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名臣_清初治河名臣朱之锡

  一  在长期与黄河水患的斗争中,历朝历代涌现了不少杰出的治河人物,他们因时制宜地提出了较为科学的治河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治河业绩,得到了各方赞誉。清初治河名臣朱之锡,就是这样一位治河先贤。
  朱之锡(1623~1666),字孟九,号梅麓,浙江义乌人,顺治三年(1646年)进士,曾任弘文院侍读学士、吏部右侍郎等职。顺治十四年(1657年)升任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使,总督河道,提督军务。
  由于明末清初的战乱,黄河堤防失修严重,决溢不断,漕运深受影响。朱之锡主持治河10年间,夜以继日,塞决修堤,疏浚河道,并屡次上疏对黄河治理方略提出建议,多数经朝廷批准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河患。
  二
  朱之锡之所以能取得治河的成功,有个人能力与品质的因素,更是善于审时度势,充分汲取前人治河经验的结果。
  首先,朱之锡忠诚勤勉,深得朝廷信任,治河主张和措施也就能够顺利实施。朱之锡24岁中进士,父亲教育他食禄于朝,要谨慎从事,不要居功自傲。朱之锡把父亲的教导铭记于心,尽心朝廷,忠贞不贰。因朱之锡才学过人,顺治皇帝经常向他请教学问,外出巡视时,让他负责奏章办理和圣旨诏书起草。凡是顺治御览之书,也要经过朱之锡点校整理。顺治十四年,朱之锡被朝廷擢升为河道总督。因当时母亲病入膏肓,朱之锡屡辞重任。顺治皇帝颁旨曰:“总河事务重大,必得奇人方能胜任。吏部右侍郎朱之锡,气度端醇,才品勤敏,着升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河道,提督军务。”朱之锡尽管有所不愿,也只得前往就任。赴任之际,朱之锡向母亲解释。不料母亲听后却反问朱之锡:“皇上对你如此恩宠,你该怎么报答?”朱之锡就这样背负着重托,踏上了治河之路。
  其次,朱之锡继承并发展了明朝潘季驯等人的治河思想,这是他治河有成的理论基础。朱之锡认为,筑堤束水在明代经过长时期大规模的实践,成效明显,所以应坚筑堤防,固定河槽,以免泛滥。而明末清初水患不绝是由于战争等原因,明朝所修堤防遭到严重破坏,难以发挥效能。
  再次是遍阅河工,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财政状况,兴办工程。作为一位较为年轻的河官,要有的放矢地开展治河工作,熟悉河情非常必要。所以朱之锡上任之初,对黄淮运进行了深入查勘,并区别黄淮运三河的具体情况,筹划实行不同的治理措施。但是与清初黄河决溢严重、亟须治理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是:国家政局不稳,民生凋敝,财政拮据,根本无法修建大规模的河防工程。朱之锡量力而行,修建了一些紧要的治河工程,发挥了减轻黄河泛滥的作用。
  三
  针对当时国情、河情,朱之锡提出的主要治河思想与措施是:
  保持治河机构的连续性和队伍稳定
  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清政府曾想将河道总督衙门下辖的北河、中河、南河等河务部门裁撤,把相应的河务事宜就近划归地方政府办理。康熙四年(1665年)8月,朱之锡上疏指出:黄运两河,治理事务纷繁复杂,如果把它归并到地方事务中去,势必会削弱治河工作。应仿照明朝旧例,保留南河、中河、北河等河务部门,保持治河机构的连续性。这一建议得到朝廷采纳。
  清初,河务官员曾有一年一轮换之例,经河务部门奏请,改为三年一更替。康熙之初,朝议又有将河务官员改为一年一轮换之意。朱之锡上疏指出,若河官一年一换,初则不谙河务,手足无措,及至理出头绪,又到了任职交接之期,长此以往,难免贻误河工,酿成大患。因此,治河官员不应频繁变动,宜继续实行三年一更替的办法。对于部分省份裁减修治黄河的夫役数额的做法,朱之锡也予以制止,认为黄河泛滥不可避免,防护工作不能松懈,各地河工夫役,应予足额配置,不得核减。这些措施,保持了治河队伍的稳定。
  完善堤防,建设河工料物基地
  完善的堤防是防御黄河泛滥的首要条件,所以朱之锡提出要强化堤防的岁修制度,责令官员加强堤防的修缮和管理。由于国库空虚,修堤又要以满足黄河治理的现实需要为目标,对于大规模的治河工程,暂缓办理,以待国家财政丰腴之时再实施。
  为了节省经费,满足护堤、抢险的需要,朱之锡大力加强河工料物基地建设。他认为:御险塞决,非埽无工。伏秋汛期,河势瞬息万变,如果不准备充足的柳料,抢险堵口极为困难。因此要求在黄河紧邻州县多建柳园基地,派专人负责管理养护,并对沿河地方政府的此项事务进行考核,定期奖惩。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漕运通畅
  明清政府衡量河道总督称职与否的重要标准,既看黄河安澜情况,更看漕运是否通畅。所谓国家之大事在于漕运,漕运之要务在于河道。而要保持漕运顺畅,黄河要束水归槽,不侵运道,运河也要清水长流,不能浅涸。而运河水闸的启闭是否得时,直接关系到河水的深浅程度与漕运能不能畅通无阻。因此,朱之锡对于运河闸门的启闭制定了严格的制度,禁止公差等官船随意启闭闸门,保证了漕运的顺利进行。漕运的畅通,对于朱之锡争取朝廷支持,顺利开展治河工作,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明朝潘季驯等治河名臣,就曾有过治河有功,而漕运梗阻,最终被罢免河道总督,治河壮志难酬的先例。
  中央与地方分工合作,共负黄河修守之责
  清初,黄河治理的任务繁重、紧迫,又值国家经济困顿之时,所以朱之锡治河之时,一方面有条不紊地进行堤防培修,尽量控制工程的数量与规模,同时又区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明确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堤防建设,中央出资筑修;对于太行堤等一些堤防,仍交由地方进行管理与培筑。这些堤防交由地方管理后,调动了地方政府与民众修堤防洪的积极性,对于减轻中央政府财政负担,集中力量开展紧要的工程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上述措施的实行,扭转了清初黄河频繁决口的局面。在朱之锡主持治河期间,堤防得到较好修缮,河槽相对稳定,漕运大体顺畅,黄河未发生重大决溢,黄淮运沿河居民得以休养生息,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可以说,朱之锡为清初治河事业的发展,为巩固清王朝的统治,实现社会安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四
  朱之锡深受各方赞誉,一方面由于他尽心河务,业绩显著,另一方面也和他体恤民生、清正廉洁分不开。
  朱之锡勤政爱民,总督任上,10天只有1天在住所处理案牍,其余9天都在外巡视督察,酷暑不张伞盖,严冬不着皮袍,与军民同甘共苦。由于经年奔走在河务第一线,他曾手、足、口生疮溃烂,但仍然坚守工地。母亲病逝于河道总督衙门,生前屡次要求回归故里,但朱之锡因忙于河务,就连母亲的灵柩,也是在朱母仙逝两年后才归葬故里。朱之锡对于河道沿岸民众及治河员工,时时记挂于心,针对沿岸民众工役沉重、河工生活艰难的状况,他专门上疏朝廷,请求酌减徭役,改善河工生活,稳定了治河队伍。
  朱之锡清正廉洁,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他任河督期间,惩治贪渎官员的奏章就有15批次之多。对于治河有功的廉能河官,朱之锡大力保举。在朱之锡的努力下,河务衙门涌现了一批恪尽职守的清廉官员。由于经营有方,在朱之锡任河督期间,河库存银由10万两增加到46万两。按朝廷规定,可将其中的5万两作为盈余赏赐给朱之锡,但他却分文未取。
  朱之锡10年治河,殚精竭虑,席不暇暖,以致积劳成疾,康熙五年(1666年)卒于任所,时年44岁。由于薪俸多用来赈济百姓,他死时只有祖遗的3间泥墙瓦房。朱之锡去世后,黄、淮沿岸百姓为之立祠纪念,奉为河神。康熙帝也颁旨优恤,隆重祭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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