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与现实“公有制”的关系]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摘 要: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不存在阶级和国家、不存在商品和货币的公有制。而“集体”与“国家”两种形式并存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公有制等现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都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现实的“公有制”与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还存在巨大的差距。我们必须从理论上理顺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与现实“公有制”的关系,才能正确地发挥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理论对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社会所有制;过渡时期;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多种实现形式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98-02
  
  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是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消灭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经济制度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所谓社会所有制,就是全社会的劳动者在社会范围内结合为一个整体的共同占有,人与人之间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区别,劳动者与所有者合二为一。随着社会所有制的实现,全社会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差别就消失了,商品生产也不存在了,阶级和阶级差别也消失了,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也随之消亡了。而现实中的“公有制”显然与马克思所讲的公有制差距甚远。因为现实中的“公有制”还存在着劳动者之间的阶级差别,并且是与商品生产相联系的公有制。理论与现实之间的不一致,导致理论界产生许多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糊涂认识和混乱观点。因此,从理论上理顺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与现实“公有制”的关系,对从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到当代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做出一以贯之的逻辑解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认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革命转变时期,即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概括起来讲,过渡时期的历史任务就是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而过渡时期消灭私有制的过程,同时又是不断建立和发展公有制的过程。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有大量关于过渡时期公有制的论述,他们认为劳动者集体合作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都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而不是他们阐述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是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共同占有,既不存在两种形式(“集体”与“国家”)并存的社会所有,更不存在“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一、社会所有制与“两种公有制并存”的关系
  所谓“两种公有制并存”,指的是像前苏联那样实行的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并存。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完整地预见到:作为未来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它开始时有可能是单一的公有制形式,也有可能是两种公有制并存的形式” ,并以《法德农民问题》等一些著作进行阐述和证明,认为马克思恩格斯针对法国、德国等小农还占优势的情况,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将先出现“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并存” 。这里需要澄清两点,一是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所讲的“集体所有制”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集体所有制”虽然是同一个词,但二者的概念并不相同;二是苏联实行的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属于马克思所讲的“过渡时期的公有制”,这两种公有制与社会所有制相比,还具有其局限性。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未来社会的特征时,曾多次使用过“集体所有制”或“集体占有制”等概念。但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集体所有制”是相对于“个人占有”而言的,是私人所有制的对立物,实际上只是“共同占有”即社会所有制的别称而已。而我们现在说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即“各自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是在过渡时期不可避免地存在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是社会部分成员联合占有部分生产资料,属于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局部的公有制,也就是说,在集体所有制内部是公有制,但是在集体所有制之间就不是公有制,并且,集体经济的成员一旦离开了集体,就会丧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形式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所有制而采取的“最初步骤”。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生产力的发展还不够充分,无产阶级只掌握一部分生产资料,还存在阶级和阶级差别,因此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来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还需要依靠国家政权夺取并管理资产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从而建立起自己的经济基础和获得经济发展的条件。所以说,国家的存在是必要的,既然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国家所有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过渡时期必然采取的过渡形式。但国家所有制是以国家为代表来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不是社会直接占有。在此期间,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国家所有制不是社会上唯一的所有制形式,大量的集体所有制和少量的私有制将与之并存。而当国家一旦占有社会全部生产资料,也就是说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到全社会成员所有时,阶级和阶级差别将会消失,全社会利益将趋于一致,此时,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也将逐渐随之消亡,占有生产资料的主体也就必然由国家转移到社会手中。所以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消亡的过程。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 由此,国家所有制也就转变为社会所有制了。总之,国家所有制也是过渡时期所采取的公有制的形式,它不同于社会所有制,把国家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混同,实质上是把国家误认为社会,把国有化误认为社会主义。
  二、社会所有制与“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的关系
  我国现在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大量存在,剥削阶级还没有完全消灭,因此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公有制既不是马克思主张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的社会所有制,也不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存,而是具有多种实现形式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还没有完全克服财产的“私”的属性,还没有完成《共产党宣言》中讲的“消灭私有制”的历史任务,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只能是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公有制”。只有正确把握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与我国现实中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和联系,才能正确地发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对我国经济实践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是马克思所讲的“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二者存在区别根本上是由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决定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前者是纯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意味着它彻底否定了一切私有制,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不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对立阶级;后者则因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公有制在全社会占主体地位、与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它是既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又存在阶级和国家的公有制,既有国有制形式的全民所有制,又包括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集体与家庭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还积极支持和鼓励多种所有制在我国发展。二是前者全体劳动者与社会生产资料已经实现了全社会范围的直接结合,并且自主联合从事直接社会性的劳动;后者所实现的劳动者与公有制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只能局限在公有制企业内,因此还不具有直接社会性,要转化为全社会的劳动,就必须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在市场中把产品作为商品来实现。三是前者在对劳动者个人消费品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的前提下,在全社会范围直接进行按劳分配;后者在扣除应交国家的税费之后,必须在商品市场条件下,在企业内部进行;公有制企业之间由于生产条件、地区发展水平等不同,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会存在差别,集体企业之间则差别更明显;在国家进行必要调节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才能做到企业间公平的按劳分配。
  我国现实的公有制与社会所有制存在区别并不代表我们没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或是马克思的理论是空想,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与我国现实的公有制在内涵上还具有共同性。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体现的就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否定,这就要求我们在企业内部消灭剥削关系,要求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从而使劳动者取得主人翁的地位。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其发展的趋势就是全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这都体现了我国在向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方向前进而努力。我们只是因为现实生产力还未达到马克思所说的水平,还不能实行社会所有制,但在实践中,我们必须以马克思社会所有制理论为指导,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逐步向高级阶段发展而努力奋斗。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周一红(1985―),女,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苏州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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