、惩罚是对学生的不良思想品德、行为表现进行抑制强化的必要手段,是唤醒学生的羞愧意识、获得道德认同、阻止道德堕落的必要途径。现实中,确实有不少的学生丧失必要的羞愧心、自尊心、荣辱心,如果教师的教育没有唤醒学生沉睡的灵魂,没有让其从内心接受教育并忏悔,那么,再好的赏识表扬也是对牛弹琴;再多的甜言蜜语与过分宽容只能使得学生的不良秉性滋生漫延,甚至泛滥成灾。”
  2.促进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间的感情交流,重构社会互信体系
  在校园里,如果缺少温暖的师生关系、及时的心理疏通、厚重的文明传承、基本的法律观念,那就等于不知不觉中在文明的土壤里埋下了邪恶的种子。以改变过错行为为目的的惩罚一旦出现,人会本能地采取对立的情绪和对抗的行动。这是在实践中惩罚比奖赏更难掌控和取得良好教育效果的根本原因。为了使惩罚达到预期的教育目标,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间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是绝对必要的。这种情感基础的基本特征是:受教育者清晰地感受到来自教育者的长期关爱,对教育者有稳定的信任和以“不管怎样,老师都是为我好”为核心的良好预期。正如美国学者埃尔菲·艾恩所说,“建立一种相互关爱的关系是帮助孩子树立优秀价值观的基础”。有了这样的情感基础,一些惩罚的量度即使有些严厉,也会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反之,即使惩罚的量度很轻,也会被学生理解成“老师故意找我的茬”,而产生进一步的对立或对抗。
  3.明晰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及其家长在制度建设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共建多方参与的教育惩戒制度体系
  过错行为是实施惩罚的第一依据,否则惩罚就缺失了正义性。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只有当处罚那些受到处罚的人认为是公正的时候,才具有道德属性和道德价值。”而判别是否是过错行为的标准,只能是清晰而合理的规定。不依据规定的惩罚很容易被理解为来自于教育者的好恶和强权。因此,任何教育者在实施教育活动时,都必须制定清晰而合理的规定,这样可以使奖励和惩罚都变得可以预见,从而为合理地运用奖励和惩罚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
  首先,要加快教师惩戒权的立法工作。为保护教师的正当权益,《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分别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法规将施暴的主体定位于成人,而不是学生;法规只笼统提到学生要尊敬老师,而未立法禁止学生侮辱、殴打老师。在如何有效保护教师人格权和生命权的问题上,法律应该尽快补上这样的空白。其次,制定老师、学生和家长都可以接受的教师惩戒操作细则,减少教师惩戒的主观性、随意性,进而增进学校和家庭教育的合作,避免家长和学校之间的矛盾。最后,必须增强学生及其家长在学校治理方面的参与程度,使其参与教育惩戒制度的制定并能够明晰相关的要求。减少惩戒问题的冲突还在于如何制定规则。如果规则是受教育者自己或与教育者用协商或民主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时的规则已经不代表学校或教师或家长的强权,而是学生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受教育者违背的是他自己制定的或他同意制定的规定,那么他就失去了产生对抗情绪的心理基础。
  4.提高教育惩戒的艺术性
  教育学生不能没有惩戒,但惩戒不等于侮辱学生、歧视学生,对于学生的错误要认真分析,看看其是因为无知、品行差、还是心理问题等,再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注意教育方法、要多花心思讲技巧。一是作为施惩方的教师要明确体罚和惩戒的差异。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心悦诚服地不“愿”再犯类似的错误,而非让学生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二是要以党的教育方针作为指导,教育惩戒的目的的落脚点仍然是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三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因人施惩。有的学生被教师当众批评,回家自杀了;有的学生被教师当众羞辱,知耻后勇,走上了成功之路。同样的惩戒,不一样的结果。因此在惩戒学生上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注意根据受惩者的性格因素进行惩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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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成方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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