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法上路,人肉搜索有解?|人肉搜索犯了什么法

  【√】如何应对“人肉搜索”带来的社会冲击,平衡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考验立法者的智慧与远见  十月,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正式上路,围绕“人肉搜索”就地合法利弊得失的话题,各方讨论正酣。岛内媒体、网民与法界各执一词,观点两极,辩论越发热烈。
  一边厢,台湾警方力挺“人肉搜索”合法化,对“全民狗仔”升级为“全民警察”态度最为积极。原因倒也简单,日后数以百万计的网友,无偿帮助警方高效找人,岂不是美事一桩。
  这几年,台湾网友“人肉搜索”屡建奇功,从三岁幼童抽烟喝酒视频、“无脑妹”破坏公物、恶阿嬷掌掴孙子事件,到近来“中指萧”博士男阻拦救护车还比中指,无不是透过网民人肉搜索,短时间内找到“元凶”,效率之快和资料之详尽,警方自叹不如。
  借用电影《功夫》台词:“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责大任就交给你了!”庞大的热心网友,绝对是警方的最大助力。台湾警察纷纷调侃:“这下子,线民也越来越难混了。”
  另一边,台湾“法务部”丝毫不敢大意,起草完成《个人数据保护法施行细则修正案》,对网络盛行的“人肉搜索”行为,加予设限。官员指出,网络贴出民众虐猫行为,引起网民公愤,发动“人肉搜索”,舆论公审乃至移送司法等行为,原则上“人肉搜索”应与增进公共利益有关,否则会有触法之虞。
  一部法律,两种解读,令人叹为观止。细看法条,名称《个人资料保护法》,已见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避免他人侵害,应为立法本意无疑。至于面对犯罪,执法机关基于侦办需要、灾害预防、新闻媒体报导等特定目的,搜集相关个资,也无异议。棘手的问题,正在于网友“人肉搜索”,极易与当事人隐私权、人格权正面冲撞。不错,“人肉搜索”一出,谁与争锋?对警方破案确有神效,社会威慑力巨大,加上网友行使言论自由,本属公民基本权利,万万不容轻言否定。
  但细究起来,人肉搜索,与古代“羞辱刑”何其相似?侵犯他人人格与隐私,伤害当事人至深且巨,违反刑法“罪刑相当原则”,自不待言;且网络公审,抵触“无罪推定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有目共睹?再说,“人肉搜索”若遭有心人士操纵,或爆料有误,被害人向谁哭诉救济?日后再想恢复名誉,复归社会,难如登天。
  如何应对“人肉搜索”带来的巨大社会冲击,巧妙拿捏,平衡人格权、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规范爆料文化,考验立法者的智慧与远见。
  有鉴于此,台湾“立法”部门在新法中,定下大原则:“人肉搜索”行为,应以具备公益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为前提,且该“人肉”之数据,亦应取自于一般可得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来源,网友对其进行搜集、处理或利用等行为,始合乎法律规范。至于公益目的,由法官个案裁定。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规定:个人数据之搜集、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且网友“人肉搜索”时,必须符合诚信原则及比例原则。可见,新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对“人肉搜索”的规范意义,远大于鼓励意义。
  普通台湾民众非出于公益目的,倘若擅自搜集个人资料,网上予以爆料,未经当事人同意,很可能会吃官司,承担民事乃至行政责任,相信也非奇闻。两岸“人肉搜索”大行其道,不时爆出“震撼弹”,撼动全社会。谁敢为非作歹、欺负弱小或违反社会公德,网友的威力,完全不输给警方与记者。网友公审,以儆效尤,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但人肉搜索哪都有,一不小心,难免踩到侵权的法律红线。
  不过,保护社会公益的正义感下,挥舞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务请审慎理性。正义,绝不是人多,说了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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