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习惯法略论]

  【摘要】藏族习惯法作为重要的社会规范,不仅在藏族的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而且在现代藏族社会生活中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藏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习惯法等,其运行机制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机制等。应采取务实的态度来研究和分析藏族习惯法存在的法文化基因,从而促进藏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藏族 习惯法 运行机制
  藏族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民族之一,是我国民族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藏族人口约541万,主要聚居在西藏自治区以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藏族部落中的习惯法是藏区各部落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所赋予的强制力,保证在本部落实施并靠盟誓约定方式调节内外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①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藏族习惯法有其内在的运行机制,其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内容极其广泛。千百年来,它在维护藏民族共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藏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在藏族历史上,习惯法往往以不成文的方式存在。但是,藏族习惯法的内容可谓非常丰富,它包括了整个藏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具有比较完整的结构体系。具体而言,藏族习惯法主要有以下方面所组成:
  刑事习惯法。藏族习惯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刑事方面的习惯法。与其他少数民族相比,由于整个藏族社会受佛教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慈悲、因果报应和生死轮回等佛教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因此其刑事习惯法中的惩罚方式往往并不是以“同态复仇”的方式来实现的,更多的是采取巨额的民事赔偿及其它方式来实现。在这种状态下就产生了对藏族社会有巨大深远影响的“赔命价”或“赔血价”制度。
  即使在现代社会,在藏族地区发生命案之后,有些苦主并不选择报案,而是索要“巨额命价赔偿”以了事。所以,有学者认为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助长了血亲复仇这一原始残余习俗的沿袭与发展, 助长了宗教干预法律、干预行政行为的死灰复燃,造成了法律秩序的混乱”,②尽管如此,这一制度仍然在藏族地区流行,并有较大的适用空间,这不能不被看作是一种文化积淀和传承史上的奇迹。
  在藏族人民心目中,有些“犯罪”并不被当作犯罪来处理,往往采取“加倍罚”的方式来解决。例如,对于盗窃,玉树部落旧制规定:偷平民则偷一赔二;偷活佛则偷一罚九;偷首领则偷一罚十等。③对于这种现象,当地司法机关也往往“默认”这种解决方式,即“不告不理”,只要受害人不提出控告,那么司法机关也不会主动介入双方的纠纷。
  民事习惯法。藏族习惯法有很多与现代民法相类似的内容:第一,财产所有权习惯法。藏族人民在所有权方面的习惯法主要是土地、山林、房屋、草场、牧场、牲畜等财产所有、占有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据本课题组在四川甘孜藏区调查,近年来,草场纠纷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而当下的草场纠纷正是由于人们在争夺稀罕的冬虫夏草、贝母、菌子等可以轻易运输和交易的资源所导致的。由于公共草场产权界定模糊,如果采取国家法的方式来处理,不但不能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会激化矛盾,进而酿成群体暴力冲突。
  因此,整个藏区游牧地带、半农半牧地带和不少的农垦地带,对草场纠纷的调解都遵循着一定的习惯和遗风,民间权威依照惯例,用“杀人偿命价、伤人赔血价、偷盗加倍罚”的方式来调解群体抑或个人之间的纠纷。④这种处理方式,在甘孜藏区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值得学者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第二,债权习惯法。藏族人民在债权方面的习惯法主要是借贷习惯法。藏族习惯法对借贷的种类、利息、契约等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如果欠债不还,当事人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甘孜藏区为例,民间借贷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多,有银贷、谷贷、畜贷等方式,以畜贷为主要借贷形式。甘孜州藏族习惯法对畜贷的规定比较详细。借贷按照所借数目的大小履行手续,并规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借贷的是实物(青稞、酥油之类),春借秋还利率为50%,即借二还三;如果是货币借贷,则年利为25%~50%。⑤如果到期不能偿还的,可以直接牵走债务人的牲畜或拿走其他财产以抵债,并且还要支付高额的利息。另外,藏族习惯法也没有“时效”问题。
  第三,婚姻家庭继承习惯法。藏族的婚姻习惯法以“本族内婚、等级内婚”为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它是贯穿整个藏族社会历史的统一的、不可变更的惯例。这些惯例为藏族社会的人们所普遍遵循。
  在婚姻的缔结程序和仪式等方面,其以包办婚姻和事实婚的方式而存在,以一夫一妻制为原则,共夫共妻制为例外。在离婚方面,习惯法规定,如果是女方先提出离婚,就要赔偿给男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且不能拿走财产,子女要归男方。如果男方先提出离婚,就要退还女方在结婚时的陪嫁物,子女归男方。
  藏族习惯法的运行机制
  在藏族地区,虽然并没有设立专门的习惯法执行机构,但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以适用习惯法来处理纠纷的案例却是非常丰富的。
  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机制。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和睦相处是藏族人民所追求的精神目标。藏族人也希望在和谐的环境里共同生存与发展,并不希望发生纠纷,在发生纠纷后,他们也都会想尽办法避免纠纷扩大化和复杂化。藏箴言:“与其沟头建寺庙,不如沟尾无争执”,假设纠纷确实无可避免,藏族人首先想到的还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
  民间调解或审理机制。在藏族地区,如果纠纷超过了自力解决的范畴,那么当事人就会寻求第三方介入来予以调解或审理。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第一,控诉程序的习惯法。受害人提出控诉,是活佛、部落头人开始介入调解、审判案件的一个前置程序。在藏族社会,往往也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来对待各类案件。
  第二,调解或审理程序的习惯法。在藏族社会,仔细研究每一起纠纷案件,都可以看到宗教领袖及部落首领的身影。在《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一书所收录的案例中,有关“赔命价”的“调停者”的案件共有26个,其中有寺院、活佛、头人参加的占13个,其余的有大队书记、乡镇府、乡干部等。也就是说,在近几十年以来的案件中,有部落头人、宗教领袖参与其中的案例占到了50%,这就有一定的“宗教司法化”特色。
  第三,盟誓的习惯法。在活佛、部落头人等人的共同调停下,最终争议双方达成一种调解协议。但是,这并不是藏族习惯法运行机制中的最终程序。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防止当事人双方“反悔”,当事人双方还要到寺院共同发誓,“信守承诺,不得毁约,否则自愿受到寺院的谴责或驱逐”。由于双方都在活佛面前立下如此盟誓,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很少有人反悔,基本上都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
  结语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标都不应当是为了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关系比较和谐,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⑥藏族习惯法经过千百年的历史沉淀,发展到今天,仍然在藏族地区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功能和控制作用。这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对此,我们不能采取“漠视”或“轻蔑”的态度,而应采取更加“务实”的态度来研究和分析藏族习惯法存在的法文化基因,从而促进藏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本文系乐山师范学院2010年科研项目“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1001)
  注释
  ①杨士宏:“要重视对藏区习惯法的研究”,《人大研究》,2003年第8期,第35页。
  ②张济民:《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2页。
  ③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 年。
  ④旦增遵珠:“从习俗与惯例中考察藏区草场纠纷行为”,《中国农村观察》,2008年第2期。
  ⑤丁国艳,刘中正:“甘孜州藏族习惯法的特征与功能分析”,《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3卷(增)。
  ⑥苏力:《法治及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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