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与配偶同居问题的再思考 重婚罪

  自《监狱法》颁布施行以后,为了鼓励罪犯改造,一些监狱在对罪犯处遇方面实施了“同居会见”,即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果表现好,经监狱批准后可以在其配偶来监狱会见期间与其同居,一般为一天。对普通公民来说,夫妻同居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作为特殊公民的罪犯来说,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显得备受关注和争议。罪犯在不同的监狱享受的权利就不一样,男犯监狱与女犯监狱的待遇不一样,甚至出现罪犯因为某监狱的罪犯可以跟配偶同居的待遇,强烈要求监狱机关把自己调往该监狱服刑的情况。2002年,笔者在云南某监狱就了解到罪犯与其配偶同居的情况,监狱控制的特别严格,仅仅在个别监区实行,而且得到此待遇的罪犯绝少,但却引发了极大多数罪犯都申请要求与配偶同居,而监狱难于满足他们的要求,造成罪犯的思想情绪产生了很大的波动。客观上监狱不可能大规模的放开此项工作,因为那样不仅难于提供相应的场所,给警察增加了大量工作,而且会给监狱的监管改造秩序造成影响。
  不但罪犯对此热衷,媒体对这种做法也异常关注,《新京报》在2006年1月8日曾报道过类似的新闻,褒贬不一。其实,同居会见现象,早已经在很多监狱存在,这种敏感的事件,监狱作为一种奖励措施来施行,这在客观上对罪犯改造积极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其负面效应。笔者认为,作为刑罚执行的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是监狱第一要义,我们首先要明确的就是这样做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至于其它的问题可以再探讨。笔者不赞成这种同居现象,理由如下:
  首先,罪犯在监狱内与其配偶同居没有法律依据。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一切都必须依法,哪怕你的出发点多么好、对监狱的监管秩序多么有利,我们都不能没有法律依据,都不能超越法律,即便这部法律怎样的差,在没有废止前,我们都必须遵守。从人性上说,笔者不但理解甚至能默认罪犯与其配偶的同居,因为这样可以保持罪犯夫妻感情,维护婚姻家庭,但理性要求我们监狱在工作中必须依法。这种罪犯同居已经超出了我国监狱法律对罪犯奖励的规定,监狱法明确规定对罪犯的奖励仅有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离监探亲四种①,显然罪犯在监狱内与其配偶同居不属于此列。一个人如果被法院依法剥夺了人身自由,那么一切与人身自由相关的自由和权利都依法被剥夺或者被限制。这样,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一切与其人身自由相关的包括与其配偶同居的权利和自由就被剥夺或者被限制。至今没有法律规定罪犯可以在监狱内与其配偶同居,换句话说,这种同居是没有法律依据,监狱是没有依法办事的。有的人用“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格言来为罪犯同居辩解,笔者认为这种理解针对的对象有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是针对普通公民而言的,不是针对特殊对象的服刑罪犯。所以,对特殊对象的罪犯而言,“法律没有允许的就是禁止的 ”才应该是对他们的格言。②如果按照前者的逻辑,法律没有禁止罪犯去上普通大学,为什么罪犯就不能去读普通大学呢?这也是是公民的权利啊。所以说,我们不能以法律没有禁止,罪犯就可以自由去行使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罪犯配偶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我们都知道,罪犯必须24小时置于监狱监控之下,而罪犯与其配偶同居的地点是在监狱内,监狱的警戒范围之内除警察和罪犯以外,是不准其他的人员在监内活动和住宿的。这样,在罪犯与其配偶同居的情况下,其配偶的人身自由和活动范围客观上就受到了限制,我们知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即使对方自愿也不行。如同一个人没有违法犯罪,即使他自己跑去公安机关要求把自己关押起来,公安机关也不能关押他一样的道理。
  第三,如何对罪犯的监控处于两难境地。按监狱的常规,只要是在监狱内的罪犯,监狱都要随时监控。现在问题就出现了,在罪犯与其配偶同居期间,监狱要不要对罪犯监控呢?万一在他们夫妻同居过程中发生什么问题,监狱肯定是有责任的。众所周知,监狱为了有效的惩罚和改造罪犯,确保监狱的安全和监管改造秩序的需要,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要求全天候的在警察的直接控制和监督下。一般亲属与罪犯会见和通电话,都要求警察监听。如果不监控,他们夫妻私自传递危害监管安全的信息,出问题怎么办。监控吧,人家是夫妻同房,不管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伦理上肯定都行不通。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是女犯因同居怀孕了怎么办?三个、五个还没有多少影响,如果成百上千的女犯都怀孕了,监狱怎么办?法律的严肃性何在,法律的权威性在哪里?可能有人说可以采取避孕措施,但问题是如何才能达到预期效果,没有人可以保证。
  第四,实践中容易出问题。监狱让罪犯与配偶同居本来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个别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发生了质变。实践中问题很多,例如,2000年,在同居这个问题上,湖南某监狱就发生过罪犯在监狱设置的所谓亲情会见室嫖娼的恶性事件③,影响非常恶劣,并惊动了当时的中央最高领导人。
  总之,由于同居现象从来就没有法律作根据,各监狱的态度和管理更是千差万别,更谈不上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的状况了。有学者指出:在强调依法治监的新的形势下,像“同居会见”这类重要且影响广泛的执法问题,绝不应当长时间地处于法律“盲区”,应当尽快作出法律上的价值判定。④笔者认为这是监狱制度上的严重缺陷,国家应当修改监狱法或者作出司法解释来明确此现象。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②参见侯国云主编:《刑罚执行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页。
  ③参阅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135页。
  ④参见宋新国:《罪犯会见法律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3期,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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