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士兵亡故的善后处置|善后处置

  摘要:唐代对士兵亡故的善后处置措施主要包括造册报送、递送回乡、就地祭葬、记功授勋和优待家属。从唐令和各种大赦诏书、德音中频繁出现这类内容来看,这些基本做法已经常态化,制度化。一般而言,战时以就地祭葬为主,非战时以递送回乡为主;境外由军队负责就地祭葬,境内由地方政府负责收埋礼祭;对家属的优恤,从要求州县负责抚恤,到由节度使负责不停衣粮,再到优先考虑顶替入伍,都体现了一定的时代特色。
  关键词:唐代军籍管理制度;优恤;祭葬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5-0101-06
  对士兵亡故的善后处置是军队工作不可缺失的一环,其中阵亡和非战时死亡都属于工作范畴,对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军队战斗力的生成与否。对此,西周时就规定:“凡行军,吏士有死亡者,给其丧具,使归邑墓,此坚军全国之道也。”春秋战国时期,对家属的优恤工作也有了相关记载,如《吴子兵法·励士第六》就专门提到“有死事之家,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这是史籍中较早提及对阵亡者家属的抚恤问题,但记载十分简略,做法也比较简单。到了唐代,文献中对士兵亡故善后处置的记载逐渐增多,笔者力图通过梳理文献,还原唐代在这方面的一些做法,以资借鉴。
  一、造册报送
  众所周知,唐代对士兵实行严格的军籍管理制度,“凡卫士各立名簿,具三年已来征防若差遣,仍定优劣为三等。每年正月十日,送本府印讫,仍录一通送本卫。若有差行上番,折冲府据簿而发之”。这里提到卫士服役有名册,每年更新一次,折冲府和十二卫各留一份。边军则设有兵曹参军事“掌防人名帐、戎器、管钥、马驴、土木、谪罚之事”。可知边军也有士兵名册。平时“诸将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有死即上陈”。战时士兵阵亡后,本部将校同样要“具陈其状”,因此,在名册上会相应有所体现。如在阿斯塔那八三号墓中出土的《唐通当队兵死亡、抽调、见在牒》就记载着:
  (1)( )陈思忠二人死( )
  (2)( )已上人抽入战队张古( )
  (3)( )奴门孔死马亮( )
  可见,唐代对士兵亡故或健在都要求有明确登记,同时,军队还需把亡故者名册定期送往地方州县,由地方政府在户籍上除名。如玄宗朝《令州军牒本贯放归兵募丁防诏》中就提到:“如闻诸道兵募丁防,年满应还,或征役处分,及在路死者,不得所繇牒报,本贯无凭破除,仍有差科,亲邻受弊,宜令今年团日勘责同行火队,的知实死,即与破除。自今以后,每有兵募丁防放归,令州军具存亡夹名牒本贯。”。但事实上关于这点执行得并不够好,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八月,宰相杨炎上疏时还提到:“旧制,人丁戍边者,蠲其租庸,六岁免归。元宗方事夷狄,戍者多死不返,边将怙宠而讳败,不以死申,故其贯籍之名不除。”可知士兵战死,按例是需要向地方政府通报,由地方政府在户籍上除名的。
  二、递送回乡
  据《唐律疏议》记载:“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可知唐代对亡故者的首选处置方式是“送还本乡”。在本条律文之后的疏议部分说得很清楚,所谓“从征”,即从军征讨;“从行”,即从车驾行及从东宫行;“公使”,即公事充使。疏议部分还就三类不同人员身亡后的处置方式进行了补充:
  《军防令》:“征行卫士以上,身死行军,具录随身资财及尸,付本府人将还。无本府人者,付随近州县递送。”《丧葬令》:“使人所在身丧,皆给殡殓调度,递送至家。”从行,准《兵部式》:“从行身死,折冲赙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别将十段,并造灵轝,递送还府。队副以上,各给绢两疋,卫士给绢一疋,充殓衣,仍并给棺,令递送还家。”自余无别文者,即同公使之例。应送不送者,各杖一百。
  这段文字提到出征卫士若在行军途中亡故,其尸身和资财都交由同乡送回,若无同乡,则交由附近州县送回。若是“从行”的将士,则根据官职的高低赏赐一定财物助办丧事,相当于今天的安葬费,同时将领可以得到灵车,一般卫士也可以得到棺木,以便于把尸身“递送还家”。
  唐代不仅有这样的法律条文,而且历代皇帝还通过各种诏书、赦书不断重申类似的规定。如唐太宗贞观十五年(641)十一月,“赠战亡将士官三转,听授一子,递其尸柜还乡,棺敛而葬焉”。开元十三年(725)正月,唐玄宗下令“自开元元年以来,诸军兵士殒殁,骸骨不归坟垅者,宜令军使为造棺,递送本贯,委州县府助其埋殡”。这里提到一个细节,即递还本贯后,地方州县不能对其不闻不问,而要承担“助其埋殡”的义务。开元二十二年(734),在幽州节度使张守珪的持续打击下,唐代在东北战局上取得了斩杀契丹王屈烈和权臣可突干的重大胜利,玄宗大喜,在第二年春的《藉田赦书》中专门提到“行人及防丁有身亡者,为造棺榇,递还本乡”。这里的“行人”即临时征调出征的人,“防丁”当指长驻边境的边军。两者若有身亡,依例均要“造棺梓”,“递还本乡”。
  天宝元年(742),唐的国力趋于鼎盛,十节度经略使格局形成,边军数量大增,为此,天宝三年(744),玄宗在《亲祭九宫坛大赦天下制》中又重申“诸军行人,远为边扦,……其有临阵亡殁,骸骨未还本贯,令节度使给棺榇递归”。关于这篇制文,《册府元龟》作了一定补充:“十二月制曰:诸军行人远为边扦,……其有阵亡及在军亡殁,骸骨尚未还本贯者,宜令节度使给其棺榇,递归本乡。若家内无人,付近亲收葬。仍令所繇郡县量事优恤,使得济办”。这里强调了两个细节:第一,若家中已无直系血亲,则由近亲代为收葬;第二,郡县要发给一定的安葬费或抚恤金,“使得济办”,这正与前文所言“助其埋殡”相呼应。同年八月,玄宗在《三卫彍骑疾病给食料敕》中又提到:“内外廊三卫彍骑等……其诸门及街铺职掌人等,……其有身死者,各委所由随事埋瘗,当日牒报本贯,令家人亲族运致还乡。”可见递送还乡是唐代的一个通例,不仅适用于边军和“行人”,也适用于宿卫京师的禁军,所不同的是边军、行人由所属节度使负责,而宿卫京师的卫士由其家人亲族负责。   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称雄,拥兵自重,藩镇兵开始出现,为此,唐代对阵亡士兵的递送规定也有所变化。如唐德宗《奉天改兴元元年赦》中就有:“诸道将士有死王事者,各委所在州县,给递送赴本管,官为葬祭”的记载,这里的“本管”是否“本贯”之误呢?笔者查阅了其他文献,发现皆作“本管”,故认为不是笔误如此简单。很显然,参与作战的藩镇兵遗体是由战地州县递送回各自所属的藩镇,由藩镇为他们承办祭葬之事,而不再是递送回乡,由地方州县和家属负责祭葬了。再往后,地方州县连递送棺椁的义务都不再承担了。如唐武宗平定潞州叛乱后就下令:“阵殁将士骸骨,先令所在埋瘗,不许便令将归,今已事平,如家口迁取,委所在州县量事应接发遣,如无亲属来取者,重与改瘗,勿令暴露,仍都与设祭。”类似的记载还出现在唐懿宗平定桂州戍卒起兵后的《平徐州制》中。可知在唐后期,战后递送棺椁回乡的惯例是由家属来负责迁葬,地方州县只给予一定方便和资助即可。此外,从这条诏书的内容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唐代阵亡安置的战时和战后区别。战时以就地掩埋为先,但战后条件许可时,将棺椁递送回乡仍是当然的处置方式,这一点与唐前期的变化不大。比如贞观十九年(645)唐太宗亲征高丽时,就曾下诏“从军死亡之徒,恐致湮没,埋人之处,宜立标榜,军回之日,各令将还,并给棺以葬焉”。事实上,就算在战时状态下,只要阵亡处不在敌境,也应该递送回乡而非就地掩埋,如《大唐卫公李靖兵法》就明确记载“内地非贼庭死者,准前祭哭,递送本贯”。
  三、就地殡葬
  在战场上,“递送回家”难以实现,因此唐代通常是采取就地殡葬的方式,而负责此事的主要是军队或战地附近的州县。
  1 由军队负责
  唐太宗贞观十九年(645)大举征辽时,看到沿途隋朝征辽军人的骸骨暴露于野,不由心生冷悯,于是下诏“掩骸之义,仰惟先典,其令并收葬之”。唐高宗龙朔二年(662),郑仁泰等讨铁勒九姓不力,战士死亡十之八九,高宗换名将契蕊何力前往招抚,并诏“其兵士道死者,令所在差军收瘗之”。诸如此类的记载相当多,可见,通常唐代在境外作战时,一般是由军队负责阵亡者的就地殡葬事宜。
  唐代对士兵亡故有一定的收葬规格和礼仪,据《大唐卫公李靖兵法》记载:“有死于行阵,同火收其尸,……诸兵士死亡祭埋之礼,祭不必备以牲牢,埋不必备以棺椁,务令权宜,轻重折衷。如贼境死者,单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将使人临哭。内地非贼庭死者,准前祭哭,递送本贯。”后来宋人编《武经总要》时还依旧记载:“其有死者,箪醪祭酹,墓深四尺,将校亲哭之,仍立标记,以防后取。若非贼庭,递归本贯,每人给钱帛,充送终之用。所由不举者罪之。”其做法与唐代一般无二。
  唐德宗贞元三年(787),吐蕃阴谋发动“平凉劫盟”事件,唐朝会盟官员60余人,皆被吐蕃扣押,唐死500余人,被俘1000余人。事发突然,唐代当时根本无暇顾及这些阵亡者,直到第二年三月,“刘昌初至平凉劫盟之所,收聚亡殁将士骸骨,坎瘗之,因感梦于昌,有愧谢之意”。所谓“坎瘗之”,也就是找一些低凹不平之处,把这些骸骨草草埋葬了事。这种做法不仅有违唐代收葬阵亡者的礼仪和规格,对死亡将士的家属无法交待,而且劫盟事件对于唐王朝是极大的侮辱,如此草草更有损大国威仪。因此后来“(刘)昌上闻,德宗下诏深自刻责,遣秘书少监孔述睿及中使以御馔、内造衣服数百袭,令昌收其骸,大将三十人,将士百人,各具棺柩衣服,葬于浅水原。分建二冢,大将曰旌义冢,将士曰怀忠冢。诏翰林学士撰铭志祭文。昌盛陈兵设幕次,具牢馔祭之。昌及大将皆素服临之,焚其衣服纸钱,别立二石,标题以冢名。诸道师徒,莫不感泣。”其中“各具棺柩衣服”,“分建二冢”,刘昌及其大将亲哭之,“具牢馔祭之”,“焚其衣服纸钱”等做法都符合唐代的收葬礼仪,而用御厨馔物及内造衣服数百袭作为赙赐,“诏翰林学士撰铭志祭文”等做法则体现了德宗着意补偿之意,最终使“诸道师徒,莫不感泣”,达到了鼓舞士气、同仇敌忾的效果。
  有时由于战场态势不允许,实在无法收葬的,唐代通常会在战后以合葬的方式来处置,这种合葬一般主要由军中主将或中央专员负责集中祭葬。比如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八月“令民部尚书皇甫无逸于并州设祭战亡将士”。又如太宗贞观十九年(645),“大唐贞观中,太宗亲征高丽,……及军回,行次柳城,招集战亡人骸骨,设太牢以祭之,太宗恸哭尽哀,军人无不洒泣。兵士观者,归家以言,其父母曰:‘吾儿之死,天子哭之,死无所恨’”。其中“设太牢以祭之,太宗恸哭尽哀”看似违制,但其实仍然是在遵照唐代收葬礼仪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葬仪规格,因为此次征战真正的主将是皇帝本人。开元十三年(725)正月,唐玄宗感念“河曲陇外,往岁战场,殂殁无归……亦委朔方陇右河西节度使聚敛骸骨,就高燥处同葬,祭以酒脯,高大筑坟,使久远标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四镇、北庭留后刘文喜据泾州叛乱,德宗出兵讨平之,六月“命给事中蒋镇吊祠泾州将士之战亡者”。
  2 由战地附近州县负责
  若战事发生在境内,那么战地附近州县通常负责对阵亡者的收葬事宜。这类情况在唐中期以后较为常见。如唐肃宗至德二载(757)收复两京后,大赦天下,下令:“其阵亡人,令所在郡县收骸骨瘗埋,具酒食致祭”。唐代宗平党项之后,也下令“用兵已来,城镇曾遭陷没,官健百姓应被杀伤,亲戚既无,遗骸在野,委所在长吏,差人为收拾,如法埋瘗,仍量事致祭”。德宗贞元六年(790)南郊祭祀时,下诏“应诸道自艰难以来,战阵丧殁,及凶死天亡骸骨暴露者,长史各令收瘗奠酹”。穆宗长庆元年(821)七月下诏:“应经战阵之处,所在州县,收瘗遗骸,仍量事与槥椟,兼以礼致祭”。懿宗咸通七年(866)大赦文中也强调:“其诸将士,勇敢用命,当锋殁身,义节可嘉,……遗骸在野,深可悯嗟,……宜令所在长吏访寻收敛,如法瘗葬,仍以酒醪殷勤奠酹。”可知,所在州县收埋阵亡者骸骨和奠祭的事主要是由地方长史来负责。
  关于地方祭葬的做法,唐僖宗光启三年(887)七月讨伐凤翔节度使李昌符时,曾经提到“《戴礼》之文,务先掩骼,应有未葬骸骨,及横尸在路,委所在长吏,速与收敛藏瘗。其自兵荒以来,杀伤之处,委所在州县,以孟冬加赏死事之日,于北郭除地,用鸡豚设祭,所贵以导和气,且慰幽魂”。这里提到的“孟冬”即农历十月,据《吕氏春秋》卷10《孟冬纪》第十记载:“立冬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冬于北郊。还,乃赏死事,恤孤寡”。按汉代高诱的注文,“迎冬于北郊”,具体而言是北边“六里之郊”,所谓“赏死事,恤孤寡”乃是“先人有死于王事,以安社稷者,赏其子孙有孤寡者恤之”,而非一般的“孤寡”。可知按古制,孟冬的立冬节气常为“加赏死事之日”,祭祀的地点为城外北郊,用鸡肉、猪肉等设祭。   四、记功授勋
  众所周知,勋官是授给有功人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唐代的勋官制度从最低的武骑尉到最高的上柱国一共分为十二等级。
  所谓“转”是授予勋官时用来衡量功绩的单位。据《新唐书》卷46记载:“出少击多,曰上阵;兵数相当,曰中阵;出多击少,曰下阵;矢石未交,陷坚突众,敌因而败者,曰跳荡。杀获十之四,曰上获;十之二,曰中获;十之一,曰下获。……凡上阵:上获五转,中获四转,下获三转,第二、第三等递降焉。中阵之上获视上阵之中获,中获视上阵之下获,下获两转。下阵之上获视中阵之中获,中获视中阵之下获,下获一转。破蛮、獠,上阵上获,比两番降二转。”可见唐代对军功认定的标准和授勋的规格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最高的是上阵上获,也不过一次五转。
  据《唐六典》记载:唐代要求在战后对“凡有功效之人合授勋官者,皆委之覆定,然后奏拟”,“如勘覆诣实,当有处分”。这种“处分”除了物质奖励,就是记功授勋。开元二十年(732)唐玄宗就曾下令对“诸道健儿,别勅行人,各赐勋一转,仍令所司速勘会,亲官奏写告身,送付诸道行人。”那么阵亡者会不会因为身故而得不到授勋呢?当然不会,按例“凡征、镇勋未授身亡者,其勋依例加授。其余泛勋未授身亡者,不在叙限”。也就是说,军功授勋不因将士身故而取消。相反,对于阵亡者,唐王朝往往还会给予额外的记功授勋。贞观十五年(641)十一月李世勣大败薛延陀后,太宗下令“赠战亡将士官三转,听授一子”。贞观十九年(645)“七月诏以征辽从行及辽东、平壤二道军人战死者,各加四级,听一子承袭。”武则天载初元年(689),为了提升士气,笼络军心,也下令“战亡人格外赠勋两转,回授期亲”。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士兵至少要中阵下获或下阵中获才能得勋两转,而太宗诏书中的“赠三转”,“加四级”和武则天的诏书中对阵亡者“格外赠勋两转”,都体现了对阵亡将士的恩恤之意。唐肃宗至德年间,也规定对阵亡者“将褒赠其官爵”,这里所谓的官爵也应当就是指勋官了。当然,这样的恩恤最终是由阵亡者的家属享受。
  五、优待家属
  对于阵亡者的家属,政府通常要发放一定数量的安葬费,《武经总要》记载:“阵亡军士,各随军分指挥给与赙赠,其等第用三司宣例”,但这些赙赠并不能解决家属的生活问题,因此,唐王朝还配套了其他的善后措施。
  1 州县优恤
  按唐代惯例,对军属的优恤通常由地方州县来具体负责。贞观二十二年(648)唐代准备再次征辽时,太宗就下令“从军之家,州县为之营农”。开元十三年(725),玄宗要求“其诸军长征人家,单贫乏无力者,宜令本管州县劝率其家,助其营种,使有秋望”。因此,对阵亡者家属的优恤工作在唐前期当然也是由地方州县来承担。武则天时期曾经规定,阵亡者若“其子孤惸者,州县给粮安养”。玄宗开元二十年(732)下诏要求“诸道阵亡人家,仰州县存恤,不周济者,量事赈给”。肃宗乾元元年(758)下诏“鳏寡悍独,笃疾不能自存,及阵亡人家,并损免户,州县随事优恤赈给”。可见,在唐前期的社会救济中,州县一级的政府承担着最主要的工作。
  唐中后期,随着藩镇割据日益严重,原先由地方州县承担的优恤任务逐渐由藩镇自行负责解决,所以在诏军中“本道”、“本军”等字眼频繁出现。如懿宗咸通七年(866)大赦时专门提到:“其诸将士,勇敢用命,当锋殁身,义节可嘉,孤弱是念,并委本道节度使据所申报,各须安存。如血属单弱,不能自存者,即厚加给恤。”
  2 不停衣粮
  在唐初均田制盛行的时代,唐王朝主要是规定“即身死王事者,其子孙虽未成丁,身分地勿追”,以此保证家属的基本生活不成问题。同时,还对其家属承担的差科和赋税给予一定减免。如龙朔中,契苾何力招抚铁勒九姓时,高宗下令“其兵士道死者,令所在差军收瘗之,仍蠲免其家”。到唐肃宗至德年间,均田制逐渐破坏,因此转而主要规定对阵亡者“将褒赠其官爵,优恤其妻子,仍伸本道使者郡县勿差科其家”,具体而言即“其家给复三载”。到德宗时期,由于藩镇坐大,所以对阵亡将士的优恤也由中央责成各节度使来负责,主要是规定“如有身死王事者……令臣五年莫停衣粮”。宪宗朝,平刘辟、平吴元济后都沿用这种办法,并再三重申“官军阵亡将士等……即与褒赠其家口等,并委本军优赏,五年不停衣粮”,到穆宗时期,改五年不停衣粮为“官健有死王事者,三周年不得停本分衣粮”。这种规定到唐懿宗时仍然施行,咸通十年(869)在平定庞勋率领的桂州戍卒起义后,懿宗下令,阵亡者“如无父兄子弟,仍且与给衣粮,三年不得停给”。到唐僖宗时,唐王朝势力大衰,也就只能笼而统之地说:“行营将士,如身殁王事者,其衣粮并仰给与兄弟男侄”了。
  3 顶替入伍
  唐中后期,让阵亡者家属顶替入伍也是优待家属的一种做法。其原因有二:其一,募兵制下催生的职业兵日益增多,这些职业兵与早期以农为生的府兵不一样,正所谓“皆成父子之军,不习农桑之业,一朝罢归陇亩,顿绝衣粮,言念饥寒,深用嗟悯”。其二,藩镇割据混战,为了争夺兵源,不管是中央的神策军还是藩镇的藩镇兵,大多享有相当不错的物质待遇,尤其是神策军,自德宗朝始,供给尤厚,致使“诸将务为诡辞,请遥隶神策军,禀赐遂赢旧三倍,繇是塞上往往称神策行营,皆内统于中人矣,其军乃至十五万”。而对于藩镇兵,也有很多节度使出私产供军的记载。因此,让家属顶替入伍,在唐中后期也不失是一种为阵亡者家庭解决生活来源问题的一种办法。
  穆宗朝规定“官健有死王事者,三周年不得停本分衣粮,如有父兄子弟,试其武艺,堪在军中承名请粮赐者,先须收补”。唐武宗平定昭义镇刘稹叛乱后,为了安抚军心,也下诏“其行营将士阵殁者,先已有敕,便令子弟填替,如无子弟,三年不停衣粮”。唐懿宗平定桂州戍卒起兵后,也提到“应阵殁将士,有父兄子弟愿从军者,令本道填替。如无父子兄弟,仍且给衣粮,三年不得停给”。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唐后期在优恤阵亡者家属方面,首先考虑的是顶替入伍,如果家属中实在无合适顶替的人,才考虑采取三年不停本分衣粮的优恤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兵源争夺激烈的状况。
  关于唐代顶替入伍的详情,我们不得而知,但在《武经总要》中记载宋代“阵亡军士之家子孙及亲弟侄,取最长一名,年二十已上,充填本军。内有人材过本军等样,或不及元军,分等样配军,并倍支入军例物。内十五以上,身无残疾,愿充军者,且支半分,请受候年及二十,据等配军。其无人充军者,家属随便,仍给钱十贯”。从中也可以推知唐代顶替入伍的一些情况。
  除以上五类阵亡善后措施外,唐代还有一些非常规举措,如在战场所在地建寺立碑,以慰藉阵亡者亡灵的做法。贞观三年(629)闰十二月,唐太宗专门下了一道《为殒身戎阵者立寺刹诏》,诏书中提到在隋末战乱中,为一统天下,自己曾亲自指挥了若干战役,对于双方战死者:“虽复项籍放命,封树纪于丘坟,纪信捐生,丹书着于图象,犹恐九泉之下,尚沦鼎镬”,因此要求“于建义已来,交兵之处,为义士凶徒殒身戎阵者,立寺刹焉”。值得注意的是,太宗按照惯例已对战死者进行了收埋和祭葬,但是由于心中时常不安,所以才在常规做法之外,特意下诏在当年的战场为双方战死者各立寺庙,以安幽魂。《唐会要》卷48详细记载了所建寺庙的名字以及负责撰写碑铭的大臣:
  为义士凶徒陨身戎阵者,各建寺刹,……破刘武周于汾州,立弘济寺,宗正卿李百药为碑铭。破宋老生于莒州,立普济寺,著作郎许敬宗为碑铭。破宋金刚于晋州,立慈云寺,起居郎褚遂良为碑铭。破王世充于邙山,立昭觉寺,著作郎虞世南为碑铭。破窦建德于汜水,立等慈寺,秘书监颜师古为碑铭。破刘黑闼于沼州,立昭福寺,中书侍郎岑文本为碑铭。已上并贞观四年五月建造毕。
  至此,我们探讨了唐代对士兵亡故的善后措施,主要包括造册报送、递送回乡、就地祭葬、记功授勋和优待家属。关于对将领亡故的善后措施,笔者将另文分析,在此不做探讨。总之,从唐代关于士兵亡故的善后措施频繁出现在各类大赦、德音中,就可见其基本做法已经常态化。当然随着局势的变化,有的内容也会做一些小的调整。一般而言,在战时以就地祭葬为主,非战时以递送回乡为主,在境外由军队负责就地祭葬,在境内一般由地方政府负责收埋礼祭,对家属的优恤,从要求州县优恤,到由节度使负责不停衣粮,最后到优先考虑顶替入伍,都体现了一定的时代特色。
  [责任编辑 许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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