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普遍性与文化相对性探析_道德的普遍性和相对性

  [摘 要]世界化自人权而来。启蒙时代的普遍主义在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及后来的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如此充分的反映。人类文明总是以其特有的运行规律向前迈进,尽管有无数次地区性乃至世界性的灾难羁绊着它的步伐,也不能阻止其前行的惯性。对于20世纪人类文明创建的最大业绩,就是作为一种恒定的理念――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信念,作为普遍价值观在各种意识形态、不同类型国家中得到了普遍肯定。各种文明、各种文化立足于普遍价值观,普遍尊重人权,并通过跨国界文化层次的互动和对话,增进了解,增加互信,缩小差别,减少对抗,共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人权;普遍性;相对性;发展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120-02
  1 人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人权思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和中世纪基督教的神学思想,经历了形成、发展、多元化的历史阶段。人权学说产生于17~18世纪文艺复兴至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制度的创建,资产阶级学者提出来“人权”的概念,主张“天赋人权”。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其后,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天赋权利”的概念。认为,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进一步阐述了关于诉讼人权保障的思想。他说:“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最卑微的公民也应当受到尊重。他的荣誉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长期的审查,是不得剥夺的;他的生命,除了受国家的控诉之外,是不得剥夺的――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卢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是一个社会的、政治的范畴,是历史地产生的。所谓人权无非是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就其最初提出,无非是指“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马克思说“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
  2 人权普遍性价值观的确立与发展
  人权的普遍性指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种应当被普遍尊重和遵循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和实现对于任何国家、种族和民族的任何人是没有区别的,因而它具有普遍的属性。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由于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形,人权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注,国际条约有关人权的规定逐渐增多。特别是国际联盟的建立,是国际社会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该盟约包含了关于国际人权法发展的两项条款,随后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都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人权的国际保护观念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人权保护的水平有了质的提高。但是,这一时期没有能够形成为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人权概念,也没有形成制度化的人权国际保障机制。国际条约所保护的人权范围很窄,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漠视人的尊严,给世界人民带来的巨大灾难,同时也向人们证明了,一个政府对其国民的野蛮行为与对其他国家的侵略之间密切相关,尊重人权与维护世界和平之间密切相关。鉴于法西斯主义给人类的生命和尊严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及惨痛教训,因此,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战后,人权问题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提出了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组织,确立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保护标准来防止悲剧的重演。对于人权问题的重视首先表现于战后制订的《联合国宪章》,《宪章》的序言开宗明义地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宪章》第1条第3款规定:作为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的基本自由的尊重。”
  总之,《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人权各款的规定,是国际和平、民主和正义力量的胜利,是各国共同努力的成果,《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条款不仅有着空前的历史意义,也为战后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人权观念在全世界已深入人心。应该说《联合国宪章》的诞生使得人权保护国际化,人权作为普世价值在更大程度上有了一定传播。
  3 应当承认人权的文化相对性
  我们同时也必须承认人权所具有的特殊性,即人权的文化相对性。人权是人类文化发展的结果,而人类文化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文明与文化的传统差异对人权的影响是“最深刻、最广泛和最严重的”,每一种文化传统有自身的历史,每一种文化有不同于其他文化的独特性和个性,“任何社会都会有人权的某种要求,但每一个社会又都有各自的方式”,如英美文化、欧洲大陆文化是一种个人主义文化,倡导“人本主义精神”,中国、东亚文化受到儒家文化的濡染,是一种社群主义文化,各种文化在事实上客观的存在着差异,这种自然差异应该得到尊重,也意味着每一种文化在基本权利方面存在的个性和多样性。
  人权问题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国际问题,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发展程度以及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成为政治强权、经济霸权、文化霸权的争夺场所,围绕人权方面的争论不绝于耳。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话语,各种文明类型和区域国家都提出了自己对人权的看法和观点。西方的人权价值观,主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优先,并把人权纳入其外交政策之中,最首要关注的是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个人免受国家或政府侵犯的权利要求。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特别是贫穷国家被“边缘化”了,为了人权的普遍实现,更重视发展权、民族自决权、和平权、环境权等以集团权利为主的社会权利,可以说,生存权、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对于国家而言,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光有政治的、经济的自决权是远远不够的,倘要更好地生存,就必须求发展,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改善本民族的经济地位,才能追求社会文化的发展。因此,在解决具体人权问题时,应该考虑世界各国、各地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多样性。
  人权是与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和联系的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当今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统一的人权模式和可以接受的统一的具体标准。衡量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按照一个模式,或者按照自己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的客观观察,要符合该国的历史发展、文化传统、民族意识、经济发展程度等多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做出公正的评价。
  人权一直是个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的概念,从这个角度说,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乃至不同阶层对人权的理解因时因地有很大差异。在全球化的意义上应该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来衡量人权的概念,不同文明、不同民族国家丰富了人权的内涵,并以一定的方式尊重和保障人权,共同促进了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对于某些普世价值在更大程度上、更大范围内有了一定传播。
  对人权普遍性的认同并不排斥多样性的存在,事实上人权观是一种开放性和多元化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应当是建立在普遍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多元共存。
  4 各种文明相互尊重、借鉴,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普遍价值观是东西方文明中各种优秀价值的体现,而且,还需要继续丰富和完善。因此,人权宣言是建立在“非排他性的普遍主义思想之基础上”,它所提供的并不是统一化,而是提倡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各种法律制度的协调,但条件是这种协调应当与共同的基本原则相吻合,这样才能保持整体上的协调,也就是保持普遍主义。
  我们目前必须承认,从世界范围来看,人权的普遍性更多的是体现于精神世界或价值认同。人权的普遍规律直到1948年《普遍(世界)人权宣言》才确认,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还有待人们去构建。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普遍化”这一进程,目的并不是要从某单一的出发点去传播某种单一模式,而是要促成在不同的出发点上出现一种承认所有人类都享有的共同权利的愿望。所以,对于普遍价值的理解都有从自发的、单方面的理念向一个公约性的、被普遍接受的理念发展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看,人权的普遍性正是意味着观念上的认同,并且通过各种文化之间的交流,使这种观念进一步丰富起来。因此,问题在于要使这些“不同方式”相互接近,使它们得以相互渗透和相互丰富。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打开的不是一条单行线,而是开创了为数众多的通道。
  在人权问题上,我们既要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也要承认人权的文化相对性。国际社会只有在现有国际人权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各国之间依靠充分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人权在21世纪才有可能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更多的尊重和保护。这样必然会改善和提高各国的人权水平,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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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寇婧(1964―),汉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王红莲(1963―),汉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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