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改革监狱怎么解决 [列宁检察思想在我国监狱检察实践中的发展]

  【摘要】  列宁检察思想对我国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监狱检察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为当代中国社会的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  【关键词】
  列宁检察思想 监狱检察
  列宁的检察思想是在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实践中产生的。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苏联检察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在苏联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在苏联几十年的历史中,它对维护国家统一、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官僚主义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我国检察机关在列宁检察理论的指引下,在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检察实践。
  一、监狱检察监督方式的中国化
  监所检察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检察院的设置是监狱检察监督权能得以有效实现的形式。为了高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设置了监狱检察部门,在大型监狱或者监狱集中的地方设置了派出检察院,在大多数监狱、看守所设立了检察室,专门负责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监管改造活动以及监狱羁押被监管人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现场、直接监督。列宁曾提到检察机关对剥夺自由场所的羁押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通过从外部社会到监狱视察这种传统的方式来进行监督。我国采取派驻检察方式,这是中国检察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监督模式。检察派驻监管场所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具有中国特色,是监狱检察工作的主要形式和有效途径。
  二、监狱检察领导体制的中国化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我国监狱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相关内容,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监狱检察工作和推进检察体制改革与发展。列宁曾提出,检察机关只有不受地方影响才能实现真正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力,才能保证全国范围内的法制统一。因此,在检察机关必须实行“ 垂直领导”体制,也就是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检察机关接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与指挥,全体检察长受总检察长领导。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与苏联领导体制虽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建国初期,我国借鉴了列宁的有关思想,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我国在检察机关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体制的选择上,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然后到否定之否定的长期而艰难的探索和反复的实践过程。在借鉴和学习列宁的检察思想理论下,我国根据的政体制度和具体的国情状况建立和创新了监所检察领导体制。派出检察院和派驻监所检察室作为我们检察机关实施刑罚执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要发挥派驻监狱检察机构在我国监所检察工作中作用,我们必须理顺好监所检察部门的领导体制。
  三、监狱检察制约机制的中国化
  监狱检察机关制约机制担负着两个重要的任务,一是解决监狱检察监督中干扰、妨碍检察权独立行使的不利因素;二是为保障检察权的合法运行,在容易产生监所检察权滥用和腐败的环节设置合理的制约监督机制。我国是一个建立在宪政和法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政、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行使,各种权力之间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面对地方权力的扩张与官僚主义的影响,列宁曾设计了一个全方位的权力制约机制,他的权力制约思想主要通过行政监察、司法检察中反映出来。我国监狱检察权同样也需受到相关权力的相互制约,才能保证检察权的合法运行。
  四、监狱检察监督职能的中国化
  列宁领导设立的苏维埃检察机关的基本功能表现为一般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也就是检察机关具有追诉犯罪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责。其中,法律监督是苏维埃检察机关的最基本的职能,其它追诉犯罪的职能都是围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行的。列宁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包括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都有权进行检举与纠察,检察机关实行的是权力高度集中的“一般监督”。我国没有照搬苏联检察机关实行的一般监督模式,而是更为恰当地运用了专门监督,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适合我国的特点。我国在建国初期,曾将一般监督规定在宪法和检察组织法中,但在试行过程中,曾犯了教条主义思想错误,假借一般监督来反对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专门监督是我国监狱检察制度的首要特色,检察机关内部专门设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和专门的检察官,专门负责监督监狱。检察机关监督实行的是限于依法规定范围的专门法律监督,这是根据中国特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现状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也体现了我国在吸纳外来法制文化的过程中将其本土化的趋势。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监狱进行监督,这也是中国检察制度的一大特色。
  监狱检察职能的另一大特色就是把执法监督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相结合,交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行使。许多人认为,我们不采取一般监督的模式,就无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这一看法是不正确的。检察机关的职能不仅包括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纠正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且也包括侦查监狱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监狱监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羁押、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行为,我国检察机关有权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侦查职务犯罪,是对官员的贪污、受贿、渎职、侵犯被监管人的人权等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通过对监狱监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追究犯罪人的违法责任,从而形成对工作人员的司法弹劾制度。侦查和追究监狱官员的职务犯罪,是促进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重要手段。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与监狱执法监督权紧密结合起来,互相促进,这是中国监狱监督制度的一个特色,从而能够有效地监督监狱,保护被监禁人的人权。
  综上所述,监狱检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新形势下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手段和措施。我们只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检察原理与中国监狱检察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不断探索和完善中国的监狱检察,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监狱检察理论与实践,为当代中国社会的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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