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罚体系的结构优化】 我国的刑法体系分为

   [摘 要]我国刑罚体系为典型的重型结构。《刑法修正案( 八)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在完善刑事处罚体系。对死刑、自由刑、财产刑及假释和缓刑制度进行重要调整,相关规定更加完善。此次刑法修订标志着轻刑化道路在我国的谨慎发展。而我国刑罚体系轻刑化道路仍漫长久远,其体系结构亦须步步优化。
   [关键词]刑罚体系;《刑法修正案(八)》;自由刑;资格刑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罚体系的改建
   自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至刑法修正案(七)为止。我国刑法典死刑罪名多达68 种,分布在除渎职罪之外的其他9 章犯罪中。无期徒刑的罪名也达到了95 个左右。但如此严厉的刑罚并没有有效地治理居高不下的犯罪现象,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2010 年2 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在这样一个刑事政策的框架下,2011 年2 月25 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从总体结构上看,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减两增”。所谓“两减”就是指取消了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及75 岁以上老人免死。所谓“两增”就是指增加了醉酒驾驶和恶意欠薪两个罪名。从刑法修正案(八)总体结构上看,真正体现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理解和完整运用。同时,对刑事处罚体系作了进一步优化。
   (一)努力减少死刑
   我国《刑法》死刑罪名之多在国际社会颇受诟病。在《刑法修正案( 八) 》通过之前,我国刑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多达68 个。此次13 个非暴力犯罪死刑规定的取消,①占死刑罪名总数的近20%。标志着我国由此迈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
   (二)修改死缓制度
   死缓本是区别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另外一种死刑执行形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平均实际执行的刑期约为18 年。此次修正案全面提高了死缓的实际执行期限。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 年有期徒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另外还对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也作了最低年限规定。
   (三)延长减刑、假释情况下刑罚的最低实际执行期限
   具体而言,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减刑、假释情况下刑罚的最低实际执行期限由10 年提升为13 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后最低实际执行期限不少于25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 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最低实际执行期限不少于20 年。
   (四) 延长数罪并罚刑期
   有期徒刑是《刑法》中规定最多的刑种,也是司法适用最广泛的刑种。但是有期徒刑的弹性较小,依照数罪并罚对于有期徒刑最高刑的限制只能最高判20 年,难以实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此次修正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数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 年提升为25 年。由于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修订使得其与死刑之间的差距减小,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差距有所增大,因此,处于系统协调性的考虑,有期徒刑必然要有所严厉。
   (五)增设社区矫正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从2003 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之后展开的,但是相关的社区矫正立法很长时间缺位。这次刑法修正首次在法律中规定社区矫正,将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都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以立法明确了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使得社区矫正有法可依,将及时填补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管理、监督空白,对犯罪分子实现真正的非监禁矫正,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
   (六)管制更加细致
   《刑法修正案( 八) 》增加了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决定给予上述禁令。这一修订可以辅助管制的相关规定,更好的约束和限制犯罪人的行为,有利于对其监督和改造。重要的是,该修正案还规定了违反上述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这样一来,这些禁令将不再是“没有牙的法律”,一旦违反就要负相关的责任。
   (七)缓刑、假释更加明确
   除“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外,将“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转变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增加了第四个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从而提高缓刑适用的有效性。修正案还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中的监督管理规定更加具体。假释制度的完善也类似于此。
   (八)对罚金刑的调整
   具体表现在: (1)取消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3 种犯罪所配置的倍比罚金,代之以无限额罚金。(2)在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情况下,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得并科无限额罚金的规定。(3)在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犯法定刑配置中增加必并科或单科无限额罚金,在加重犯法定刑中增加必并科罚金。(4)在寻衅滋事罪新增的加重犯法定刑配置中规定了得并科无限额罚金。(5)将强迫劳动罪中的并科或单科罚金修改为必并科无限额罚金。(6)对于新增罪名,如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均配置了必并科无限额罚金。
   (九)扩大累犯的范围
   《刑法修正案( 八) 》将特殊累犯的罪种扩大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类。行为人实施这三类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这些犯罪的,都是累犯。
   (十)新增坦白为法定从宽情节
   我国历来都有“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但在《刑法》中却没有明文规定。为降低司法成本,司法实务也有这个诉求。此次刑法修正案正是处于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的初衷,对坦白做出了明文规定。
   (十一)矜老恤幼
   这次修正案规定了对已满75 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规定对于已满75 周岁的犯罪人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是刑罚文明化、人道化的又一体现。《刑法修正案( 八) 》在未成年人的特殊处遇方面做出了进一步努力。首先,规定了不满18 周岁的犯罪人不构成累犯;其次,针对未成年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缓刑;最后,相对免除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报告义务,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周岁,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就刑罚体系和刑罚结构的调整来说,是一种契机。然而在《刑法修正案( 八) 》对我国刑罚结构进行调整之后,我国的刑罚结构并未开始显现出向以“监禁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和罚金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这两种主流刑罚结构进行过渡。就整体的实际刑罚量而言,甚至有加重趋势。首先,《刑法修正案( 八) 》首次大规模地削减死刑配置,但此次削减的13 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实践中本来就很少适用或根本不用。显然,死刑配置的削减并未对我国刑罚结构向轻刑方向发展提供助力,而监禁刑为与死刑衔接,实际执行期限却有了大幅度提升。从这点看,我国的刑罚结构目前仍处于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中心的重刑结构之列。其次,《刑法修正案( 八) 》更加重视罚金刑的运用,但纵观此次修正案中罚金刑的变动,没有一处是将并科罚金修改为选科罚金,而是将倍比罚金改为无限额罚金或者直接增加罚金刑的配置,相应地其所依附的自由刑却并未因罚金刑的增量而降低。就此可见罚金刑并未建立在以罚金取代自由刑的基础上,还远未见到以“监禁和罚金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的轻刑结构的曙光。最后,社区矫正虽写入刑法,但只是作为狱内矫正的补充,根本目的是弥补管制、缓刑、假释刑罚特性的不足。实际上是增加了整个刑罚结构的刑罚量。
   二、刑罚体系结构科学优化的进一步展望
   刑罚结构类型经历了从以身体刑与死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向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的过渡,并将进一步过渡到以保护观察和罚金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但必须意识到一国的刑罚体系从根本上脱离不了一国的实际国情。太过超前亦将使刑罚失去其应有之功效。刑罚体系结构经《刑法修正案(八)》调整后,其优化的总体方向应是:减少乃至消除死刑、完善自由刑、扩大非监禁刑、完善资格刑。
   (一)逐步减少乃至消除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取消了13 个非暴力犯罪死刑,但死刑罪名仍有进一部消除的空间。首先对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应完全废除死刑,此类犯罪侵犯的法益均被限定在财产、经济和其他非重大社会利益的范围之内,并未对他人人身权益或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从价值层面看,对其配置死刑有违价值均衡原则。其次可废除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我国刑法大多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都有死刑的规定。但由于死刑仅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强迫卖淫罪等这样一些危害程度明显轻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可以废除死刑。
   (二)完善自由刑和扩大非监禁刑
   首先是限制无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随着历史潮流的发展,死刑的适用必会大幅度的减少。但是现有状况下,无期徒刑与死刑的严厉程度相差太大,很难成为死刑的“替代刑”。因此,还应当进一步提高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由此弥补大幅度削减死刑所造成的死刑与无期徒刑严厉性差别太大的缺憾。同时应规定“尽量少用”的原则。其次是修正有期徒刑。为与改革后的死刑、无期徒刑相协调,以作为大幅度削减死刑、限制无期徒刑以后的补救措施,笔者认为在以上基础上,还应当单独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0 年,促使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严厉程度能够保持协调一致,以确保整个刑罚结构的科学、协调。最后需扩大非监禁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对轻微犯罪的非监禁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轻微犯罪大量发生在经济、财产领域。对轻微的经济、财产类犯罪广泛适用短期剥夺自由的拘役不符合轻微犯罪的非监禁化趋势,应当通过充分发挥罚金刑、管制刑等刑种的替代作用将其废除。同时应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特别是那些过失犯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均可以规定管制刑,以填补废除拘役后的衔接。在管制刑的执行方法上还可加以完善。除社区矫正外,应变“劳动同工同酬”为“其工作所得的报酬中除维持个人及家人生活所需之外报酬都应无偿交给国家、社区,或者补偿给被害人”,以体现管制刑的惩罚性。
   (三)完善资格刑
   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普通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一种,带有极其强烈的政治色彩。对资格刑配置内容的完善应当着重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是增加资格刑的配置内容。对个人的资格刑可考虑增加禁止从事特定职业、剥夺相关执照或相关资格证书、禁止担任公职和特定职务等内容。鉴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可考虑将限制经营范围、剥夺相关资质、终止营业、强制解散等行政性制裁上升为资格刑。其次是调整资格刑的配置范围。在资格刑的配置
  范围上要坚持必要性原则。具体而言,对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职务性犯罪均应配置资格刑;对利用职业或资格进行相关犯罪的,均应配置资格刑; 对单位犯罪均应配置适用于单位的资格刑。
   (四)刑罚结构内部整合性应进一步优化
   刑法总则要适当地规定各种形态、各种情形犯罪的处罚原则,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累犯、再犯、自首犯的处罚原则等,都应在刑法总则中加以适当的规定。刑法分则要合理地规定具体犯罪的种类,对各种具体犯罪要确定规定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的法定刑。
   刑罚结构的科学合理,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体现,是刑法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刑法修正案(八)》彰显了某种积极意义。在轻刑化成为历史趋势整体走向的今天,我国的刑事处罚体系在国际社会仍属较重的一类。如何实现刑罚的有效性和人道化,形成刑罚结构既不保守又不超前稳步优化的良性循环,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达到刑法保卫社会、保障人权的目标,无疑仍需要我们严肃而认真地思考。
  
  [注释]
  
  ①这13个罪名分别是: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作者简介]张超,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推荐访问:刑罚 浅析 结构优化 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