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所+V+施事”句法可逆的认知语义条件】不可逆V-M系统设计

  摘要:A式“处所+V+施事”←→B式“施事+V+处所”是供用——益得类可逆句中的一个语义小类。其中,句中施事格[+受动性]语义特征的增强,使它可以合法身份出现于宾位;但它生命度的高低也同时会对它宾位的合法身份产生一定的影响。可以进入这类可逆句的动词都具有[+附着]的语义特征,并且所表动作往往是由人发出的;同时,这些动词进入可逆格式的自由度也并非完全一致。
  关键词:处所;施事;可逆;附着
  中图分类号:H1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5-0087-06
  一、“处所+V+施事”表供用的认知解释
  所谓“处所+V+施事”的句法可逆,是指位于主宾语位置上的处所格和施事格在核心动词V的前后可以互换位置,而能保证句子逻辑真值义基本不变的句法可逆现象。如非特别说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都是由自主动作动词V的光杆形式充当谓语中心的祈使句,例如:
  (1)A里屋住人←→B人住里屋
  (2)A台上坐主席团←→B主席团坐台上
  (3)A后边站高个儿←→B高个儿站后边
  (4)A床上睡孩子←→B孩子睡床上
  上面这类句法可逆现象,较早对其进行语义描写的主要有宋玉柱和李敏。宋玉柱认为其属于供动型可逆句,李敏认为其属于“供给”义主宾可互易句。另外鲁川运用“预想论”,倪呖、龙涛从对称性语义关系角度,则分别对它们的句法可逆进行了解释。虽然讨论可逆句式的多数学者都注意到了上面这类句法可逆现象,但大家往往只分析了其中具有数量对应特点的形式,而忽略了上面所举的这种不带数量成分的基础形式;另外,从句式语义角度来看,很多学者将其混同于存现类可逆句式。我们认为,上面这种可逆句属于供用——益得类可逆句式中的一个语义小类。
  供用——益得类可逆句式是我们从构式语法的角度得到的汉语特殊句式类型。所谓供用——益得类可逆句式是指这样一类语言现象,即在A式“NP1(名词性短语1)+V(动词性短语)+NP2(名词性短语2)”和B式“NP2+V+NP1”这样一对主宾语互换位置而能保持句子逻辑真值义基本不变的句子中,A式为供用句,表达“(在供用者有意识的作用下)某些存在物(NP1)以某种方式(V)供给某些人或物(NP2)使用”这样的句式语义,其中NPl为供用物,NP2为供用对象;与之相对,B式为益得句,表达“(在供用者有意识的作用下)某些人或物(NP2)以某种方式(V)得到某些存在物(NP1)”的句式语义,其中NP2为益得者,NP1为益得物。虽然有些句子从内部组成成分来看似乎属于一般的动词性谓语句,但构式语法认为,构式的整体意义并不等于各组成成分的简单相加,事实上它们满足供用——益得类可逆句式的条件,属于其中的一员。上面的这类句子正是如此,A式句表面看来是存现句,B式句表面看来是一般的施动句,但是我们认为事实上它们也完全符合供用句和益得句的句式语义特点,可以分别被看作是供用句和益得句。
  上面由处所格充当NP1,施事格充当NP2形成的供用——益得句所反映的客观图景是(在某一供用者的作用下)施事主体通过动作所表示的行为位移并附着于某一终点处所的客观图景。虽然在客观图景中真正发生位移的是施事,但是我们认为“给予/得到”行为与事物的位移行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位移者并不必然就是供用物,位移终点也并不必然就是供用对象和益得者。上面的那一客观位移过程我们完全可以在主观上通过隐喻的方式理解为是(在供用者的作用下)某一处所通过施事主体的位移行为供给某一施事主体使用的过程和某一施事主体得到并占有某一终点处所的过程;而且按照我们的认知经验,人是万物的主宰,因此,一般来说,人充当非生命实体事物的领有者,要比其他非生命形式具有更大的的优先权,也即供用对象/益得者由施事充当要比由处所充当具有更大的可接受度。另外,我们在后边的分析中还会指出,影响这类供用——益得句可逆的关键因素并不在于施事,而在于处所是否具有充当供用物的合法身份。由此,处所格充当供用物和益得物即NP1,施格充当供用对象和益得者即NP2,应该是比较符合语言现实的。
  二、施事格出现在宾位的语义合理性
  从语义格的施受性角度来说,按照陈平“充任主语和宾语的语义角色优先序列”,处所格靠近语义角色序列的中间位置,它一方面具有较弱的[+受动性]特征,另一方面也还具有[+自立性]特征;而我们认为,具有[+受动性]语义特征是某一语义格可以充当宾语的基本条件,具有[+自立性]的语义特征是某一语义格可以充当主语的基本条件。这样,处所格在宾语和主语位置上都获得了合法存在的资格。
  这里我们重点解释一下施事格。通常来说,深层事理语义格中的施事表示动作行为的发出者。在陈平的语义角色优先序列中,施事格是具有最多原型施事特征的语义格,因此,它充当主语具有最大的优先权,而充当宾语的能力则最弱。但是,在供用——益得句中我们发现,施事格不但可以出现在主位,还可以比较合法的身份出现在宾位。对于这一点,我们尝试从句式语义的角度来加以解释。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施事格至少具有的原型特征有[+自主性]、[+使动性]、[+自立性]等。但是我们认为,进入供用——益得句中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即使处在主语位置上也都具有隐含的[+受动性]特征,也即在供用——益得句中施事主体的位移是供用者作用的结果。上面的句子不管A式还是B式我们都可以在前面加上“我们让/安排/使”等而保证句子依然合格,这也正是我们可以把A式看作供用句、B式看作益得句的原因。以加上“我们安排”为例:
  (1’)A’我们安排里屋住人←→B’我们安排人住里屋
  (2’)A’我们安排台上坐主席团←→B’我们安排主席团坐台上
  (3’)A’我们安排后边站高个儿←→B’我们安排高个儿站后边
  (4’)A’我们安排床上睡孩子←→B’我们安排孩子睡床上
  由此我们认为,进入供用——益得句中的施事格从表层句法语义格的角度来讲,并不能算作是真正的施事。陈昌来曾经把兼语结构中动词“使”前后的名词性成分分别叫作致事和使事,并指出使事的特点是“接受致事的致使动作行为的影响而产生变化或动作”。可见,从语义特点来说,B式益得句句首的位移主体更接近于使事格,而对它产生影响的供用者则更接近于未在句中出现的致事格。这样,相对于普通的施事格来说,出现在供用——益得句中的施事格原型特征也有一些变化,主要就表现在其[+受动性]特征的增加,和[+自主性]、[+使动性]特征的减弱上。这样,A式供用句宾语位置上的施事格事实上就体现出比较强的受动性特征,即一方面它是处所供用物的供用对象,另一方面它作为供用对象也是在供用者安排下产生的结果。此外,B式益得句句首的施事格作为益得者虽然更多地体现出它的原型施事特征,但它受供用者影响的[+受动性]特征也以隐性形式存在着。总之,施事格原型受事特征的增强,使其可以以比较合法的身份出现在供用句宾语位置上。   三、句中动词的特点
  (一)动词必须具有[+附着]的语义特征
  既然A式“处所+V+施事”←→B式“施事+V+处所”反映的客观图景是事物的位移和附着过程,我们认为,出现在A、B两式句子中的动词应该具有[+附着]的语义特征,并且这些具有[+附着]义的动词所表动作往往是人或其他动物自身发出的,且没有其他的非处所支配对象,或者说动作的非处所支配对象就是动作者自己,比如“张三坐沙发上”,实际上是“张三通过发出‘坐’的动作行为把张三本人安置于沙发上这个处所”。正是因为“张三坐沙发上”中的“张三”除了具有被供用者支配的受动性之外,还具有作为动作的一个隐性承受者的受动性特点,它出现在宾语位置上才具有了更高的合法性。
  这类动词主要有“坐、骑、睡、走、上、站、躺、住、挤、蹲、跪、趴”等。这类动词[+附着]的语义特征一般也可以从《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中看出,比如:
  坐:把臀部放在椅子、凳子或其他物体上,支撑身体重量。
  站:直着身体,两脚着地或踏在物体上。
  躺:身体倒在地上或其他物体上,也指车
  辆、器具等倒在地上。
  趴:身体向前靠在物体上。比较特殊的是“睡”和“走”。《现代汉语词典》对它们的解释如下:
  睡:睡觉。(睡觉:进入睡眠状态。)
  走:人或鸟兽的脚交互向前移动。
  从词典释义中我们似乎看不出它们[+附着]的语义特征。我们认为,词典释义总是凸显概念最重要也最典型的特征,而舍弃一些非典型性或不言自明的特征。对于“睡”这种动作来说,它的发生并不必然要占据一定的空间位置,比如有的人可以站着睡觉,但是那只是非常特殊的一种情况;就人们一般的认知经验来说,要想“进入睡眠状态”,我们总是要“附着”于“床、沙发”等一类可供躺卧的处所。而对于“走”来说,要想发生“移动”的动作,就要首先占据一定的空间处所,也即“走”的动作总是在一定的空间处所中发生的。比如我们要想“在便道上走”,首先必须位移并“附着”于“便道上”这一空间处所。由此,“睡”和“走”的[+附着]特征虽然没有在词义中体现,但是借助于相关性联想,我们很容易通过转喻的方式捕捉到。
  (二)附着义动词进入句子的自由度序列
  虽然上面我们提到的动词都具有一定的[+附着]特征,但它们进入供用——益得句的资格并不平等,按照它们进入的自由度由低到高排列,大体上依次是“挤第一人称单数及排除式代词>第二人称代词>第三人称代词>专有名词>亲属词>反映地位的词>有生性名词>代表其他离散实体的词……>表抽象事物的名词。
  张国宪也曾将语言学中的生命度等级序列归纳为:说者/听者>第三人称代词>指人专有名词>指人普通名词>其他有生名词>无生名词。我们以动词“坐”为例,看不同生度施事格的例子:
  (22)*A沙发坐我 ?A’沙发上坐我
  (23)*A沙发坐你 ?A’沙发上坐你
  (24)*A沙发坐他 ?A’沙发上坐他
  (25)?A沙发坐老张 A’沙发上坐老张
  (26)?A沙发坐女儿 A’沙发上坐女儿
  (27)?A沙发坐老师 A’沙发上坐老师
  (28)A沙发坐人 A’沙发上坐人
  上面的例子中,按照施事格“第一人称代词<第二人称代词<第三人称代词<指人专有名词<亲属名词<反映地位的词<指人普通名词”的顺序,随着施事格生命度的降低,供用句的合格度也越来越高。另外,对于允许带弱处所性成分的“住、走、上、坐、睡、骑”等动词来说,施事格的生命度越高,越排斥弱处所性成分与之同现,也即对强处所性成分与之同现的强制性要求也越高;而施事格的生命度较低时,处所成分中的方位词即使不出现,也即施事格即使是与弱处所性成分同现,句子依然能够合法存在。
  五、“处所+V+施事”可逆的句法表现
  (一)供用句和益得句的不对称
  “施事十V+处所”构成的B式益得句符合语义成分与主宾语的配位原则,同时,其句法顺序也象似于“位移物+位移动作+位移终点”的时间顺序,因此句子的合格度比较高。而A式供用句正好与之相反,一方面,施事格的生命度限制有些供用句的合法度;另一方面,处所格是否能够充当某些施事格通过动作行为得到的供用物也是决定供用句是否能够合法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样,在处所格与施事格分别充当主宾语参与构成供用——益得句时,B式益得句一般是较为自由的无标记句式,而A式供用句则往往成为可逆无法实现的关键,供用句和益得句的分布具有不对称性。
  (二)可以有合格的基础式
  从句法表现形式来看,供用——益得类可逆句式可以有的句法表现形式主要是三种,即不带数量成分的基础式形式如“A书送老张←→B老张送书”等,对举的加强式形式如“A书送老张,本子送老李←→B老张送书,老李送本子”,和数量对应式如“A三本书送一个人←→B一个人送三本书”等。一般来说,各种语义类型供用——益得句可以有的句法表现形式的数量及种类与它们可逆的自由度也即可逆度的大小相关。可逆度越大,可以有的句法表现形式越多,基础式的成立也越自由。也即三种表现形式中,基础式的成立难度最大,对可逆度的要求最高,其次是对举式,最后是数量对应式。而由深层事理语义中的处所格充当NPl,施事格充当NP2形成的供用——益得类可逆句具有比较自由的句法形式,即它们一般都有合格的基础式,而且只要语义上允许,一般也都可以变换为两句对举或数量对应的加强式形式。我们前面举的多数是基础式的例子,这里再举几个加强式的例子:
  (29)A上层走汽车,下层走火车←→B汽车走上层,火车走下层
  (30)A里屋住孩子,外屋住大人←→B孩子住里屋,大人住外屋
  (31)A一张床(上)睡两个孩子←→B两个孩子睡一张床(上)
  (32)A一辆车(上)坐五个学生←→B五个学生坐一辆车(上)
  与例(31)、(32)相对应的基础式中方位词出现才比较顺畅的供用句,以数量对应的加强式出现时,句中方位词一般可以自由隐现,这似乎也可以进一步证明,数量对应的加强式是一种语义宽容度比较高的句法格式。
  六、结语
  以上我们对“处所+V+施事”格式句法可逆的认知语义条件进行了简单分析。我们认为,虽然与存现句和一般施动句同形,但通过句法隐喻,“处所+V+施事”可以被看作是A式供用句,而与其形成可逆关系的“施事+V+处所”则可以被理解作B式益得句,由此,A式“处所+V+施事”←→B式“施事+V+处所”构成了供用——益得类可逆句中的一个语义小类。
  其中,句中施事格[+受动性]语义特征的增强,使它可以合法身份出现于宾位;但它生命度的高低也同时会对它宾位的合法身份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即随着施事格生命度的降低,其出现在宾位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A式“处所+V+施事”供用句的合格度也会越来越高,反之亦然。另外,可以进入这类可逆句的动词都具有[+附着]的语义特征,并且所表动作往往是由人或其他动物发出的;同时,这些动词进入可逆格式的自由度也并非完全一致,按照可以进入的自由度由低到高排列,形成了“挤<趴、蹲、跪<站、躺<住、走、上、坐、睡、骑”的等级序列。最后,从句法表现来看,供用句和益得句的分布具有不对称性,B式“施事+V+处所”益得句的成立较为自由,是无标记句式,而A式“处所+V+施事”供用句则往往成为可逆无法实现的关键,是有标记句式;另外,这类供用——益得句可以有合格的基础式形式,属于可逆度较高的语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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