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应正确识别和防范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摘要本文结合目前中国打黑专项斗争的实际,针对党校领导干部教学特点,使领导干部掌握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构成条件,及黑社会与保护伞的关系,作为领导干部应怎样从严要求防范腐蚀。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领导干部正确识别和防范
  作者简介:安晓玲,硕士研究生,渭南市委党校教研处副处长,法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81-02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越来越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目前,我国对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之所以称之为“带黑”,就是因为其某些犯罪行为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而其发展动向则蕴含着向黑社会更深发展的迹象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稳定的生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于社会和人民来说就是一个恶性肿瘤,如果党和政府不再加大力度治理,那就不可能取得依法治国的显著成果;如果不将其彻底快速的铲除,那就会严重的扰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方方面面的损失。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成因及其特征
  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UNDER-WORLD-SOCIETY,可以直译为地下社会。这里的社会,是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因此,黑社会组织是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组织。
  (一)正确认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学者指出,是指已具备黑社会犯罪的某些性质,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正向黑社会犯罪过度的一种有组织的集团性犯罪。与黑社会犯罪相比具有规模小、犯罪活动大多数仍停留在初级阶段、犯罪的经济目的性明显而政治目的上不突出、活动区域范围和势力范围较小等特征。当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和存在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其一,对地下经济行业打击不力、对正当行业管理不到位是黑恶势力赖以存在的市场空间和经济基础。其二,社会合法控制力量薄弱为黑恶势力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社会空间和社会基础。其三,两劳释放人员和无业人员的安置和管理不善为黑恶势力的产生提供了后备力量。其四,公职人员的庇护甚至组织、参与是黑恶势力长期存在和壮大的促进力量。
  (二)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构成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在犯罪组织中,有“精于策划富有组织能力的指挥者,文化程度很高、精通高新技术的专门技能人物,守口如瓶、精打细算的财务管理者,凶狠毒辣、杀人不眨眼的职业杀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维系该组织的存在、支持其进行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现阶段黑社会很大目的是疯狂攫取经济利益。黑社会组织不断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常常以垄断为目的,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竞争”,极大地破环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破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当犯罪组织无法直接参与政治,掌握权力来保护自己,为了维系组织的安全,保护组织生存、发展的环境,则必然把目标转向政府和司法机构等权利部门,有目地的拉拢腐蚀干部,以获取公共权力的庇护,逃避法律的惩罚。厦门“远华”走私集团的赖昌星曾说:“不怕官员有原则,最怕的是领导干部没有爱好。”由此可见,黑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手段想法设法拉拢领导干部。如果领导干部贪图钱财,那么黑社会组织就会向其进行金钱受贿;如果领导干部贪图美色,黑社会组织就会向其进行美色引诱;反正是领导干部有求必应。例如,重庆打击的14个黑恶集团,其中多个私营老板、亿万富豪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今天严厉打击黑社会的组织活动中,出现了很多大案,难办的案件,有的案件在办理的过程中,几经波折还是很难办理,究其原因,就是有“保护伞”为黑社会组织提供各种非法的保护。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多年的一句话:黑社会性质犯罪,没有后台和保护伞是不能做大的。当然,收买和贿赂政府官员是黑社会组织的通常生存手段,在中国更是如此,凡是存续五六年以上的黑社会组织,都有保护伞。某种程度上,黑社会和“保护伞”就是一个相辅相成的,互为依存的不合法的关系。所以,一个地方的黑社会的存在、发展除了有很大的社会背景之外,还有很强的地方区域特征,要想根除黑社会的存在将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艰巨的任务,它不仅仅是公检法部门的事情,更是政府和全体社会成员的责任。我们不仅仅是打击黑社会组织,同时也要坚决打掉“保护伞”,断掉黑社会存在的“人力保障”。
  二、领导干部应正确认识并自觉防范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目前仍处于活跃期,犯罪的破坏性不断加大,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是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迫切需要,而且事关政权安危。统计显示,2006年2月,我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1400多个,铲除恶势力1.6万余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万余起。
  (一)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
  领导干部一定要廉洁自律。要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廉洁律己的自觉性,从思想源头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领导干部的为政过程,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个人与群众、社会的和谐发展的过程。其个人行为相对于其他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来说,更多地需要自我约束。那么,就需要领导干部对黑社会组织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本质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上。其一,谁开了一路绿灯。两轮“打黑”,越打越黑,原来是“保护伞”在不断壮大。其二,从弱到黑的变色。社会资源分配失衡造成的贫富差距,使部分缺乏政治权力的底层民众,误入歧途变身为黑帮主角。其三,官黑勾结的土壤。在改革转轨过程中,地方政府一方面支配应由市场支配的资源,导致寻租空间加大,一方面又在监管层面严重缺位,黑社会的卷入也就成为必然。
  对各级干部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拒腐防变、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高度,“慎权、慎独、慎微、慎行、慎交、无欲”,加强自律,切实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做到干干净净干事、清清白白做人。陈毅同志有一句诗说的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随着越来越多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高官被查处,就充分说明任何腐败分子不管他隐藏有多深,多么狡猾,两面派手法有多高明,也只能隐藏于一时,而不可能隐藏一世。只要敢伸手,就一定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终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二)要加强有关法律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关系到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也直接关系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转变。一是有关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将法律学习摆上重要日程,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党校要积极探索法治培训方式,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学法工作的实效。党校首先要在培训内容和培训模式上下功夫,要摸清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菜单式的授课,使各级领导干部通过法治培训学习,不仅能提高法律基本知识,而且要使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也有很大提升。其次,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组织的培训,要静下心,坐得住地坚持学习,要学有所思,学有所获。三是健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腐败则必然是违法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可以实行《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的意见》,规定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前,都必须通过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或是对人大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或任命后法制培训。同时要加大司法改革。不论是谁,只要违法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的尊严。那么就要从党的领导干部带头做起,对于违法犯纪的领导干部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惩处,坚决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这样也能为广大老百姓树立遵守法律的榜样。进而使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黑社会对于中国的挑战,绝非仅仅体现在社会治安领域。以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涉嫌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为反面案例,结合彭长健自己在庭审时的认识,申明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根基。总结起来,领导干部应从十八个字做起,严格约束自己。即擦亮眼,慎交友;正自身,拒腐蚀;弘正气,促严打。
  
  参考文献:
  [1]康树华.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法学杂志.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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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叶高峰,刘德法.集团犯罪对策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4]邱瑛琪.有组织犯罪及其特点.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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