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接受人大监督之浅见 审计监督是一种什么监督

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监督是经济形式的监督,人大监督是法律形式的监督;审计监督偏重于定量分析,人大监督偏重于定性分析;人大监督比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更高,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单从经济监督这一层面上讲,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具有一脉相承、辩证统一且不可替代的关系,二者相互作用,促使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措施的不断加强与完善,促进国民经济沿着健康、稳定的轨道有序发展。

审计监督是人大监督财政预决算的重要工具

(一)监督法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督法第三章十五至二十一条中专门规定了“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并从三个方面予以严格规定:一是规定了决算草案审查和批准的时间;二是规定了决算草案科目编制要求;三是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从而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着力点放在经济监督上,为审计工作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审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监督法为审计工作确定了重点内容。各级人大其及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政府基金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等,这些为预算执行审计确定了重点内容。按照这些要求,2008年我们在抓2007年县级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除对县财政局、地税局具体组织的县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外,还延伸审计了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国土局等21个单位,通过深入审计,我们发现一些单位还存在管理不规范和政策执行不到位、财政收入上缴不实、税费征收成本大等问题。实践证明,审计工作只有人大监督工作相统一,才能达到审计工作报告为人大决策服务效果。

(三)监督法为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人大其及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是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二是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是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和向社会公布。这些规定与审计法相衔接,充分体现了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而审计机关又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从而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审计监督在人大监督之下不断完善发展

近几年来,我局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中,积极主动邀请县人大其及常委会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使审计工作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审计结论落实率逐年提高,审计质量全面提升。可以说,正因为有县人大常委会及各级人大代表的大力支持,有人大监督这一有力武器,我县的审计监督才有今天的发展成就。

其一,扩大监督范围,充实监督内容。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大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仅仅只限于听取财政预决算审计情况报告,对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代表们的意见也不能很好的落实。针对这种情况,我局主动上门,要求县人大对预算执行审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即审计实施过程中,主动汇报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听取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并按程序及时修订审计方案。审计工作报告形成后,再次上门征求委员们的意见,保证了审计工作的质量,也便于委员们在每年的人大会上向人大代表们做出宣传和解释。这一做法已持续多年,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审计工作变被动为主动,改变了过去审计机关向人大报告审计工作时心里没底、甚至难以通过的被动局面;二是增强了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了审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扩大了社会影响;三是为人大代表支持审计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密切了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

其二,扩大监督影响,提高监督层次。对于人大监督审计工作,以前社会上都有这样的认识:人大只监督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没有影响。针对这一现象,县人大进一步提高监督层次,明确要求审计部门对当前社会反映强 4万元,提出审计合理化建议368条,移送案件3件,审计结论落实率达到100%。

实现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对接任重道远

《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这种双重管理体制,既不利于审计部门独立有效地行使审计监督权,也不能确保审计机关主动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查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评议监督干部等工作过程中及时地提供有关具体资料,从而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质量。可以预见,随着国家转移支付的力度逐年加大,审计监督也将越来越重要,审计监督必须实现与人大监督的有机结合,这是时代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

(一)应理顺审计管理体制。建议全国人大修订《地方组织法》或作出决定,将现属政府的各级审计机关隶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直接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在管理体制没有到位前,可以考虑在人大常委会增设审计监督工作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以此强化和提升审计监督。

(二)切实落实人大监督权。一是建议人大成立专门的预算审查机构,集中一批精通预算和审计的专家学者,加强调查研究,直接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把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审批落到实处。二是在制度上构建对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的问责监督机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人大对一把手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质询和年度信任评议表决,对其过错、过失实施追究。定期质询由常委会负责,以构成对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年度信任表决由人大代表对政府进行一年一度的评议并进行信任表决,一旦产生不信任表决,“一把手”应当立即辞职。只有这样,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其他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问责、评议和信任表决。

(三)完善制度建设,形成对接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政府及审计部门除按审计法的规定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外,还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项目审计结果的报告制度及审计项目计划的协调沟通机制,以利于人大及常委会更好、更及时发挥监督职能。二是建立预算编制审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或审计部门提前介入预算草案的编制。三是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审计机关开展的预算编制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应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从而把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增强审计监督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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