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填补制度研究] 国家生态环境部官网

  摘要本文从草原生态环境的概念为出发点,以研究对草原本身的损害为核心,将草原生态环境的赔偿机制和补偿机制相结合,形成草原生态环境填补制度。切实从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填补制度的归责原则方面研究这种制度的可行性。
  关键词草原生态环境填补制度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冉天竺、贾娜,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09级。
  一、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填补制度概述
  (一)草原对于我们的重要意义
  草原是地球上最主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占全球陆地面积的四分之一,草原对全球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在地球生物圈中有着不可取代的位置,对畜牧业、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我国拥有各类草地近四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一,大约是耕地面积的三倍,是林地面积的二倍多。居世界第二位,相较于森林而言,我国同时也是是草原大国,在世界上草原的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
  目前我国草原生态形势严峻,草原退化严重,我国百分之九十的天然草原正在不同程度地退化。其中严重退化原近两亿亩。全国退化草原的面积每年以两百万亩的速度扩张,天然草原面积每年减少约六十五至七十万亩。草原退化已使更大范围的生态环境受到威胁,公众对此感受最深的是波及全国许多地区甚至国外的沙尘暴,草原退化还会带来水资源枯竭、土壤侵蚀、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同时草原退化严重制约了牧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牧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草地资源面临严峻的危机:(1)草原退化。我国90%的草地已经或正在退化,其中,中度以上退化程度的草地达l3亿公顷,占全国草地面积的1/3,且每年仍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退化速度每年约0.5%,而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的建设速度每年仅为0.3%,建设速度远远赶不上退化速度。由于草地退化的扩大和加剧,生产力不断下降,单位面积草地产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0%,单位面积草地产值只相当于澳大利亚的1/10、美国的1/20、荷兰的1/50。(2)草原沙漠化。目前,全世界已有45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沙漠化,10亿人口饱受沙漠化威胁,沙漠化侵蚀草原、毁灭农田和林地,如无声的危机给人们的生存与发展造成巨大威胁。我国已成世界上风沙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林业部1997年5月宣布的调查结果,我国沙漠、戈壁及沙化土地168.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17.6%,近20年每年以2460平方公里扩展,相当于一个中等面积的县,年损失540亿元。而草原则是受风沙危害首当其冲的地区。
  (二)草原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第一,草原环境损害是人类活动造成草原环境保护和生态破坏导致的。导致损害的人――一般所谓污染者都要对损害负责。因此,人类活动向草原排放废弃的物质和能量而造成危害,是所谓的草原环境损害;草原本身的运动导致的灾害不属于草原环境损害。而草原生态环境损害是指人类活动对草原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第二,草原生态环境损害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草原生态环境的下降本身是“草原环境的损害”,将整体性地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或者导致可获取自愿的减少、生产条件的恶化,是对一定区域之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三)国内研究现状
  环境侵权一直是环境法研究热点,特别是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论文和专著俯首皆是。但纵观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研究成果,基本上均将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定位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对于环境本身损害鲜有论及。
  目前,国内学者们对环境资源损害的探讨寥寥无几,而且均是近年才开始予以关注,说明环境资源损害正在引起学者的重视,成为环境法学界一个新的研究热点。但是我们仍可以看出学者针对环境资源损害的法律问题关注较少,基本均集中于对国外法律制度的介绍,即使有对环境资源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损失范围的论述,也只是予以简单说明,并未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并且对草原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途径研究也只是局限在单方面研究的基础上,所以本文针对此,结合多种救济途径加强对草原本身的保护。
  二、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填补制度解析
  关于“填补”一词,《生态损害事实及其可填补之类型研究》、《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社会化》、《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个别化与社会化研究》、《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等诸多论文中均有使用,但都未对其涵义予以解释。
  在语义学中,现在可查的对“填补”权威解释是指“补足空缺或缺欠”,对于“空缺或缺欠”的“补”有“足”与“不足”的程度差别,用“补足”略显失当,不如“弥补”一词合适。所以,填补是指弥补空缺或缺欠。“填补”是属概念,包括“赔偿”和“补偿”等种概念,赔偿一般是用于侵权责任主体明确场合,补偿一般用于侵权责任主体不明确等场合,但这并不等于说填补就是侵权责任主体明确时的赔偿,也不能说填补就是侵权责任主体不明确时的补偿。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填补可以分为赔偿填补和补偿填补。赔偿填补是指因自己的侵权行为使他人或集体受到损害,符合损害赔偿责任构成时所给予的救济。补偿填补是指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虽有不足之场合,但仍基于特定原因,由“加害者”对受害者所遭受损害予以救济。其实也就是一种国家或者社会的公益救济。所以草原生态环境填补制度就是在协调赔偿和补偿两种机制下对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救济的一种制度。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赔偿还是第一位的。
  三、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填补制度下的归责原则
  草原生态损害填补制度就是指对于行为人造成的草原生态环境损害的结果,根据责任主体是否明确分别适用补偿和赔偿的制度。填补制度包含着补偿和赔偿,针对环境本身这一特殊保护主体,出于救济的完整性考虑,不能仅仅要求有过错的行为人做出赔偿,也应该要求无过错的行为人,主要是国家,做出补偿。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从广义的角度讲国家作为所有者的身份,给予补偿也是必要的。
  (一)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
  责任主体的义务是对草原生态环境进行赔偿,此时应当适用过错原则。首先,从污染者来讲,会对草原环境造成破坏的主体一般有草原附近的企业,不合理开发草原的牧民,来草原观赏的旅游者。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那么企业排污量虽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仍然需要赔偿,会显示出一定惩罚的色彩,那么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因为对于环境本身,它是一个自然物,它的损害不像人身和财产那样具有急迫性。况且我们国家的排污标准一般也是在这个环境的自净能力范围之内。如果是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或者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损害,那就更不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再从牧民的不合理开发讲,牧民并不是高级文化知识分子,他的认识能力只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使是对草原的不合理开发也不是基于故意,从牧民个体的财产收入来讲,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对草原本身损害进行赔偿。只有在出现个别牧民故意破坏草原的行为时才会产生赔偿,所以也不适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草原游客来说,他们只是暂时的观赏,不会对草原造成大的损害,就是一些生活垃圾,一般可降解。只需在道德上规制即可。其次,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讲,对草原本身的损害赔偿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国家是环境公益保护之最重要主体,在环境公益保护上具有重要作用。从理论上讲,国家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对环境进行公益保护,因而对于任何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国家应该制止和纠正,从而达成环境公益保护之目的。这样讲,对草原本身环境损害赔偿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较合适。
  (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
  此时需要启动公益机制,对草原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既然是补偿,此时就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首先,草地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草原损害的责任往往不能划清。草原生态环境的损害,确实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措施进行调节,但是这些措施往往会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而且力度通常很有限,很薄弱。更重要的是,草原的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的损失,责任往往是划分不清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来补偿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只有由代表全民的政府来买单,进行国家补偿。其次,辽阔的草原为社会、为公众提供大量公益性产品而使公众受益。既然公众受益,就应该由其代表者政府来付费。再次,草原有许多有形的、巨大的、可实现的经济价值,但受政策制约或者草原资源自身特点的限制,不能变现。因此政府为了这一点,也应该做出补偿。
  四、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填补制度的必要性
  在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发展进程中,人们一直在强调环境损害对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损害,没有从长远角度考虑,加强对草原本身的保护。我们仔细考究一下就可以发现,任何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都是由于环境本身早到了损害而导致的。而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必然会抑制牧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剧生态风险程度。所以对环境损害的救济是至关重要的,我们以前抑制采用的是救济一元化,主要是对生态环境破坏的赔偿。本文将的是对草原本身的损害,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很少关注对它的救济,而且即使是关注,救济途径也比较单一。因此,本文结合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补偿,形成一种填补机制,从不同角度研究,以完善我国法律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从而为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工作提供全新的视角和参照系,并有助于我国民法损害赔偿法理论。并期望本文能起抛砖引玉之效,引起中国政府机构、学者对环境损害这一议题的重视,进而更有效的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曹明德.对建立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法学.2004(3).

推荐访问:生态环境 填补 损害 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