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实验室监管公信力,立法规范或迫在眉睫:迫在眉睫

  在经济性公共服务监管全面推行改革的当下,社会性公共服务领域监管改革启动相对滞后。其中,实验室检验检测这一公共服务领域部门垄断供给并未打破,以致引发某些行业的产品质量与安全难以得到根本性的保障。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程静再次呼吁,设立相关法律规范实验室管理,制定一部统一管理、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规规范实验室行为,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提升实验室检验证明的公信力,推进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进程。
  截至目前,我国有数万家各类实验室,分布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同时,实验室管理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正常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早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以程静为代表的30位安徽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建议,呼吁实验室管理立法。“尽管该项建议尚未得到落实,但作为首次在人大会上提出实验室管理立法的建议,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程静表示。对此,她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当前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科学发展。这就要求实验室管理也应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飞跃,与时俱进。因此,作为实验室管理者,从体制上进行关注,也是立法的一个背景。而对于首次提案就得到广泛关注,这对我们来说也是极大鼓舞。”
  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将“检验检测服务”列入“八大重点高技术服务领域”,要求在“十二五”期间,高技术服务业到2015年,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对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高技术服务产业体系,成为服务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基本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据了解,我国实验室的类型、机制、体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实验室是从事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校准、检查、教学及科学研究分析等技术工作的技术机构,是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中重要的基础性技术支撑,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用以保证产品服务质量、保障公平贸易、保护环境、反欺诈的重要手段,同时实验室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已成为典型生产型服务业。对于实验室这样一个特殊的技术团体,肩负着为公众提供优质可靠服务的同时,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不仅是对公众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毒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与毒豇豆事件,将我国实验室检测能力推到风口浪尖的同时,也曝露了我国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法律法规不统一、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标准不统一、重复评价认定现象等问题。相关业内专家表示,由相关法律法规可见,《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管理有一些相关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约束力薄弱、违法成本极低、执法困难等问题。对此,程静表示:“目前,我国大多实验室按照ISO/IEC17025进行管理。但是,这其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农业部实验室就有自己的评价体系。再比如有的实验室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逐利行为,忽视了其独立的第三方性质。这就造成了标准不统一、经济驱动等问题。而实验所出具的报告会在贸易仲裁、产品质量判断、司法鉴定等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的局面,需要有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督。”
  有资料显示,在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方面,国外也有一些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国际上推广的《良好实验室规范》是严格实验室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目前在美国、欧盟、日本、新澳等国推行),对试验设计、操作、记录、报告、监督等整个研究环节做出明确的规范要求,适用对象包括医药、农药、兽药、工业化学品、化妆品、食品/饲料添加剂等,应用范围包括实验室试验、温室试验和田间试验。实施GLP有助于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试验质量的提高;保证试验数据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比性,实现试验数据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试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登记、许可评审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实现实验室管理立法的监管统一,可以消除多头管理的弊端,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公平、有序、有利、具有公信的实验室管理氛围。对于拟定相关法规提升实验室检测公信力这一问题,程静建议,我国实验室立法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针对现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顺应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趋势,遵循国际先进实验室合格的评定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规范与促进实验室发展的法律制度。
  据程静透露,拟定这一条例具体建议涵盖如下内容:一,将实验室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统一规划,科学布局。二,统一资质认定,提高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三,规定实验室开展检测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及行政干预、实验室不得推荐所检测产品等制度,保障实验室和检测人员独立于相关利益各方。四,开展实验室诚信评价,将实验室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纳入实验室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诚信信息。五,能力验证制度,提升能力验证在实验室管理中的应用与实验室整体的技术水平。六,鼓励认可制度,推动我国高端实验室参与国际竞争。七,建立实验室资源信息公开制度,有关实验室的资质、能力及其他基本信息应向社会公众开放。八,实验室检测资源共享制度,使社会各界可通过检测资源平台获取所需实验室信息,推动检测资源更好地服务各类市场经济主体。九,检测人职业资格制度,从整体上提高实验室从业人员的能力与水平。
  为维护与规范我国经济建设秩序,使“实验室”这一生产型服务业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得到健康发展,在提升国家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立法规范实验室系统化管理或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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