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户大战钉子户?】西安创汇社区C区钉子户影响回迁吗

12月1日,一大群人闯入河北省衡水市 “钉子户”李桂君家,要求其搬离。这群人是李桂君原来的邻居们,因为李桂君等“钉子户”的存在,他们已在外漂泊了5年无法回迁。弱者欺凌弱者该反思石敬涛http://opinion.hexun.com/2012-12-13/148989845.html有人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仅仅因为李桂君一家的讨价还价、“贪心不足”,就导致回迁户漂泊在外5年无法回迁,错也的确在李桂君家身上。这种理解还有一个潜台词,那就是,如果补偿方案有99户满意,那一户不满意的话,那么就应该“个人服从集体”。这种观点,很有市场。冤有头,债有主。“回迁户”大战“钉子户”真的那么合情合理吗? “钉子户”不搬走,和开发商有关;“回迁户”回不来,也和开发商有关。“钉子户”觉得补偿不合理,要和开发商谈;“回迁户”回不来,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该找开发商谈,而没有任何理由去找“钉子户”谈,更没有理由和权利去打砸“钉子户”。“回迁户”大战“钉子户”,只能让开发商坐山观虎斗,躲在暗地里笑。“回迁户”大战“钉子户”,弱者对弱者的打砸,最根本的还出在制度设计上。回迁户在外漂泊5年无法回迁,这里有两个疑问,一是为什么不能先安置后拆迁?二是拆迁中为什么不是所有的人都签字后再实施拆迁,而一直是拆一个算一个?新的拆迁条例中,也只是笼统地规定“就近回迁”,对于如何回迁、如何保障回迁人的权益等细节问题并没有涉及。可以说,正是因为制度涉及的漏洞,滋生并激化了“回迁户”与“钉子户”本不该存在的矛盾,造成弱者对弱者的伤害。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如果“回迁户”的权益能够得到关怀和保障,“回迁户”怎可能向“钉子户”大打出手呢。“回迁户”大战“钉子户”,这种弱者互伤,让我们心痛。这种生存生态的恶化,应该反思的不是人性之恶,而应是制度之耻。回迁户的权益也应得到保障王太川http://www.wuhunews.cn/shiping/14468720.html在暴力拆迁层出不穷、“钉子户”很容易就获得普遍同情和声援的现实语境里,这则“回迁户无法回迁,愤而打砸钉子户”的新闻显得十分突兀和另类。这样的事件并不是孤例。更极端的例子是广州市越秀区169户居民,因为仅存的一个“钉子户”不得不在外漂泊了14年,不得不求助于司法诉讼。但他们似乎并未吸引舆论广泛而持续的关注,因为人们普遍倾向于认为,类似的商业性开发项目里,“钉子户”有权因捍卫自己的权益,而可以任意讨价还价,可以因达不成自己的要求而拒绝搬迁。“钉子户”的出现,与其合法权益长期被低估、被损害有很大的关系,但现实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个人私欲无限膨胀而呈要挟之势。河北衡水这则新闻中的“钉子户”,不接受1:1回迁方案而提出的“给精神补偿费,单独安置,还要个车库”的要求,无疑就显得不合情理。回迁户们也说,“大多数居民都觉得方案合理,怎么就他们觉得不合理”。就眼下来看,这样的现况还很难被法律阳光所照耀,众多回迁户们要么长期忍受,要么如新闻所述得靠私力救济。求助于司法诉讼的,似也未见有相关法条的支持,诉讼结果难言乐观。我们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当个别钉子户让绝大多数回迁户伤不起的时候,法律或本不该在这里缺席。反观我国香港地区,私人发展商收购物业,如有超过90%的业主同意,则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有明确法例支撑的。两相对照,我们如何兼顾拆迁事件中与此相类的个体与群体利益,恐怕就还需更进一步的探索,并以之作为对现实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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