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老人被保健品侵害撑腰]保健品骗老人能报警吗

  [案情]   2011年6月初,陈老伯从当地电台的广告节目得知某保健品厂生产的“XXX胶囊”能治疗糖尿病,而且承诺疗效奇特。陈老伯立即打电话咨询,代销公司销售人员告知他,此种药品对糖尿病有奇效。老人购买了10盒,还停止了原来的所有药物。一个月过后,陈老伯的病情不但未治愈,反而越发严重。后在网上查询得知,该保健药品早已被多家媒体曝光,称其存在虚假、夸大宣传。
  [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案代销公司发布的广告称此种药品对糖尿病有奇效,显然与实际不符,而且因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被媒体曝光,属于虚假广告行为,应当承担陈老伯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11年夏季,吕大爷与老伴报名参加了某公司的温泉3日游,费用580元。旅游回来后,该公司服务人员打来电话热心地介绍公司有几种保健品非常适合有“三高”症状的老年人。吕大爷花了3288元买了10盒新复合胶囊,治疗自己的便秘。可服用没几天便出现恶心、头晕等过敏反映。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600元。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查,该保健品无质量问题。吕大爷要求退药,并承担3600元医疗费等损失。该公司认为,药的质量无问题,出现过敏损害是其自身原因,他们无任何过错,只同意退款,拒绝负担医疗费。
  [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告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对某些药物过敏是一种常见医疗情形,对此,经营者应负有确保特别情形下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之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该公司未能尽到该义务责任,过错是显明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吕大爷应当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
  [案情]
  73岁的刘老太多年手脚麻木,经常去医院接受治疗。她老伴在当地某报刊上看到某地达仁堂公司专治麻木、中风、偏瘫的麻愈灵丹药。通过电话联系,对方非常肯定地告诉说这药专治手脚麻木,治疗有效率高达98%。并通过快递给刘老太发来12盒(买10 送2),刘老太付了980元现金。可吃过5盒之后,任何效果也没有。经家人举报,监管部门查实该药是一种保健品,只对调解神经、血液循环有一定辅助效果,根本不是药。刘老太通过电话要求对方退货,得到的回答是:得请示领导。至今2个月过去了无结果。
  [说法]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具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责任,而本案的某报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刘老太还可以举报,要求对该报刊予以处罚。《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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