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创新工作机制的构建】如何构建旅游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夏人民调解工作在战略思想、工作方法、评估考核、管理方式、激励机制、创新人才选用与培养等方面的成功做法,总结了宁夏人民调解良好的创新工作机制,解析了宁夏其司法行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原因。
  【关键词】
  人民调解 司法行政 中国特色
  宁夏虽地处西北内陆,地域偏僻,但司法行政工作一点儿不比发达地区逊色,且不断创造着新的工作亮点。早在2006年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第一次在宁夏视察司法行政工作时,她连用了几个“没想到”盛赞宁夏的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此后几年,宁夏经验年年登上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讲坛,使宁夏司法行政工作在全国同行面前一次次惊艳亮相。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部分,宁夏的人民调解工作也在近5年来获得蓬勃发展,使“东方一枝花”在宁夏绚丽绽放[ 《宁夏璀璨“东方一枝花”——我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系列报道之一》,载于《宁夏日报》2012年10月28日 第01版]。今年5月,吴部长再次来宁夏,又一次称赞宁夏司法行政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宁夏考察称赞宁夏司法行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载于《法治新报》2012年5月8日第3版]。那么,宁夏到底是通过怎么的创新工作机制连年缔造了这些骄人业绩的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实地走访司法所、调解中心、专业调委会以及查阅资料,发现宁夏的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长效的创新机制。
  一、明确的人民调解战略地位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宁夏充分认识到这是人民群众及时解决矛盾纠纷的最有效手段,将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手段之一,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顺应民意、贴近民情、排解民忧的民心工程,将人民调解工作放到服务全面推进宁夏跨越式发展的全局上来谋划。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预防性作用,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形成调解合力,加快调解速度,提高调解效率,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度。自治区人民政府连续两年将“人民调解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列入自治区政府10项民生计划和为民办的30件实事,专门成立了由司法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与地市司法局签订了管理目标责任书,将民生计划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灵动的人民调解组织
  目前,宁夏的调解网络有3352个,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由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小组(员)四级构成,遍布于村(居)、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
  此外,宁夏还着力打造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政法各部门、相关单位与各类调解组织紧密联系、有力联动、规范联调、有效联防“四张网络”:联合自治区政法系统和交通、劳动人事、信访、卫生等部门,着力打造预防和化解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工作联系网。如:根据民族特点在回族聚居场所清真寺组建调解组织或聘请少数民族宗教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大型商城、劳务市场、蔬菜水果、建材家具等批发市场、工业园区以及大型民营企业中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针对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宁夏制定了《全区“十二五”期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加大了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度,设立了医疗、交通、环保等专业调解机构,新组建了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119个,拓展了具有少数民族特色、行业特色、地域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新领域。
  据2011年全区人民调解舆情通报介绍,宁夏现有专职调解员1444人,兼职调解员17329人,分别占7.69%、92.31%。根据近些年社会矛盾多发、突发的特点,各地还设立了义务纠纷信息员、法制宣传员,随时排查矛盾、上报信息、预防矛盾的激化。目前,覆盖宁夏全区城乡的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已经形成,构成了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
  三、科学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
  (一)“大调解”与“三调联动”机制
  针对以前各部门各单位调解工作存在各自为政、单兵作战、力量分散、资源浪费等问题,宁夏发布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和《自治区综治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建立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在全区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综合协调、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并据此建立了自治区级综治、法院、检察院、法制办、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卫生、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牧、民政、工商、信访、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和组织互通信息、总体规划、共同打造民族地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特色品牌的联系网。近5年来,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明显成效,全区通过“三调联动”“多调联动”调解纠纷4.6万件。
  实践中创新的地方模式
  宁夏各地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各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了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发挥。如吴忠市全力打造反应灵敏的网络体系,实现人民调解由事后调解向事前防范转变,在调解手段上实行信息联网、条块联合、部门联手、多方联动的“四联”机制,切实加大矛盾化解工作力度。贺兰县司法局常信司法所针对辖区内土地转让征用、家庭暴力、老年人赡养三大类矛盾纠纷比较突出的特点,结合实际,创新了调解方式,即:多所联动联调的新调解机制。宁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还建立了人民调解微博、QQ群,真正实现我区人民调解网上网下立体式大调解网络格局。   四、严谨的人民调解指导、考核工作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宁夏专门制定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宁司通【2008】84号)和《银川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考核细则》(银司发【2009】106号),以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率达100%为目标,重点加强企事业单位和专业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建设。各地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的要求,统一标准,明确责任,适时督察,定期评比,推进了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进程。
  (二)规范调解案卷的质量标准
  随着调解案件的增多,如何规范调解程序、确定调解的质量、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2010年7月宁夏自治区司法厅出台《宁夏人民调解案卷质量评查办法》,规范调解案卷的制作、要求案件当事人、接待情况、处理过程、证据、结果等的基本信息资料齐备,并规定按季核查制度,使卷宗的制作趋于严谨、专业,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五、有力的人民调解激励保障机制
  (一)首创“以案定补”制度,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工资”问题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是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条件。宁夏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建立自治区、地、县、乡四级财政保障机制,分层次、分阶段逐步解决经费保障问题。为解决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倒贴钱”的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与财政厅于2010年6月联合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从制度上保障解决调解员工作的实际困难,也开创了对调解纠纷实行综合评价的制度。这些制度的落实极大地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预防和化解纠纷的热情,维护了人民调解队伍的稳定性,为持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了可靠的保障。
  (二)创新调解员培训办法
  人民调解员要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跟上时代发展步伐,从主要依靠权威、感情进行调解,向更多地依靠法律和专业化知识调解的方向转变。宁夏自治区司法厅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培训原则,强化对人民调解员基本素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的要求。除了对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知识实施经常性培训以外,还专门对民事调解常用方法、心理学知识实施培训,使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更完善,调解技巧更高超,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宁夏人民调解以创新的战略思想、工作方法、评估考核、管理方式、激励机制、创新人才选用与培养等方面构筑了一个好的创新机制,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高标准、高质量的实施和完成。
  作者简介:
  史伟丽 女,1968.09,宁夏青铜峡人,现为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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