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道主义孕育下的新型死刑执行方法――注射死刑:人道主义赔偿标准2018

  摘 要 我国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从古老的酷刑,到近现代的枪决,再到现今诞生于人道主义的注射死刑,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及社会法治的进步。但注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争议与问题,因此尚不能全面取代枪决。本文试通过对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注射死刑的发展及存在问题的讨论,分析我国的注射死刑制度。
  关键词 死刑执行方式 注射死刑 枪决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李岳松、徐星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90-02
  
  死刑,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利的刑罚方式。死刑对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在严惩罪犯者及威慑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等方面,拥有特殊重要作用,效果显著。
  一、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东西方死刑执行方式的历程
  纵览人类的整个历史,死刑来源于氏族复仇和原始社会的血亲,被当权者滥用于奴隶社会和教会统治时期及封建社会。作为对违反法律、道德的惩罚,死刑种类繁多、而且大多手段残忍。
  1.古代中国的死刑制度
  古代中国死刑起源于虞、舜时代。《夏书》记载中的“昏、墨、贼、杀”,其中“杀”是死刑。到秦代,随着国家中央集权的加重,我国死刑制度也开始完善,分为穿凿类、斩类、火刑类、肢解类等几大类。汉代时,死刑精简汰并,主要剩下枭首、腰斩、弃市三种。到了五代,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凌迟。直到1910年5月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才予以废除。
  2.古代西方的死刑制度
  在西方古代奴隶制国家,最初的死刑是为了祭祀神灵,犯了法的人自然成为牺牲品被处以死刑。古罗马时期,皇帝甚至以杀人取乐,随意处置人命,把行刑当成表演,把行刑的过程拖得越长越好,其残忍程度可见一斑。此时,死刑主要有石刑、火烧、油炸、沉崖、撕裂等执行方式。到了欧洲黑暗的中世纪,许多封建制国家实行“政教合一”,以法律的名义折磨囚犯,进一步发明了各种野蛮而恐怖的死刑执行方式,如转轮、绞刑、槌击等等。
  (二)近现代死刑执行方式的变革
  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后,死刑的执行方面出现了较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和限制死罪,促使了死刑逐渐走向人性化与文明化。
  1.废除死刑的提出
  随着封建和教会统治的废除,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思想正在人类的历史上书写,时值18世纪中叶,贝卡利亚提出应该要废除那些随意滥用和极为血腥的刑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他认为,死刑“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是不人道的和无效的。号召一经提出,欧洲方面反响强烈,最终欧洲各国陆续地全部废除了死刑,体现了人类对人权的认知与维护。
  2.死刑执行新方式的探求
  近代死刑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出现了新的执行方式―枪决。由于其成本较低,加之伴随枪支技术的改进,在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枪决逐渐成为最常用的死刑执行方法。除此之外,如美国,还尝试了毒气室、电刑等方法。后者因纳粹集中营用毒气杀害犹太人而臭名昭著,不被认可,并未推广。
  3.注射死刑的产生及广泛应用
  现今,最人道的死刑方式――注射死刑,被人们提出。注射死刑指是用药物进行静脉注射,心脏麻痹而死,使人失去知觉,执行安全、简单,并且整个执行过程中犯人经受痛苦小,给罪犯留下一具完整尸体,最大程度上保持死者的尊严,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全世界目前有99个国家仍实行死刑,只有中国和美国正式采用注射死刑。1977年,美国首次使用了注射死刑,罪犯名为查里布克斯,于1982年12月在德克萨斯州被执行死刑。现在美国19个州采用注射死刑的方法。
  由枪决取代奴隶封建社会的残忍酷刑,注射死刑取代较为痛苦的枪决,体现了人类对人权重视和社会法治的进步。
  二、我国注射死刑的实践历程
  继美国之后,中国成为第二个全面推广注射死刑的国家。注射死刑在中国的实践与发展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一)我国关于注射死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采用枪决。1979年《刑法》规定将枪决为死刑执行惟一方式。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将注射死刑确定为法定执行方式,其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二)注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历程
  在1997年3月28日,我国首次使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执行对象是昆明市一名50多岁的女犯人。整个执行过程仅仅几分钟,最后的报告中没有显示死者有痛苦症状,无任何异常。
  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地法院全面使用注射死刑。2009年12月2日,辽宁省全面使用注射死刑取代枪决,成为我国第一个取消枪决的省份。同年,北京第一看守所附近的“死刑注射执行室”也将全面投入使用,北京有望全面实施注射死刑。目前,昆明、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重庆、黑龙江等地已经逐步开始实行注射死刑。经历了十余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注射死刑的设备研发及药物研制已十分成熟,更在成本方面,相比于枪决,有很大优势。
  注射死刑的执行过程更是在不断改善中。据我国首例注射死刑执行人昆明法医院院长汪军的回忆,当时在刑场上,犯人的双手被绑在扶手上,犯人与执行者之间的隔绝不过是一个黑色纸袋制成的头套。当时选用的药物是挥发性的氯化钾导致他头晕了两天。如今,注射死刑通常是在羁押场所的注射执行室或者流动的执行车里进行,没有群众围观,更能保证注射过程不被打扰。
  现在整个执行注射死刑过程共有三步。第一步:打“通道”。执行人员将针头扎罪犯的静脉血管,这是唯一需要人工操作的过程。第二步:注射药品。一共需要注射两针,“1号药”、“2号药”分别先后注入犯人体内。几秒钟后,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的变化被打印在纸上,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第三步:确认死亡。由法医根据脑电波、心跳、尸体征象等来确认死亡。在整个行刑的过程中,犯人与执行者隔开,互不相见,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刑者的心理压力,因此,相比于枪决,注射死刑无论是从减少受刑者身体痛苦还是减少行刑者的心理压力,都具有明显的优势。
  (三)注射死刑的重要意义
  从古代最原始的凌迟、斩首,到现代的枪决,再到今天注射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增强,从残酷向着人性化进步。而刑罚思想方面“杀人偿命”的封建复仇思想在逐渐淡去,更人性化的方式执行死刑正逐渐被人们接受。因此,这顺应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它标志着人类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死刑执行制度也向人性化方向演进,体现了我国保障人权、提倡文明执法的坚决。所以在当前人权问题日益被重视的法制环境里,死刑执行方式的改变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注射死刑实践中的争议
  在死刑的执行方面,中国站在了世界的前沿,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争议由此引发。
  (一)注射死刑所选择的药物问题
  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药品,是麻醉及致死药物,同安乐死的原理一样。静脉注射麻醉药,使罪犯全身麻痹,迅速陷入昏迷直至死亡。
  但是,在麻醉药的用药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争论和质疑。反对者认为相比传统的死刑,这种似乎可减轻痛苦的方法实际上更加残忍。2009年初,名为《柳叶刀》的医学杂志指出,注射死刑并非像许多人所想象的那样不会给受刑人带来任何痛苦。研究人员通过检查注射死刑犯在行刑后血液中的麻醉剂含量,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死刑犯能够感觉到痛苦。从药理上看,注射死刑药物不会影响人的大脑或神经却能造成心脏麻痹,使得神志很清楚的死刑犯在慢慢地窒息时无法表达自己的痛苦。
  (二)注射死刑的成本问题
  成本是任何运行制度都必须关注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与使用枪决相比较,使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不但节省了成本,而且提高了执行死刑的一次性成功率。注射死刑的药物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放给地方人民法院,其药物的运送耗费财力、人力。其次,注射刑场、注射器材高昂。此外,在研究实验和培养专业人才方面也需要大量的投入。
  (三)注射死刑适用对象标准
  从1999年11月9日,我国首个被“注射死”的贪官张德元在长沙执行注射死刑,到2004年,犯人乔本平,吉林省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挪用公款案犯人和2007年郑筱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被执行注射死刑,在很多人眼里,注射死刑似乎成为贪官的“最后特权”。
  因此,人们开始广泛关注注射死刑能否,真正地保障罪犯人权,平等适用于每一个罪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规定:“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一规定只表明了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两种死刑执行之外选择其他方法的,需事先得到批准。实际上是将选择枪决和注射死刑的权利转移到了执行机关,这就涉及到死刑执行方式是否公平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有待完善的问题。
  (四)注射死刑执行中的意外情况
  由于死刑的执行通常严格地根据医学规定,因此,不当的剂量以及不规范的注射技术带来痛苦的可能性也许就增加了。其次,由于缺乏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我国注射执行死刑也发生过意外。杭州市中院继昆明市中院后,也采用了注射死刑,但由于执行人员没有经验,过于紧张,导致人工注射失败。尽管后来被誉为“中国注射泵之父”的罗建明,研发了中国第一台高速执行泵。但第二次使用时,1号药的残留物与2号药接触产生凝结,堵塞住输液管,再向执行泵中继续推进2号药时,输液管发生爆裂,因此出现了问题。
  因此有反对者认为,这些意外情况都有可能会给罪犯带去更多的痛苦,或者导致失败。然而解决这些问题,势必需要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以及更大量的成本投入。
  (五)注射死刑与刑罚报应观的冲突
  注射死刑已经被普遍认为是最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许多人认为,报应性的刑罚观并不能消解社会对犯罪的怨恨。在面临死亡时,用终结生命去实现刑罚的报应性功能,是不人道的。北京大学刑法教授陈兴良同样认为:古代社会的行刑的目的实际上是给死刑犯制造痛苦以震慑犯罪。然而却起到了宣扬残忍人性的作用,与人道、人权背道而驰。
  即便已经过了刑罚报应观的阶段,国民还需要一个观念和心理的改变过程。有观点认为注射死刑并不能够惩罚重大犯罪分子的罪行,消除“民愤”,以及震慑犯罪分子,反而会助长社会的犯罪之风和不安全之感。注射死刑则不符合民众心中传统的报应观,因而,枪决仍然是最具有社会威慑力的死刑执行方法,不应当废除枪决。因此,限于多面的原因和实际条件,注射要全面取代枪决仍没有明确的时间。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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