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清帝逊位诏书的历史意义:清帝逊位诏书

  2011年辛亥革命百年纪念的一大亮点是对1912年清帝逊位系列诏书(包括《清帝逊位诏书》、《清帝逊位优待条件》以及两道《劝谕臣民诏》)的重新发现。要准确评价它们的历史意义,需要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看它们到底推动了何种历史运动,留下了何种遗产。我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清帝逊位诏书》的颁布,为民国全面继承清朝疆域提供了重要法理依据,对于“中华民族”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诏书确认民国对于清帝统治权的完整继受,在国际法上亦具有重要意义:它完成了清政府的主动退出,避免了新旧政府并立所造成的国际承认困局,确认了民国对于清朝的继承为国家不变前提下的政府继承,而非建立新国家前提下的国家继承,有助于民国中央政府尽快获得国际承认;第二,清帝逊位系列诏书作出的政权安排以及清帝逊位后的北方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的融合,并没有为民国奠定一个坚实基础。统一后的民国政府内潜藏了正统性之争,成为民初宪政失败的重要原因。我们既不能无视乃至低估这一系列诏书对于建构国家连续性的法理意义,但同时也不宜过于拔高这一系列诏书以及“大妥协”对于民国宪政建设的意义。
  同时,南京临时政府对《清帝逊位诏书》中的“统治权转移”条款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全面肯定这一条款,无疑意味着南京临时政府的统治权并非由人民革命而来,在清帝让与统治权之前,人民不是合格的制宪权主体,南京临时政府也不是一个合法政府,这就否定了自下而上的革命;另一方面,全面否定这一条款,对于南京政府接收清廷控制地区也是不利的。南京临时参议院于2月16日通过《中华民国接受北方各省统治权办法案》,其中声明:“清帝退位,满清政府亦既消灭。北方各省统治权势必由中华民国迅即设法接收,以谋统一。” 这一文件的精神是将清帝“统治权转移”解读为“北方各省统治权”而非博丹意义上的“主权”的移交。虽然双方对这一交接给予不同法律解释,其好处在于理顺了“大清”与“中国”间的法律关系,实现了保全国家统一的目的。
  (摘编自章永乐:《多民族国家传统的接续与共和宪政的困境——重审清帝逊位系列诏书》《清史研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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