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短相形的形 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摘要:自工业革命开始,人类对自然的毁坏日趋严重,随之而来的各种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阻碍,人们不得不在环境保护领域投入越来越多的精力。其实,中国古代就已经萌生了主张生态和谐的思想,古人提出了顺应自然不逆天而行等环保观念。不仅中国,西方各国也有许多关于环境与自然的理论著述。这些思想可为现代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提供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生态和谐;生态伦理思想;道法自然
  中图分类号:G4
  在人类未产生之前,地球上的生物就经历过5次生物大灭绝的危机。在没有人为破坏的纯自然环境下就已经酝酿了摧毁生物的潜在威胁,更何况在人类各种残害环境的行为变本加厉的现代,我们又将面临怎样的来自大自然的惩罚?位于两河流域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是人类文明最早的发源地之一。在这片肥沃的土地上,古代世界最伟大的三个文明曾经在这里繁荣昌盛。然而,这些古文明的发祥地如今却是盐碱泛滥、流沙纵横的不毛之地。人类文明在不断进步的同时牺牲了自然,付出我们无法估量的惨痛代价。保护自然环节,早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 道法自然
  《老子》第六十四章:“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辅:意思要以万物为重心,把自己摆在次要的地位,去尽量了解、理解,虔诚地辅助万物的生长、发展等自然变迁过程。不敢为:说明要小心谨慎,有如履薄冰的意思。老子主张遵循自然规律,敬重自然,反对逆天而行、违背自然法则。而道法自然可谓老子哲学中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最重要的观点。“道法自然”出自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将人与自然看做一个整体,人并不是万物之王,也并不独居其大,整个人类也不过是整个宇宙中的一份子,是组成整个世界的业已存在的部分。在人类未产生之前,自然就独立于人类而存在,按理说人类应该尊重自然敬畏自然,并顺延自然的法则来耕作、生产、生活等。因此,《淮南子·原道训》人为,“天下之事,不可为也,因其自然而推之”。古人在这样早的年间就已经知道切不可违背自然规律,如此重视自然。在他们的时代,环境相比现在堪称“世外桃源”,鸟语蝉鸣,莲叶满池,叠翠流金……可他们仍能够生于忧患,懂得人与自然万物的平等。
  “道法自然”这种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思想,当今人类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人给我们留下了大好河山,丰富的资源,诸多的伟大思想,我们又为子孙后代留下什么?如若继续破坏自然环境,我想,就连一条清澈的小溪,一片葱郁的树林我们也无法为后代描述。
  二、 以自然为善
  随着环节问题日益显现,各学派早已开始研究环境问题,提出各种建设性理论。传统伦理学,无论是美德理论、功利主义还是义务论,都是个体主义的,因为品格、功利和义务的落脚点都是个人。[1]一些伦理学家将人的生命视为最高的善,认为只有人或动物才具备自身的利益而否认陆地、山川、植物、河水海洋等的自身利益。其实不然,这是一种功利主义观点,以人的利益出发对一切存在物进行“优胜劣汰”,利人者生,反之亡。只因人是目前地球上最高级的动物,于是人类自认为可以主宰自然,对其为所欲为。我们对自然的定位取决于我们的道德体系,但对于为了人类的经济利益而破坏自然环境的这种行为或理论是不容商榷的,因为自然环境才是我们生存的保障。
  利奥波德创立的大地伦理学在环境伦理学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大地伦理学承认生态系统、环境或大地的权利,他明确肯定了各种生物以及生命联合体或生态群落的内在权利。“一件事情,当它有助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它就是错误的。”这是利奥波德提出的人在大地生物共同体中的伦理道德准则。[2]尊重生命共同体的完整这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而不再是以人类为最高的善,人类只是作为生命共同体这个完整体中的一员,并有义务辅助这个完整体系的发展。
  梭罗在他的代表作《瓦尔登湖》中充分阐释了其自然生态思想,在《瓦尔登湖》快结束的时候写到:“我们常常忘掉,太阳照在我们耕作过的田地和照在草原和森林上一样,是不分轩轾的……广阔田地却不当我是主要的耕种者……它们不是有一部分为土拨鼠生长的吗……”[3]在梭罗的描写中,自然与人类融合,没有谁是谁的统治者,人类的发展绝不是对物质财富的不断占有,而是精神生活的丰富与人格的提升。现代,科学技术已十分发达,科技已经涉及到各种领域,人们享受高科技的成果,崇尚科技的无所不能。梭罗却早已悟出科技让人类“自己做奴隶的坚守人”,变成“他们的工具了”。
  毁坏环境这样掩耳盗铃的行为终将在大自然怒吼之时得到未曾意识到的价值判断。在现代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应让经济原则来支配伦理原则,我们不能一直沉溺在物欲的洪流之中不能自拔,我们应该反思不断追求的经济价值是否能够有相匹配的道德底线。
  三、 自然之为,无为自然
  当代世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老子的核心思想是“无为”,其“道法自然”多指“自然无为”。“无为”可以理解为一种“为”的方式,其结果可是“无不为”,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不为”或无所作为。对于自然环境的破坏我们已经有所为,因此针对治理环境问题我们已经不得不为!我们对于处理环境问题虽已有意识,也被部分人所重视,世界上的环保人士组织了许多志愿活动来进行环境保护以及呼吁人们重视环保。但是,我们的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在自然与环境上“无为”,这是人类与自然融合的最高境界,其与“大同世界”可有异曲同工之妙,这是我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无为”的实质就是避免反自然,在当今时代,我们的价值标准以有所作为为宜,例如我们对自然的改造,“无为“并不是什么也不做,也不是不采取任何行动,但在这些行动采取之前要遵守自然万物的规律,要顺应自然,反对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恶劣肆意的行为。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的自然哲学观中蕴含着这样的生态伦理思想,古人已经悟出的道理,为我们提出了这样的见解,我们不能作茧自缚,自我毁灭。现代的大地伦理学思想也要求我们要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完整。因此,我国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时一定要遵循伦理原则,要提出根治性措施,要让人民树立环保的文化态度,要让企业在追求商业价值的同时自觉保护自然环境。这些对于我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具有时代意义。
  参考文献:
  [1].程炼.伦理学关键词[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220-221.
  [2].利奥波尔德.沙乡年鉴[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212.
  [3].王希茜.梭罗《瓦尔登湖》的生态之维[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201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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