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帮助清政府对抗沙俄 慷慨对抗清政府

主动投案 英雄入狱巡捕房其实,清政府当局对《苏报》早有关注。3、4月份在张园演说议事的蔡元培、吴稚晖,5、6月间回国参与抗俄运动的留日学生代表汤槱、钮永建,这些曾在《苏报》发表文章者都被列入缉捕名单。虽然各驻沪领事已允上海道之照会将助其缉捕,但因租界工部局不许而只得暂且搁置。当时,公共租界这个“国中之国”实行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管理,拥有以工部局为重心的立法体制和以工部局董事会为核心的行政体制,几乎脱离和排斥中国政府的管辖,清政府无法直接行使职权。其对于报界,租界则恰如隔离和缓冲区域,拥有相对自由的言论环境。面对《苏报》言论日趋激烈,《革命军》、《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又先后出版,暂时搁置的捕人计划又再度提上了清政府的议事日程。1903年6月20日,两江总督魏光焘先是电陈查禁爱国学社的张园演说,经外务部呈慈禧太后,批饬“严密查拿,随时惩办”。不几日,魏又觉得演说虽禁,“复有苏报刊布缪说,而邹容所作《革命军》一书,章炳麟为之序,尤肆无忌惮,因饬一并严密查拿”。时兼湖广总督的端方也致电魏光焘,令将邹、章两人列为要犯,“立正典刑”,“务令逆徒授首,不使死灰复燃”。可在当时上海“一地三制”的情境下,要在租界内抓人,并非易事。经过多次交涉,租界当局同意缉捕章炳麟等人,并同意查封苏报馆,但前提是苏报案必须在租界会审公廨审理。为详慎起见,清政府便派候补道俞明震赶赴上海,会同袁树勋同租界领事交涉副署拘票。但这个俞明震,一者原本就和陈范、蔡元培相识;二者担任过南京陆师学堂总办,算起来应当是《苏报》主笔章士钊的老师,对章也颇为赏识;三者其子俞大纯和吴稚晖乃是留日同学,私交甚好。于是,这捕人的行动就颇具戏剧性了。先是,捕人名单由最初风传的“蔡、吴、汤、钮”四人,而后的“所欲捕拿者共六人,其中一系翰林,二系举人,一系商人,一系沙门,一系已辞职之某官员(即蔡元培、陈范、章炳麟、冯镜如、吴稚晖、黄宗仰)”,最终变成了“钱允生、程吉甫、陈叔畴,以上苏报馆主笔。章炳麟、邹容、龙积之,以上为作《革命军》匪人。陈范,即陈梦坡,苏报馆主”七人。这其中,陈范、陈叔畴为一人,钱允生、程吉甫是报馆杂工,而龙积之至多只是与庚子勤王运动有点干系,却也上了捕人名单,令人费解。接着,6月29日,中西警探前往苏报馆抓人,拘住程吉甫后,遇见陈范,问:“陈范在吗?”陈范自己回答“不在”,巡捕却不再追究,扬长而去。这让陈范有点茫然,“(巡捕)与我则认识,又任我入内而不拘”。吴稚晖的解释是,“俞与梦坡熟人……拘住吉甫,不拘梦坡,延长一日不拘人,必系拘一账房,使其余者逃去,即可从轻发落,自可对付北京,此乃官僚惯技”。继而,程吉甫被捕之后,除陈范有点犹豫外,其余之人都不以为然。章炳麟称,“小事扰扰”,“诸教员整理学社未竟,不能去,坐待捕耳”,遂自个儿蒙头大睡。第二天,警探来到爱国学社指名挨个儿查问,章自指其鼻:“余皆不在,章炳麟是我。”自己没有逃走,还在巡捕房写信让邹容、龙积之投案,结果龙氏连夜到案,邹容本被张继藏在虹口一西方教士家中,亦于7月1日自投捕房。对于邹容的投案,章炳麟后来在《邹容传》中写道,其时邹容正在一名外国传教士家中,听到消息,义愤填膺。他独自步行到租界监狱,自报姓名,要求入狱。那时,邹容年仅18岁,英国巡捕见他一翩翩少年,哪像举国震动的《革命军》作者,以为是精神病狂徒,喝令其走开,曰:“尔五尺竖子,未有知识,宁能作《革命军》,得无有狂疾?速去!”邹容大义凛然,怒斥巡捕:“我著书未刻者尚千百卷,非独此小册也。尔不信,取《革命军》来,吾为尔讲说之。”遂从容入狱。面对章炳麟在狱中“大义相招”,“期与分任”罪责,邹容“大义来赴”,主动投案,表现出当时自己为革命而无所畏惧的精神,这与他在《革命军》中提出 “夫耶酥教新旧之相争,犹不惜流血数百万,我中国人何如?”所倡导的革命牺牲精神是一致的。公开审理 案件有惊亦有险苏报案的审理机构——会审公廨,是当时中国公共租界内设立的一个由华官主持的司法机构,专门处理租界内发生的华人违法案件,凡案件涉及外国人利益,则由外籍陪审员“参加审理”。会审公廨的法官有中方谳员和外籍陪审员两类,实际的判决结果多迁就后者的意见。一般来说,外籍陪审员通常由副领事等人担当,并非职业法官,往往“唯视领事临时之意旨为准”。究其原因,“外国陪审官不是法官,甚至不是会审官,其责任是在于保护外国人利益,而不是为了正义。”正是这种中外司法在形式上的矛盾冲突,以及工部局对于租界利益的维护,给予了邹容等人以生存的希望。因为按照《大清律例》规定,邹容的排满革命言论属于“谶纬妖书妖言”,所犯的罪名就是妖言惑众,自然是杀头的重罪,但在租界里则就另当别论了。6月30日下午,巡捕房将5人(此时邹容、龙积之还未投案)移送会审公廨,由中方谳员孙建臣、英国领事馆副领事翟理斯进行预审,并聘雇了上海著名外籍律师古柏充当助手。预审从一开始就没有进行下去。先是章炳麟等人蹲踞在地,不愿下跪,直至陪审官翟理斯喝令,5人才下跪参加审判。这时,突然冒出章炳麟等人的外籍辩护律师博易,让清方官员措手不及——华人官民诉讼双方都延请律师辩护,这还是第一回。庭审一开始,“华官即欲移县办理,西官以有约在先,不允。(辩护)律师亦谓订期再讯,于是中西官相商,决定还押捕房候讯”。就这样,第一次审讯草草收场。7月15日,苏报案第一次公开审理。巡捕房史无前例地给予重视,派出了大量的英国捕头和印度巡捕专职押送。正式开庭后,清政府的代理律师古柏立即提出了控告《苏报》的条款,指控《苏报》言论“大逆不道,诬蔑今上”,指控邹容“曾著《革命军》书,任意污蔑今上,排诋政府,大逆不道,欲使国民仇视今上,痛恨政府,心怀叵测,谋为不轨”。并从《革命军》一书,尤其是第一、二章中摘录语句,列为证据。第一次公开庭审中,邹容和章炳麟表现出和清政府直接对抗的尖锐态度,义无反顾地承认清政府指控的文字为自己所作。据当年7月16日《申报》报道:“章炳麟供:年三十六岁,浙江余杭县人。《革命军》序文系我所作。邹容供:四川巴县人,《革命军》一书,乃我所作。”同一天,《中外日报》的《记苏报案第一次会讯事》一文还补充记载了一个细节,谳员曾问邹容是否取得功名,邹容答曰:“我不愿进清国考场。” 7月21日,苏报案第二次公开审理。章、邹等人一一被提审,但原告律师一开始就以本案已成为国际交涉为由,提出“此事已成交涉重案,须候北京公使与政府商妥后再讯”,应将案件延期审理,其请求被翟理斯批准。于是,邹容等人还押候讯。第二次公开庭审的时间比第一次还要短。原告律师提出暂停审讯的请求,显然是清政府的意图。当天,上海道台袁树勋还专门参加了驻沪领事团的会议,要求废除原来签订的在租界审理和定罪的协议,同时试图将中外交涉的层面由上海领事团引向北京公使团,要求湖广总督端方“转请外务部援洋泾浜设官章程,与公使力商”。显然,清政府也意识到苏报案的审判权为外人所操作,并且“若依西律恐不重办”,“此事仅恃沪道办理,力量较薄,非由外务部商诸公使主持,恐仅在上海监禁,多则三年,少则数月,限满释放,逆焰更凶,大局不可问矣”。为了尽快完成严惩的意图,将苏报案诸人置于死地,尽管当初有“在公堂定罪,在租界受审”的约定,清政府还是企图让租界当局交出嫌犯,解往南京自行审办。清政府要求租界当局移交苏报案的被关押人员,涉及“引渡”这一问题。所谓引渡,即一国应他国的要求,将被他国指控有罪或已判刑的人移交该国的行为。租界虽为中国领土,事实上却已成为清政府不能有效行使主权的特殊地域,因此租界当局视这种行为为引渡。谁知这一步却一直未能成功,特别是中外舆论哗然、新闻媒体深入报道之后,不少西方国家以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的例外条款来搪塞清朝政府,更有西方国家以其国内法“有证据表明被引渡者在引渡国无法受到公正审判”的规定,而直接拒绝了清政府的引渡要求。但是,邹容和章炳麟的直接对抗和坦率自认,还是给他们带来了风险。英国代理驻华公使焘讷里在给外交大臣蓝斯唐侯爵的信中称,邹、章是“狂热的殉道者”,“他们在预审时的表现使所有挽救他们的努力都变成徒劳”。英国的档案还提及了法国公使和俄国公使的态度——法国驻华公使吕班认为,“我们不能拒绝中国政府要求交出被证实有罪的中国公民的要求,他们已经承认犯罪,特别是本案中,被告被指控是谋反和煽动造反罪。”俄国公使赞同法国公使的意见,声称强烈希望保持中国的完整和维护满族统治,“不会加入任何一个实质上保护中国公民的一方,这些中国公民通过报纸宣传武装抵抗政府,以武力推翻满族王朝的统治;对皇帝使用最粗野的语言,却赞美目前造反的各个首领。”吕班还提出要对章、邹等人严惩。他在1903年8月5日给法国外交部长德尔卡塞的电报中写道:“如果一味袒护这些记者,上海的公共租界将有朝一日成为中国革命党人的庇护所,而这些革命党人必将日后引发上海地区,乃至整个长江流域的骚乱。”俄国对此持相同意见。可以猜想的是,法国和俄国之所以赞同引渡,决议将邹容等人交给清政府,一定程度上应该与邹容回国后踊跃参加抗法运动和拒俄运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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