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户籍制度改革的理论探讨_户籍制度的国家

  摘要:户籍制度是一个国家进行管理的基本手段,在中国目前阶段,高校学生的户籍制度沿用1958年的户籍迁移制度,各省根据各自实际,出台了不少政策,对原有的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随着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原来执行的户籍制度正在发生变化,高校学生的户籍迁移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高校学生;户籍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315-03
  前言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户籍管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并于1958年1月9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国现代户籍迁移制度的正式形成,它对于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及建设一个社会主义强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条例》颁布至今已有六十余年,中国经历了计划经济、改革开放、改革深化等几个阶段,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户籍迁移规定越来越不适应改革的变化,关于户籍改革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随着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的户籍制度中存在的各种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户籍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为此,中央本着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谨慎推进、渐进式放开的户籍改革措施,相继出台了不少改革纲领性文件,如国务院在2010年5月27日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目的是实现最终自由迁移。作为在户籍迁移过程中的学生群体,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社会变革过程中,高校学生户籍迁移制度应该改革。
  一、中国现有户籍制度
  (一)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
  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中国现有的户籍制度特点是户籍身份代际继承为主的城乡两元结构:(1)户籍划分为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2)户籍身份以继承为主、政策改变为辅;(3)户籍登记地与居住地相一致、限制迁移;(4)户籍身份与资源占有、利益分配相关联。
  这种户籍制度的特点反映了中国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文化色彩。如条例第1条是这样规定的:“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21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2条规定可以看出,中国户籍管理的主要目标是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斗争,其主要作用是服务服从于计划经济,为国家的社会治安稳定服务。
  (二)《条例》关于户籍迁移的规定
  《条例》关于户籍迁移规定主要是以限制为主,有条件地迁移。第6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10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第16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因大学生在学校学习时间一般长达三至四年,或更多,公安机关依据这个规定,要求大学生在就学时,必须把户口迁入所在学校,以方便学校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的管理。经过几十年的变化,国家根据形势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调整、细化、解决在户籍迁移的一些问题,如允许农民进城落户、鼓励人才进城落户等,但关于高校学生户籍迁移的制度没有太大的变化,主要是各省出台一些地方性规定,如浙江省2005年开始允许高校学生自由选择迁移,杭州市规定,杭州地区的学生原则不迁等。
  (三)高校学生户籍迁移的性质
  按照《条例》第6条第2款的规定,高校学生凭“学校录取证明”,可以办理户籍迁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9条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高校学生首先必须是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相同学历,必须通过国家规定举行的入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其次,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照国家的招生计划同意录为计划内的学生;再次,必须持有录取通知书,并到相关学校进行报到注册登记。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高校学生户籍迁入高校后,其身份是学生,而不是正式国家录取的职工(或干部),高校学生在校的几年里,其户籍状态有几种可能:(1)未完成学业(包括未报到注册),户籍迁回原籍,恢复原有户籍性质;(2)完成学业分配到工作单位,户籍迁到新单位;(3)完成学业,不就业、回家或出国等,户籍迁回原籍,原农业户籍变为城镇户籍。从上述几种情况来看,学生的户籍其实是处于待定状态,属于有条件的迁移,没有达到稳定状态,部分高校学生的农业户籍变为城镇户籍也是有条件的变动,并根据其学业的变化而随时变化。因此,高校学生的户籍地址与户籍非农性质这两大要素始终处于待定状态,与定居为目的的户籍迁移政策有一定的差距。
  (四)1958年《条例》确定高校学生户籍迁移的原因分析
  1.计划经济的产物;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家为了政权稳定及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原则,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严格的计划供给体系,粮油作为国家战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也实行严格的计划供应,而计划供给的基础就是人口数量。因此,高校作为国家的计划供应单位,计划供应的数量必须与迁入学校学生的数量相一致,户籍迁移既是国家供应计划制定的依据,也是人口统计的需要,其他由国家提供福利保障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这种状况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计划经济有所改变为止。   2.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工业基础几乎为零。要发展经济,壮大国家实力,首先要建立以工业为基础的城市经济,高校学生作为国家的人才和优质的劳动力,进入相对发展的城市,既是国家战略的需要,更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3.国家政局稳定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国家政权已经稳定,但颠覆政权的敌对势力时刻给新生政权以破坏活动,为了稳定基层政权,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局面,必须对人口实行有效的管理。当时交通不发达、科技落后,以人口居住地、限制人员随意流动为主要的静态的管理,是最有效、最直接的管理模式,学生就学而变动户籍地址也必须服从这一大局需要。因此高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时间一般长达三至四年,或更多,公安机关依据这个规定,要求大学生在就学时,必须把户口迁入所在学校,以方便学校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的管理。
  4.国家的就业政策把高校毕业生当着人才,给予他们有较高待遇的城镇户口也情理之中;同时为了方便毕业分配,把高校学生户籍作为过渡性的形式而统一迁至学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目前高校学生户籍迁移后存在的实际情况
  1. 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重大改革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不再由国家统包分配,改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双向选择,毕业生在一个单位就其一生的择业情况较为少见,随之而来的就业单位流动频率越来越高,用人单位不愿意、也不希望毕业生的户口迁入;同时目前社会上很多用人单位没有建立集体户口,高校毕业生的户口也难在其落户。
  2.现有的政策、科技手段可以满足社会治安方面动态管理的需要;户籍管理的另一功能是社会管理职能,当前、以微机、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时代已经来临,也成为政府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社会治安管理也从原来的静态管理转变为动态管理,以迁移为主的常住人口管理转变为常住人口和居住申报人口(流动人口)两种户籍管理相结合的模式,高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过渡户籍迁移管理的必要性趋于无。
  3.高等教育的普及,地方政府为引进人才而采取的落户政策的优势逐步丧失,以市场化流动的人才机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以杭州市为例,2002年7月,杭州市出台政策,本科学历的高校学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在杭创业,2006年6月起,这一政策调整为研究生以上的高学历,户籍迁移制度深深打上了“精英”的烙印,高校毕业生除在杭有工作单位之外,一律迁回原籍或当地的人才市场,这使得为就学而迁移户籍的行为成了多余的环节。同时国家的城市发展战略是控制大中城市规模,发展小城镇,高校学生户籍迁移性质和特性也不符合这一战略指导思想。
  4.政府户籍管理部门增添了许多环节,浪费了财力、人力。高校学生的户籍迁移主要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每年新生开学和毕业生离校两个时段,公安机关户政部门都会加班加点,为学生办理迁入、迁出手续,学校也会专门派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投入的人力物力很大。以杭州市为例,在杭高校每年招收新生十万人,理论推算,毕业生户籍迁移也有10万左右,为此杭州市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每年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20万人次,投入的工作量巨大。按照新公共服务理念的要求,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必须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旦该产品已过时或效率低下,其公共产品必须作出调整,高校学生的户籍迁移制度正是属于这一类。
  5.与户籍挂钩的身份象征、利益占有等逐渐丧失。中国传统的城乡两元结构户籍管理体制,使得城镇户籍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它所代表的资源占有、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措施优于农业户口。当某些福利待遇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非农户籍的含金量大大降低,乃至丧失,相反某些地方农业户口的价值飙升。如浙江义乌,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户籍身份的变化困难重重,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级差使得农业户口的价值以百万元计,当地高校学生千方百计地不迁户口或非转农,为此,当地政府为了社会稳定的需要,允许户口不迁或有条件地非转农。作为国家今后的发展趋势——城乡一体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成为一项产业,从事农业的不再是农业人口,行业将不再为户籍身份设置障碍,每一个公民都将平等地得到就业、教育等权利,户籍登记的主要目的民事权利功能和国家统计功能将强化,户籍迁移中的功利性因素将消失,使得户籍迁移的必要性大大减低。
  三、高校学生户籍迁移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1.现有的户籍改革趋势。1954年国家颁布的宪法,规定了公民自由迁移原则,1958年,国家颁布的户籍登记条例限制了公民的自由迁移,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有的户籍制度成为当前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以居住地为原则的户籍登记制正在为广大公民及政府所接受,并同国际先进的户籍管理制度相一致。高校学生在校学习的几年时间里,既无稳定的职业、也无独立的收入来源,其在学校的户籍登记实际是处于相对稳定的待定状态,随时因学业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居住方式,因此,关于高校学生的户籍迁移的政策必须作出调整。
  2.目前居住证制度替代的可行性;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居住证制度,是国家借鉴国外绿卡经验基础上,一种城市之间的户籍改革措施,是目前较为现实可行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所谓居住证就是国家为了推进户籍改革,对居住在某一地市、而常住户口不在本地的人员,有条件地办理居住证件,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待遇的一种户籍管理制度,是中国国内的城市绿卡。2008年,深圳最先推出居住证制度,其中把高校学生纳入其中,效果理想。
  四、取消高校学生户籍迁移制度后高校学生所关心的问题
  1.非农情结:建国六十多年,中国的城乡户籍两元结构体制在民众心目中根深蒂固,非农户籍后面的利益更让人们对城市户籍难以忘怀,作为取消户籍限制、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国家改革方向,解决民众心结的方法就是就地解决农转非。目前国家已在各地出台指导性政策,供学生选择,其中关于农转非的问题,是以新生入学时自愿选择为主。国家作为现代化标志之一的城市人口数量问题,也可以把高校学生确认后纳入城镇户口性质统计;另以城市实行居住证数加以补正。   2.医疗保障:根据国家卫生部、财政部1989年颁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文件,大学生的医疗纳入就学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户籍挂钩的政策已经取消。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享受待遇基本趋于一致,故高校学生无须为医保问题担忧。
  3.政治权利: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公民进行选民登记时,按照选区进行,具体规定中的第2条是这样的:“……(1)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2)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的选区登记……”按照这个规定,高校学生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进行选择,即在常住人口登记地或高校所在地,户籍的迁移并不妨碍学生政治权利的行驶。
  4.就业地域限制:不可否认,目前有些单位招工、报考中有一定的户籍限制,但它不妨碍人才流动市场化的趋势,以户籍为手段而吸引人才的功能趋于淡化,今后也将成为常态化。某些特殊岗位需要户籍前置条件,也仅仅是少数,而主要是岗位性质的特殊要求;同时这类特殊情况的出现,不妨碍户籍没有限制的总趋势。
  5.关于户籍购房:目前各地在购房政策上规定与户籍挂钩,这种情况其实是违反经济发展规律的,是短期的行政行为。住房的功能主要是居住,是生活的必需品,应该归类于生活资料。当住房变成流通品,成了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商品时,其所拥有的属性发生了变化。在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时候,国家从大局出发进行适时的调控符合经济规律,目的是使住房的属性回归到生活资料中来。今后随着国家关于住房制度的改革,这一行政调控措施肯定会取消。
  6.毕业迁移:按照目前高校毕业生迁移政策,毕业后的户籍迁移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毕业生前往就业单位,另一种是迁回原籍,即居住地,某些特殊情况可以前往毕业生的近亲属。因此,高校毕业生只要有报到证,迁入地应该无条件地接受,与学生就学时的户籍地址及户籍性质无关联。
  7.其他社会管理问题,如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服兵役等,目前的政策可以满足这几方面的需要,与高校学生户籍迁移改革不相矛盾。
  结束语
  高校学生户籍迁移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与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息息相关,为此,我们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法律制定与行政措施相配套,既要积极地按照国家政策的走向进行改革,又要保护高校学生的利益,以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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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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