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和解制度走进中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改2018

  摘要:任何制度在某一国度从萌芽到成熟都会受到种种考验。刑事和解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发挥它作用的同时又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我们应该权衡利弊,最大化的发挥其所长。  关键词:和解制度 利弊
  自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各地对新法进行研习,其中的“和解制度”也得到适用与发展。据了解,到2011年,湖南全省有3500余名涉嫌轻刑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而从江苏苏州召开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中获悉,苏州市公安局自2011年以来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08起,已达成和解168起,40起仍在协商。已达成和解的案件中无一例出现当事人反复,刑事和解后的执行率达到100%。苏州市司法机关继续积极探索,力求形成“苏州经验”将刑事和解程序进一步推广实行。
  社会在进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初衷也是致力于推动法治的现代化。不得不承认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确实有一定的利处。第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毕竟处理的结果也是致力于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之上。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减少了矛盾和社会冲突,使被害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得到应有的体恤,还为轻微犯罪嫌疑人提供悔罪自新的机会。第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与法院的压力。现代社会无论是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各种案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案件数也增加了许多,办案压力剧增。但是和解程序确实能够减少法院的压力,有些甚至可以控制在审查起诉阶段。大大减低了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和解制度”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它又称之为认罪妥协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院以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换取被告人认罪,双方达成合意以后,法官即作协商判决的制度[1]。这种制度起源于美国,主要原因是“契约观”在美国根深蒂固以及“对抗式”的诉讼模式。“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被引进移植,当然也被赋予了中国特色。最后体现在了“和解制度”中。虽然新的制度建立,但是其弊端也成为了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
  (一) 不符合相关的法律原则
  1、不符合刑法原则
  刑法属于实体法,而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但是“和解制度”是否有违背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呢?答案是毋庸置疑的。任何人没有超越于刑法之上的权利,而和解制度的实质就是将个人的合意凌驾在刑法之上,久而久之,刑法的地位也许会岌岌可危。
  2、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忠于事实真相,以客观存在和案件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然而和解制度,旨在于赔偿、谅解等。案件的客观真相却被置于次要位置。这种情况确实发人深思。
  (二)不适合我国的社会伦理理念和“诉”的目的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中,“公正”早已根植于人民的灵魂深处。“刚正不阿”是我们给予审判者最高的评价。由于我国并未达到人人懂法、人人用法的水平,所以我们就会把“公正”的追求寄予国家,国家通过设立相关机构来行使这一权利。和解程序的初衷在于通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心灵忏悔、物质补偿来表明社会关系已被修复,国家在这种修复的关系下,有限的推出和减少处罚。不少人担心此程序可能成为“富人的游戏”,为富人逃避惩罚提供渠道。“相对于属于社会底层的行为人因为经济能力的缺乏而无力履行经济赔偿,刑事为白领犯罪人提供了逃避刑事审判法网的可能性”[3]。在实践中,刑事和解适用过程也显示出了较强的功力色彩,与预构想产生了一定的差距。刑事和解被简单的等同于物质赔偿。长此以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就会成为一种虚假的口号。
  “和解制度”的制定是有利同时也是有弊端的,我们既然新修改制定了此程序,立法者就必须尽量扬长避短。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条文或者是各地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完善立法上的缺陷。而针对和解程序中最大的弊端即“花钱买刑”现象,要确实做好“三件事”。一是要对和解现场同同步录音录像,为还原和解现场、监督办案过程留下资料,方便外界监督查看;二是律师和人民调解员多多参与刑事和解,对公安执法起到约束作用;三是开发刑事和解办案软件系统,网上办案、接受监督,公安机关要主动接受检查监督,和解后报备受受检,重点案件检察机关要派人旁听,现场监督,从制度上杜绝人们担心的“花钱买刑”现象发生。
  注释:
  [1]王新清.李蓉.论刑事诉讼法中的合意问题——以公诉案件为视野的分析[J].法学家.2003.(3):89-91.
  [2]【德】伯恩特许乃曼.刑事制度中之被害人角色研究[J].中国司法.2010(2).
  参考文献:
  [1]王新清.李蓉.论刑事诉讼法中的合意问题--以公诉案件为视野的分析[J].法学家.2003.(3):89-91.
  [2]【德】伯恩特许乃曼.刑事制度中之被害人角色研究[J].中国司法.2010(2).
  [3]樊华中.刑事和解司法适用的四大矛盾[J].法学纵横.2012年25卷第3期.
  [4]李建军.浅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引进移植[J].邢台学院学报.第27卷第3期.

推荐访问:刑事诉讼法 和解 中国 走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