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实践理性的辩证法”何以可能|理性辩证法

  辩证法作为哲学的生命与灵魂,一直是哲学研究者们绕不过去的一个“结”。在一定意义上,辩证法的理解和研究水平,标志着哲学的理解和研究水平。贺来教授作为国内知名的青年学者,多年来一直以自己特有的理论自觉,在努力推进国内辩证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变革。从《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到《边界意识和人的解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再到《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贺来教授对辩证法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反思。特别是在近期出版的《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中,作者更是立足于“后形而上学”视野,力求超越理论哲学的思维范式,克服“理论理性”的幻觉,把辩证法理解为内在于生活实践并推动生活实践的“实践理性”,来探求辩证法的当代合理形态,推动辩证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在这里,我们遵循《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的逻辑和论证,进一步反思和追问的问题是:在“后形而上学”时代,作为“实践理性的辩证法”何以可能?
  一、辩证法:“理论理性”还是“实践理性”
  总体上说,辩证法在哲学史上一直声誉不佳,其不佳的具体原因虽众说纷纭,但恐怕与“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分离不无关系。辩证法源于古希腊,起初是指“论辩的艺术”,后来成为以问答方式发展科学知识的艺术,最后成了“从概念上把握那存在者的艺术”。 从这里可以看出,随着哲学的不断发展,辩证法自身也在不断演变,作为辩证法本意的“对话”和“相互讨论”,却逐渐被理性同一性话语所窒息和取代,“对话”原有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意义消失了,对话变成了理性同一性的独裁。所以说,辩证法虽然在古希腊获得了正式的“命名”或“规定”,但一直到黑格尔,辩证法的所有的历史形式却都融入到了“形而上学的理论谋划之中”。 这就是说,辩证法在哲学史上长期处于形上思辨的理论哲学范式之中,一直在进行着抽象的概念演绎和理性思辨。在此意义上,《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强调,辩证法从智者学派的“诡辩论”到芝诺的“反证法”,到苏格拉底的“精神接生术”,再到柏拉图的“理念论”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实质上都是一种“理论理性的辩证法”。这种作为理论理性的辩证法,在哲学史上有两个代表人物:古希腊的柏拉图和近代的黑格尔。在柏拉图那里,辩证法是与其“理念论”内在结合在一起的,辩证法所研究的是纯粹的概念思辨的领域而成为了一种“思辨性”哲学。“柏拉图的研究完全集中在纯粹思想里,对纯粹思想本身的考察他就叫辩证法”。 在此意义上,作者认可柏拉图不仅仅是理论理性辩证法之父,而且是理论理性辩证法的“教父”。 作为哲学史上辩证法理论集大成者的黑格尔,虽然认识到柏拉图的理论理性辩证法的“僵化性”和“独断性”,“把实体了解为主体”,把辩证法理解为绝对精神的自我矛盾、自我发展和自我运动的能动过程,以此来克服古希腊以来的凝固的、僵化的“实体本体论及其概念方式”。但由于黑格尔辩证法在根本上对“总体性”和“绝对性”的“形而上学的西洋镜”的迷恋和屈从,致使黑格尔的辩证法仍然处于“形而上学基本的问题结构之中”。正是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框架,导致“黑格尔对政治与文化作出了敏锐的分析,但却不幸地在头脑中保留了一个形而上学的解决方案”。 黑格尔的辩证法只不过是“理性的狡计”,它只是达到了“精神和自由的概念”,仍然保持着“本体论的自我驯服”。 在黑格尔这里,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有着最大的“理论合谋”,黑格尔的辩证法仍然是哲学史上最大的“反辩证法”的“辩证法”。
  但在《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看来,更为关键的是传统“理论理性的辩证法”所体现和代表的思维方式与理论原则,是一种遗忘与否定生活实践的形而上学的思维范式,辩证法所代表的不是“理论理性”而应该是以生活实践为根基的“实践理性”。在哲学史上,康德已经认识到和揭示出了作为理论理性的辩证法必然陷入“幻象的逻辑”的悖论:任何试图以一种理论方式去把握“无条件总体”的意图,其结果都将陷入独断与悖反。要避免辩证法成为幻象的逻辑,必须超越理论理性的范式,从实践哲学的角度重新思考辩证法的合法性根据。因此,当代辩证法的重大使命就是超越理论理性的有限规定的自足性与绝对性,超越纯粹理论理性的立场并自觉成为内在于生活实践并推动生活实践的“实践理性”。 在这方面,作者强调马克思的辩证法为我们做出了极富变革意义的尝试。马克思立足于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以人的丰富的“生活实践”取代了康德的“物自体”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既保持了康德对理论理性有限性的批判立场,又发扬了康德“实践理性”优于“理论理性”的思想取向;既继承了黑格尔重建辩证法的基本信念,又发挥了黑格尔对知性形而上学有限性与独断性的批判精神,从而实现了对康德和黑格尔的“双重扬弃”,推动了辩证法从理论哲学范式向实践哲学范式的重大转换。
  二、后形而上学:辩证法的“实践理性转向”
  历经两千多年的西方传统哲学,实质上是以抽象概念把握具体事物的追求绝对真理的超验或先验形而上学,其思维方式是以意识的终极确定性为基础或目标的逻各斯中心主义或理性主义。 虽然西方哲学在具体的发展历程中哲学主题几经变革,哲学形态几经转换,但从其最为根本的思维方式上来说,这一概念或逻辑在先的思维方式却一直未有根本的改变。这其实正是我们所说的西方传统“意识哲学”的“形上之思”。而今天所谓哲学走向“后形而上学”的主要标志,就是“意识哲学”向“实践哲学”的范式转换,也就是“理论优于实践关系的颠倒——或者说是对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克服”。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在西方哲学通过“意识哲学批判”,转向“生活世界”之后,就进入了“后形而上学”时代。在“后形而上学”视域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理性对于实践的经典领先地位不得不让位于越来越清楚地相互依存关系”。 可以说,在拒斥和批判形而上学之后,当代哲学正处于“后形而上学”时代,而这也正是《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拯救辩证法”所直接面临和必须具备的“后形而上学”视野。
  在作者看来,传统的作为理论理性的辩证法,企图以一种理论哲学的方式去把握“无条件的总体”,必然导致不可克服的内在困境,这种困境实质上也就是理论的“有限性”与生活实践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这一矛盾,正是实践哲学视野中辩证法的基本矛盾。所以,“要摆脱辩证法的困境,就必须自觉到理论理性与理论哲学的有限性与边界,放弃理论理性不切实际的奢望而改变思想的方向,从实践哲学的视野里去重新寻求与确立形而上学对象的存在合法性”,也即从“理论哲学”走向“实践哲学”,从“理论理性”走向“实践理性”, 实现辩证法的“实践理性转向”。   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哲学的基本主题不是别的,正是“形而上学批判”。通过“形而上学批判”,保持思想的自由和活力,维护生活的具体性和丰富性,保持人类面向未来的开放性和可能性,正是重建新形态的辩证法的重大历史使命。而也正是辩证法的实践哲学范式终结了辩证法的“形而上学狂妄”,结束了辩证法成为关于“无条件的总体”的绝对知识的幻觉。这一点决定了从实践哲学的范式中来阐发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和探寻辩证法的理论形态,辩证法所呈现的思想视野便是“后形而上学”的。理论哲学范式中的辩证法与形而上学视野中的辩证法实质是同一个问题的两种不同表述,前者所强调的是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功能、主题与旨趣,后者强调的是辩证法在思维方式与解释原则上的表现和特性,二者具有一种相互补充和相互为用的关系。实践哲学否定了理论哲学范式中辩证法在理论性质、功能、主题和旨趣上的自我理解与自我期待,这必然带来对辩证法所蕴含的作为其前提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解释原则的否定。因此,辩证法从理论哲学范式向实践哲学范式的转换,必然带来辩证法从形而上学视野向“后形而上学”视野的转换。 在这里,辩证法的“实践理性转向”与形而上学的“后形而上学走向”具有深刻的一致性。
  在“后形而上学”视野中,马克思的辩证法既批判和终结了传统形而上学,又改造和拯救了辩证法。实际上,传统形而上学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哲学的“形上维度”的消失,而是随着抽象的、凝固的和僵化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终结,哲学的形上维度反而得到了真正的解放和凸显。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的辩证法重新确立起了“后形而上学”时代“生活的希望”和“哲学的希望”,在“形而上学的终结”和“形上维度的确立”之间开辟了“第三条道路”, 为“后形而上学”时代辩证法的合法性和确定性提供了一种最强有力的辩护,也使辩证法的价值和生命力在“后形而上学”视野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和彰显。
  三、作为实践理性的辩证法:形而上学的“超越”还是“自我驯服”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关系,一直是理解和研究辩证法的重大关键问题。而这一“关系”,却不是简单的“外在对立”关系,而是具有更为深刻和复杂的“内在纠缠”关系。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正是这种“关系”,规定着辩证法的理论本性,主导着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制约着辩证法的理论功能,从而决定着辩证法的理论生命力。因此,要拯救辩证法和建构其合理形态,必须重新审视和处理好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真实“内在关系”。这一“内在关系”,实际上就是通过辩证法对形而上学的历史性“内在超越”,既实现对“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否定和批判,又保持和重建了哲学的“形上维度”。在此基础上,《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主张,要拯救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所面临的最为根本的任务就是让辩证法摆脱和解除形而上学的桎梏,挣开形而上学的束缚和掣肘,在一个不同于形而上学的新的视域中寻求自身的合理形态并展现其理论内涵,而这是关系到辩证法理论命运和未来发展的性命攸关的根本性课题。
  实际上,作为国内知名的青年学者,贺来教授的一大特点就在于他内心深处一直在努力与“形而上学的恐怖”作斗争。但正如作者自己曾反思过的:在以往的文字中,由于种种原因,形而上学的幽灵仍然是一个没能得到彻底清算的因素,缺乏反思的形而上学痕迹依旧可见。如在《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一书中,虽然我所说的“生存论基础”中的“基础”意指一种历史性的“生成的奠基”或“发生的奠基”,而非笛卡尔意义的“系统的奠基”,但现在看来,仍然明显地遗留下了“基础主义的烙印”。这也成了在作者自己看来的一种“缺憾”。 《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作者实际上是在进一步改善和弥补这一“缺憾”,也即仍然是在继续完成黑格尔想完成而没有完成的任务:消解和融化自古希腊以来的形而上学的实体本体论及其概念方式。只不过是黑格尔运用的是通过概念的辩证运动,也即概念自我乖离自己、自我返回自己和自我发展自己而实现的,所以黑格尔的思辨辩证法根本上仍然是在抽象的理论哲学范式中兜圈子,最终只能是达到了“精神的和自由的概念”,也即实现了对历史和现实的抽象的、逻辑的和思辨的表达,而不可能真正超越“形而上学的思维范式”。但《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却是将辩证法奠定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不再以一种思辨的方式追求超感性的逻辑概念世界,而是献身于变革现存世界的实践活动之中,使辩证法成为“内在于现实生活并推动现实生活跃迁的批判性力量”, 从而在实践哲学的范式中开出辩证法的具体的、历史的和现实的无限可能性之维。
  但《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在通过“形而上学批判”来阐释和确立作为实践理性的辩证法的“合法性”和“确定性”时,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追问和探讨。在这里,笔者以为最关键和根本的还是:在形而上学的基本问题结构中,作为“实践理性的辩证法”何以可能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作为实践理性的辩证法,能否真正跳出或超越“形而上学的引力场”的问题。按《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的看法,作为实践理性的辩证法自始至终执行着对形而上学的彻底批判和否定,但却一刻也没有打算放弃哲学的“形上维度”,也即仍然坚持了哲学的“形上追求”。由此导致作为实践理性的辩证法后面是它已经批判过的形而上学,而再往前则势必完全跳出形而上学,但由于其内在的“形上维度”,又有可能成为另一种超越性的“形而上学”。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面临的就是作为实践理性的辩证法究竟如何摆脱或超越“形而上学-反形而上学-新形而上学”的怪圈的问题。虽然在作者看来,作为实践理性的辩证法通过对形而上学的“内在超越”,已经为批判和超越形而上学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但这条道路仍然处在“形而上学-反形而上学-新形而上学”的问题结构中,而不一定保证能成为实践理性辩证法自己所指向的真实道路。毕竟,作者对作为实践理性辩证法的建构和操作,依然是在“理论理性”的平台上进行的。这样,作者对形而上学的批判和辩证法的拯救就难免陷入解释学的循环和带有不确定的乌托邦色彩。在此意义上,《辩证法与实践理性》一书对实践理性辩证法的阐释,是否也存在着“辩证法的自我神化”或(借用伽达默尔批评黑格尔的说法)“形而上学的自我驯服”的问题?

推荐访问:辩证法 理性 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