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抵债”断不可取】 断不可取

  浙江近年很多以重刑处置的“集资诈骗案”,本质上都是民事案。因为我们的法律规定,放高利贷者并没有罪,借高利贷者也没有罪。所谓违法只是不受法律保护,你放高利贷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这个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吴英借了7.7亿,现在她还不起钱了,政府法院要插手了。吴英借来的钱到底是多少,本息如何计算?应该剔除这里面的高额利息,因为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法院要算清,现在剩余未还的这3.8亿里面有多少是利滚利的,已偿还的3.9亿里面有多少是本金?有多少高额利息应该剔除和追缴?如果这么做,我们恰恰是打击了高利贷。
  以后凡是类似案件爆发的时候,必须明确,你放的高利贷国家是不保护的。如果换这个角度考虑会是什么结局呢?就可以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良好治理。可遗憾的是,我们的法院没这么做,这么做可能太累了,于是走向了“以刑抵债、以死偿债”不可取的路子。
  2003年,大午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我被抓起来,在里面,办案人员对我说,你怕什么?判了你以后,你不要说利息,本金你都可以不还。我说怎么能不还呢?一个是我还得起,二个哪有欠债不还的道理呢?我们过去是父债子还、兄债弟还。现在是法治经济,我有资产为什么不偿还人家呢?你看,不光温州,我们很多地方都走了这个路。这是一个很不应当走的路子。
  民间金融立法说了好多年了,其实不用苦等。按照我们现有的法律就完全可以调整过来。
  第二,民间借贷上升到刑事案件可以,但是有条件。比如说诈、骗、赖、逃,人家找不到你债务人了,这个应该用刑法调整。明明借了钱不认账,你把钱弄走逃跑了,应该上升到刑事案。纵观吴英案不是这个样子,因为这个人是真的、地址是真的、身份证是真的、企业也是真的,为什么定她诈骗案呢?因为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她没有能力偿还。
  虚假信息和诈骗是两码事,虚假信息不等于诈骗罪。虚假信息指的是夸大了你的资产、你的盈利能力。我们知道,大到我们的上市公司,都包装上市,包装上市里面有没有虚假信息?我们中小企业贷款要做一个好的表格,给税务一套表、给银行又一套表;你说这个楼房值100万,实际上它值30万,这种事情现实中大量存在。这种虚假信息我们不可能说由借款人或企业来负这个责任。谁负这个责任?比如说银行,银行的信贷员就是审核这个的,会计师就是评估这个的。我说我这个房子很值钱,你说不值钱,你去找人评估,银行有审查职责。个人借款,你也要审查他提供的信息可靠不可靠,他未来可不可能盈利?这是债权人的责任,你不能说借钱人诈骗你。
  回到吴英身上,即使杀了她也警示不了高利贷的蔓延,对社会没有好处。现在我们是民事案上升到刑事案,刑事案又炒成了政治案。涉及民间借贷的刑事案件本质上是让她还债,如果把债还清了是不是能够减轻处罚甚至不去处罚,这才是和谐社会的取向。我们想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提出来少杀、慎杀,还应该提出少刑、慎刑。
  (作者为大午集团监事长)

推荐访问:抵债 不可取 以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