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两会提出前科消灭_试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摘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谋而合。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预防犯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未成熟,情绪波动性较大,容易敏感、躁动并伴随着逆反心理。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思想的不成熟,往往导致其易受有不良行为的人的唆使进行犯罪;未成年人情绪易激动暴躁,则往往导致其一时冲动,激情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则跟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环境息息相关。因而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作出相关规定,许多未成年人因为其某一次的冲动犯罪而终身背上了“罪犯”的头衔,严重影响了其复学、升学、就业甚至此后一生的生活。庆幸的是,今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对未成年人的轻罪封存作出了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制度的确立,彰显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具体由以下要件构成:
  1.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负责存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因职务或其他原因知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2. 封存的对象: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 封存的适用条件:因犯罪行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
  二、 未成年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原因
  1.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决定了其应当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心理的生长发育期,容易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电影中参杂着过多的暴力犯罪的镜头,极易造成未成年人模仿电影中情节,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因此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一般比较简单,极少有预谋,往往表现出一种基于一时刺激的“激情犯罪”。如果将这种一时的犯罪记入未成年人的档案中未免过于严苛。“罪犯”的污点将会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给其造成心理阴影,对其正常回归社会学习就业造成不必要的恶性影响。
  2.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多样性决定了对未成年人应当从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反映出的不仅是个体的问题,更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并不是因为其天性是“恶”的。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曾说过的:“儿童不是天生的善良,也不是天生的邪恶,他们天生什么都没有,他们就像一块白板。”调查显示现代社会中辍学失学儿童、留守儿童、父母婚姻破裂家庭中的儿童青少年更易走上犯罪的道路。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除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空缺,还包括家庭以及学校教育的不当与缺失。正是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不能单纯地将未成年人犯罪视为其疏于自律的结果,而让其承担与成人犯罪同样地处罚结果。因此对未成年人实施轻罪封存制度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3. 发达国家施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由来已久。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灭和封存几乎成为国际司法惯例。在美国的少年刑事司法中,规定青少年刑期届满释放时,前罪即自动取消;德国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法官可依职权或经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由此可推知,我国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在借鉴了发达国家法制发展过程中优秀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顺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趋势的举措。符合我国“以人文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三、 我国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意义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发生,这是刑法功利性的表现。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更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的控制力和分辨力较之成年人更弱,容易受周遭环境和他人的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造成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未成年人还处于人生的“未定型期”,可改造性也更强,可以通过教育改造让其改过自新。实践中,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良好,如果仅因其一次犯罪而给未成年人打上“罪犯”的标签,在复学和就业时一些学校和单位查到其犯罪记录就会予以拒绝或歧视对待,使其难以顺利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未成年人也会因此自暴自弃,因对生活失去希望而走上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才能更好地促使未成年人真诚悔悟,自我反省,积极改造被社会所接纳,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作者简介:李旻哲(1988-),女,汉,四川泸州人,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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