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信力 论中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困因及出路

  【摘 要】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频频爆出慈善丑闻,致使其陷入极其严重的公信力危机。慈善组织的官方“身份”以及慈善组织自身管理不足都是现慈善组织低迷不起的困因。如何在困境中寻找出路,重塑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公信力;慈善组织
  一、中国慈善组织公信力问题现状分析
  公信力,本质上说是就是公众的信任程度。从主体层面来讲,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就应该理解为红十字会在社会中被公众、政府、受捐赠者、捐赠者等的认可和信任程度。公信力作为社会资本的一种形式,体现了红十字会存在的权威性、在社会中的信誉度以及在公众中的影响力等特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慈善事业,投入到慈善事业中来,慈善事业在我国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更是在许多天灾人祸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近年,在汶川大地震中,他们高效、专业的救援更是让全世界都为人震惊。但近些年慈善组织频频爆出的慈善丑闻也带给了慈善事业带来了沉重的打击。红十字会“郭美美红十字商会”事件,慈善总会“尚德诈捐门”事件、青基会“中非希望工程”等乙烯类事件将中国的慈善机构推上了一个又一个风口浪尖,使得原本发扬爱心的组织陷入了前所未有的非议之中。公信力的缺失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社会捐款率大大降低,没有公众的捐款,慈善组织将失去其生存发展的源泉。
  二、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慈善组织的“官方身份”,行政主导现象严重。我国的慈善组织绝大多数都属于自上而下的类型,实质是政府管制下的半官方组织。有学者认为我国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如此评价的:慈善组织在社会结构定位上与政府的补充性强,分权性若;在功能作用上,执行性强,自治性弱;在运作机制上依附性强,独立性弱,受政府干预较多。这种行政化色彩浓厚的慈善组织,从注册到资金募集、基金运作以及人事管理等方面政府拥有相当大的行政主导权,如若处理不当自然而然就会滋生腐败,进而导致公信力缺失。
  (二)慈善组织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低。所谓的慈善组织公开明细,或者披露信息,只不过是“走过场”,或“走形式”,存在着很多缺陷。慈善组织运行的透明度是取得社会的公信力和公众的支持的重要的保障。现行的法律法规仅原则上要求慈善组织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或者审查等,但其中缺乏必要的操作规定,对财务的公示也并没有做具体的要求,导致慈善组织对工作的程序和项目运行的结果等方面的内容公示仍旧是一片空白,也造成了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等的现象。尽管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也有关于慈善组织公开其财务信息的规定,但都属于原则性规定,条文简单,操作性差。社会公众只能从某指定媒体获得一年一次的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而这些信息只是慈善组织自行上报的信息,大多没有经过监督主管部门的核实,法律也没有赋予普通公民独立查询慈善组织财务信息的权利。
  (三)缺乏第三方评估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目前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着重于行政监督,而行政监督往往不能够落到实处,虽然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主动调查的权利,但其监督还主要依赖于慈善组织主动上报的各种文件、票据等进行审查。我国缺乏慈善组织的同业自律组织,没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对慈善组织的工作作出公正的评价。并且我国的多数慈善组织内部没有有效成熟的管理机制,由此而导致了很多问题,例如无法进行内部高效的自我监管。而相应的,有些慈善组织有庞大的管理机构,却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从而导致缺乏内部监督,使得贪污、挪用捐款等事件频发。
  (四)慈善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不完善。涉及到民间慈善组织的法律法规总共只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为数不多的法规条例,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以上这些法规,都是泛泛而谈,内容不全面,缺乏统一性和操作性,甚至各部门规章之间相互冲突,没有一个统一的上位法加以规范,立法体系不完整。缺少了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慈善事业的发展将举步维艰,也就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缺乏基本的信任感,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底下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重塑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出路
  鉴于我国慈善组织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讨,如何才能让慈善组织重回正轨,真正实现它最根本也是最终的目的,那就是公益。下面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一些解决途径。
  (一)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政府过多的介入慈善事业的发展会影响慈善组织工作的积极性,政府应该转变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的角色。而转变角色不仅仅需要政府从观念上转变,也要从立法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划清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职能界限。具体要求如:注册上,应该制定规范的专业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准入标准,逐步取消过去由政府制定的过于严格的标准,让更多有能力的组织加入到慈善队伍中来,塑造良好的竟争环境。
  (二)完善慈善组织的社会公示制度。建立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善款使用的追踪、公示制度和反馈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确保社会捐赠能够得到有效的使用,确保捐赠人的意愿能够落到实处。民政部于去年底发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其中提出,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披露,虽然该文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着不足,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还应该对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我国也可以参照英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立法要求所有慈善组织都富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以此强化慈善组织的公开性,推动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社会监管。
  (三)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由于非营利组织的目标、管理方式、规模等与其他企业不同,导致其在生存上存在巨大的差异,紧紧依靠来自公众以及捐助者个人的自发监督,肯定是不可行的。因此,独立的中介机构成为了信息披露机制有效运转的重要环节。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也可借鉴美国的经验,从试点的方式入手,积极引进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制度,不仅可以节省相关政府部门监管经历,提高专业化程度和监管水平,也利于提高慈善行业的公信度。
  (四)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对于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可以借助企业的治理模式和竟争机制,发展慈善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慈善组织还可以雇用独立的会计师,执行财务管制和年度审核,起到监督财务的作用。慈善组织也可以让更多的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参与进来,从而提高整个组织的工作效率,使慈善组织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总而言之,慈善组织的发展受阻归主要因于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善,许多人趁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不成熟之机,为一己之私,破坏慈善事业秩序,由此才逐步蔓延出如今看到的慈善事业混乱的现状。我们应该看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不足,回头反省,也应该看到我国慈善事业总体还是一天天向前发展,可见在我国,热心公益的队伍正在不断壮大,我们不应该因为媒体上揭露出来的信息,就对我国的慈善事业丧失信心。毕竟社会会不断向前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经历风吹雨打,也会逐步弥补其在制度法律的漏洞,不断完善自身,向前推进。
  【参考文献】
  [1]《提升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法律思考》尤琳 求实2008.10
  [2]《中国慈善组织的行政化倾向》郭大林, 徐云峰 长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 12卷 第 3期2010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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