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市失业金领取时间及领取年限条件】 天津市2018年限号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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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20元调整为48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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