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内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婚内财产怎么分割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资料极大丰富,家庭收入不断增多,夫妻双方的财产观念越来越强,由此产生的家庭纠纷日益复杂。对夫妻财产的矛盾纠纷不仅出现在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大量存在,急需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颁布,说明婚内财产分割在立法上得到了认可,但新的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从我国现有婚内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分析研究其存在的不足,结合非常法定财产制度,提出具体完善建议,以期解决好婚内财产分割这一问题。
  关键词:婚内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非常法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168-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的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对财产权利的需求看,已从静态的占有转变为动态的使用、收益;从财产的来源看,已由单纯的工资性收入转变为工资收入、投资收益、预期利益等部分;从财产的获得方式看,既有按传统的支付方式购买所得,也有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得到[1]。同时,自由平等理念已成为市民社会基本理念,并逐渐渗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使夫妻的个体主体意识在婚姻共同体中得以彰显。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不仅崇尚人身关系的平等,还追求财产关系的平等独立。权利意识的觉醒和逐渐增强,促使婚姻受侵害方寻求合理补偿之道,有关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
  一、婚内财产分割概述
  婚内财产分割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一个概念或一项制度,它是专门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一行为的概括和总结。在我国,法学家们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称谓或概念,甚至直接将婚内财产分割与非常法定财产制或非常财产制混为一谈,这种错误的做法影响了婚内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研究。下文将对婚内财产分割的内涵进行具体分析,并理清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关系。
  (一)婚内财产分割的含义与特征
  婚内财产分割,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夫妻一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它与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分割的时间段不一样,婚内财产分割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割。其实质是,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对夫妻一方的财产权救济,使其在财产受到侵害时,实现权利人对自身财产权利的救济。对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婚内财产分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特征:时间特定性、财产共同性、情形法定性、权利侵权性。
  (二)婚内财产分割与非常法定财产制
  在法学界,很多学者将婚内财产分割与非常法定财产制①相提并论,认为两者完全一样,其实是混淆了概念。婚内财产分割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行为,而非常法定财产制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非常法定财产制是专门针对不正常夫妻财产关系制定的制度,其中非常重要,占绝大部分就是对婚内财产分割这一行为的规定。所以说非常法定财产制是婚内财产分割的理论基础,要完善婚内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对非常法定财产制有深刻、系统的理解。但又不能将二者混淆,必须清楚区分开。
  二、我国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现状
  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一规定让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但是何谓“重大理由”显得过于抽象,应当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此条规定首次明确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特殊情况下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此规定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并且有许多限制,作用有限,实难满足复杂多变的婚姻生活的需要。
  (二)我国婚内财产分割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是法律首次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是立法的突破,也为婚内财产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款坚持了“婚内财产以不可以分割为原则,以可以分割为例外”的精神,,将可以分割的情形严格限定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形之下,尊重了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共同制。但此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
  1.虽然我们不能故意扩大“重大理由”的范围,但是也不能将其范围限制的过窄。《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只规定的两条,显然不能满足复杂的婚内财产分割情形,可以借鉴大陆法系非常财产制中的法定情形,结合我国实际,对其进行补充。
  2.该规定第二款是针对夫妻一方不尽扶养义务,但将此义务仅限定为支付医疗费。而对给付最低生活费却没有作出规定。生活中,很多家庭都是一方工作有收入,而另一方没有任何收入,如果仅仅规定医疗费显然是不够的。
  3.此条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分割后适用何种财产制[2]。仅规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却没有规定分割后继续采取共同财产制还是个人财产制。
  4.婚内财产分割作为一种确实存在的法律问题,仅有一条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定,其效力等级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完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三、完善我国婚内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提请婚内财产分割的重大理由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的两点“重大理由”显然不能满足社会实际的需要,结合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提出夫妻分居、一方宣告失踪及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形出现时,也可以提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分居。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分居意味着夫妻解除共同生活的义务但保留身份关系。在德国、法国、我国台湾均将夫妻分居作为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3]。我国夫妻财产制实行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而在分居、离婚诉讼阶段的特殊时期没有明确规定。分居期间,虽然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没有解除,但感情已经破裂,对财产没有共同管理。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分居,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已经是实质上的分别财产制。所以,将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的例外,更能反映婚姻生活的实际,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2.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且下落不明的状态。夫妻一方如被法院宣告失踪,则将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当被宣告失踪方为管理人时,其对夫妻财产的管理权由代管人行使,夫妻另一方为避免自己的财产也受代管人管理,有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必要;当夫妻另一方为管理人时,则存在管理人损害被宣告失踪方财产利益的风险,也有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必要。总之,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时,已经没有夫妻双方未共同生活的事实,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共同管理,所以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是十分必要的。
  3.夫妻一方有能力而不履行家庭经济义务,严重危害他人的被扶养权。这里的经济上义务是指为家庭正常生活产生的费用,包括抚养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给付的生活费、基本医疗费等。夫妻一旦结婚,会因为共同生活产生一定的经济义务,夫妻双方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共同制使夫妻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但履行家庭经济义务的责任份额往往未明确区分,如夫妻一方严重损害了他人的被抚养权,很难实现强制履行。此时需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明确夫妻双方各自财产范围,从而保障他人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二)确定婚内财产分割请求权人的范围
  对于婚内财产分割请求权人的范围,各国规定不一,我国法学界也对此有争议。夫妻双方当然是婚内财产分割请求权的主体,但是债权人能否作为主体享有申请权产生了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程度不高,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不诚信的案件频繁发生,尤其近来常常发生夫妻通过假离婚以逃避债务的情况,通过立法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是十分迫切的。因此他们主张在夫妻一方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另一方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分别财产[4]。还有学者认为,应将债权人排斥在请求权人之外,避免婚姻受第三人的干预,体现夫妻双方的权益,婚姻家庭的稳定高于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笔者认为,婚内财产分割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如果涉及第三方,也是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产生的关系,而不能直接将第三方纳入其中,不应将两层关系混为一谈。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夫妻双方才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婚内财产分割的要求,第三方债权人无此权利。
  参考文献:
  [1]查敏敏.建立夫妻非常财产制度必要性试论[N].江苏经济报,2010-04-21.
  [2]王(王与)君.建设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案例性考察[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3]桑甚.构建我国的非常财产制[J].法制与社会,2011,(12):34.
  [4]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7:284.
  (责任编辑:陈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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