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的特点有哪些?【论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摘 要】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比较弱,因此,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是自己的人生观发生偏颇。占总人口三分之一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本文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变化以及其刑事处罚的情况。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变化
  从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情况看,主要反映出以下四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犯罪低龄化趋势继续发展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课题组”2002年对全国10个省、直辖市的2780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全部被调查的未成年犯的平均犯罪年龄为15.73岁。[1] 而最近调查的结果是,未成年犯实施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为15.56岁。可见,短短几年时间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又有所降低。
  (二)、具有多次犯罪经历者明显增多
  未成年犯罪人中具有多次犯罪经历者明显增多,这一趋势的严重影响在于:其一,多次实施犯罪不仅意味着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而且犯罪经历本身在不断强化未成年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同时,使其可以掌握更多的与其生理年龄不相称的犯罪经验,从而使其人身危险性大大增强。其二,这一趋势也表明,社会在处理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方面的迟缓以及初次处理在防止继发性犯罪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闲散状态已成未成年犯罪人案前的主要生活状态
  目前,我国跨地区流动的农民工已达1.39亿人,连同随其流动的子女近2000万,总共占到全国人口的1/10强。[2]具体来说,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后其子女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进入城市“二代移民”。而城市“二代移民”中辍学现象严重当已经形成的过高预期受限于户籍、经济水平等客观条件无法实现时,极易萌生相对被剥夺感。加之很多人辍学后又找不到工作,成为“城市流民”,一遇外界因素的刺激或影响,很容易涉足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着较普遍的心理和性格方面的障碍,学业更容易受阻,行为也更容易越轨。[3]
  (四)、受教育程度提高
  受教育程度提高显然是义务教育水平普遍提升的直接结果。而其中所蕴涵的意义则在于:其一,未成年人的实际犯罪能力在提升。上过高中、中专或职业高中的未成年犯罪人比例的上升,意味着未成年犯罪人更多地具备了提升犯罪思维和犯罪技能的主观条件。根据2006年的统计,我国初中升高中的比率为75.7%。[4]而初中阶段后就结束学业的未成年人大都在14、15岁左右,生理上正处于青春期,有较强的叛逆与猎奇心理,不再满足甚至反感家长的庇护,渴望走向社会接触新鲜事物,这些正处在社会化关键时期却脱离了来自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正常管束的未成年人,混迹于复杂的社会中,自然会成为违法犯罪的易感群体。
  由此观之,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现实中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
  2011年9月,安徽少女拒爱被毁容案件,在社会上引起激烈讨论。大家都谴责未成年犯罪人陶汝坤的暴力行为,对受害少女表示同情。最后,一审宣判,被告陶汝坤故意伤害罪成立,法院考虑到其未成年,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1个月。被告人并未当庭提出上诉。这件事中,我们是该谴责陶汝坤的无知与冲动,还是更应该责问他的父母是怎样教育自己的孩子的。未成年人陶汝坤出生于优越的家庭环境,正在接受良好的教育,但是,他对法律的有恃无恐,对他人生命的漠视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加上父母的溺爱,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缺乏正确的引导,使这些人任意妄为。
  吉林省17名辍学少年组成3个抢劫犯罪团伙,在梅河口市、东丰县、辉南县疯狂抢劫出租车司机、中小学生、商店、行人财物,9个月作案12起等。
  两个不满18岁的退学少年,凌晨从游戏机室出来后为找点刺激,竟将一名年约50多岁的乞丐“折磨”得奄奄一息,方才心满意足地离去。男乞丐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些辍学未成年人生活闲散,缺少追求,生活堕落,父母也很少跟他们进行沟通,缺乏法律意识,不知天高地厚,他们的这些行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的是享有优越的物质条件,却不知道好好珍惜,反而嚣张跋扈,有恃无恐。加上社会经验不足,享受着与年龄和认知能力不相称的物质生活,外界的追捧和对成功的不当认识,促使他们不可一世,为所欲为。他们以为自己的亲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专横一切,只手遮天,这样的人,即使背景再深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犯罪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有的人是出生贫困或者不富裕,面对社会上的各种诱惑,贫富差距的加深,自卑感油然而生,难以自控,以至价值观发生了偏颇,想走一些“捷径”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反而忘记了通过踏实学习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等更有意义的事。一开始得到了点好处,便以为脱离现状,改变自己的环境可以很简单,不需要十年寒窗苦读才来实现自己的价值,便越来越胆大,越来越为所欲为。终究,还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接受改造。
  综上,社会虽然会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给与未成年人以宽容的态度。但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可以为所欲为。那么,未成年人犯罪又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是不是要跟成年人一样呢?下面进行具体的说明。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1款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能够构成刑法中的所有犯罪,他们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又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则应当考虑到与其年龄相对应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来酌情处罚。针对这一情况,大体有两种路径选择:一是立足于传统刑罚的惩治,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惩罚功能,二是用轻刑化、非刑罚化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
  传统刑罚的惩治,其内容就是强调刑罚是同一切犯罪行为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般手段,强调社会正义、法律秩序的维护、受害人的满足、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刑罚轻重应等同于侵害行为的严重性。而非刑罚化的方式,是指对某些犯罪或某些犯罪分子不用传统监禁刑的刑罚方法而用非监禁刑的方法来感化改造罪犯。   受传统“惟刑主义”的报应观念影响,我国对违法犯罪分子都采取严厉的刑罚处罚,以警示尚处于蠢蠢欲动时期的人,并教育人们法律的公平公正不会饶恕任何犯罪分子。但是,在“物极必反”的时候,犯罪分子不能认清自己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特别是对于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更不易明白法律的教育。
  再者,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传统刑罚惩治,通常是依赖封闭型的改造方法,将罪犯监禁起来,旨在实现对犯罪人的监禁、隔离与矫正以及对他人的恐吓作用。 (下转第93页)
  (上接第91页) 实际上,封闭型的改造环境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未成年人犯服刑完毕的再社会化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而且刑罚的威慑作用也没有人们所估计的那么高。因此,有人认为对未成年人罪犯应更多适用非刑罚化措施。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以感化方针,从根本上改变这些未成年人的思想,让他们朝积极健康的生活发展,确立生活的目标,让他们对生活充满希望。但是,非刑罚化的措施容易让一些未成年犯罪人产生无所畏惧的心理,他们可能认为反正有没有特别严厉处罚,出来后继续犯罪,也就无所谓。
  不过,相比刑罚化处罚,我更认为非刑罚化处罚的发展空间更大。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是指对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犯,更多采取非监禁性的刑事责任方法。目前,我国的刑罚体系仍然是以自由刑为中心,因此,审判人员在作出刑罚处罚时,习惯于只重视主刑的处罚,而忽略了非监禁刑罚方法的运用和附加刑的独立适用。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样。
  当某罪可以在短期自由刑和非监禁刑之间进行选择时,审判人员应首先考虑独立适用非监禁刑。
  对轻微犯罪更广泛地适用酌定不起诉和免除刑罚处罚或者缓刑。有些未成年人犯轻微犯罪或过失犯罪者犯罪以后,他们需要的不是刑罚,而是能够对他们产生一定道德影响和教育影响的措施。由于犯罪较轻,其社会危险性亦不大,其发生原因的多样性,刑罚的威慑作用也不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一些犯罪情节不严重的未成年人,如果适用拘役,则可以将拘役场所换在家里。父母是最亲近的人,如果此时父母给与合理的教育,相比拘役所等陌生冷酷的地方,未成年人更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自己的责任感,内心受到的触动会更大,更能有效的从根本上惩罚未成年人,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还可以采取社区矫正制度,将对未成年人的惩罚落实到现实生活中,而不再仅仅是被空洞的思想教育或者严酷的刑罚处罚。通过社会及各方面的努力,促进其自我醒悟,将对自己人生的不负责,通过社会责任感的加强来引导他们走上正途。例如,一些地方(如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推行的“社会服务令”制度值得借鉴。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及时加以非刑罚化的处理很有必要。未成年人犯长期在监狱内服刑,一是耽误未成年人本身文化知识和生存技能的学习;二是长期与社会隔绝,释放后难于适应社会生活的节奏;三是国家行刑成本高。事实上,假释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改造罪犯,其再犯率一直是比较低的。毕竟,未成年人尚小,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因为一次冲动的错误而被长期关在监狱,即使最后放出来了,也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未来。
  三、结语
  由于身心发展上的差异,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原因上具有一定的可宽恕性,也使得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刑罚效果容易发生偏离,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除了性质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应更多的适用非刑罚或轻刑化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关注未成年人人格的健康发展,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保护。而从长远的发展看,只有真正树立起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的观念,努力寻求对未成年犯罪人惩治与保护的最佳平衡点,才能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朝新的生活迈进。
  【参考文献】
  [1]关颖,鞠青.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5.
  [2]公安部办公厅研究室.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3]王道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刍议[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6, (3).
  [4]http: //www. moe. edu. cn/edoas/website18/90/in-fo33490. htm.DB/OL.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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