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垄断的暴利小生意【“银行暴利”在于管制而非垄断】

  最新公布的2011年银行业年报,再次让人们联想起“暴利”两字。五大国有银行在去年盈利6700亿元,12家已经公布年报的银行利润总额超过8000亿元。而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11年中国商业银行净利润超过1万亿元,这相当于去年全国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近两成。
  中国的银行,数量不少,利润却高度集中。据统计,中国目前拥有各类银行近400家,其中包括5家国有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20家城市商业银行及200多家各类农村商业银行和乡镇银行。此外,还有70多家在中国营业的外资银行。但前12家银行占有了银行业利润总额的80%,五大国有银行占据银行业利润的近七成,这充分说明多数银行只是陪衬。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4月2日的地方考察中,再次指出了银行业的垄断问题。他坦率地谈到“银行获得利润太容易”,认为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让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从根本上“打破垄断”。
  所谓“垄断”,是指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占据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市场,从而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实现其对市场的独占性控制和支配的行为。中国拥有400家银行,可以参与全国竞争的银行就有十几家,从竞争者数量的角度看,说银行业“垄断”有些站不住脚。
  相比之下,石油行业只有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家公司,电信行业只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家企业,这种垄断企业的集中程度,远非银行业可比。就算是航空、汽车制造领域,其从业公司的数量也远远少于银行业。这些高度垄断行业,都未获得银行业的暴利,也未造成银行业供求不平衡的问题,原因何在?
  相对石化和电信行业,民营资本对银行业的准入,从法律角度要宽松得多。有关设立银行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中,不仅没有禁止民营资本和个人成为银行股东的条款,甚至在一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入股组建银行。
  设立银行的门槛并不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制为十亿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一亿元、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如果按上述条件,那些从事民间借贷的地下钱庄,完全有财力发起设立银行,大大方方、合理合法地从事借贷业务。但现实中,规模巨大的民间借贷却放着“正道”不走,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从事金融业务,其中的“蹊跷”令人不解。
  其实,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的例子也不少。比如宁波银行的股东就有雅戈尔集团和杉杉股份,民生银行最大的股东是新希望投资,除此之外还有史玉柱和泛海集团等,这些都是纯粹的民营资本。既然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法律和现实都是开放的,既然银行的数量也显示出这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为何人们还为银行“垄断”争论不休呢?
  在所有与银行相关法律中,均有设立银行的审批规定――即银行的设立需要银监会审批。我们不知道那些地下钱庄的经营者们,是否尝试过走“正道”,向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申请发起设立银行,但没有一家纯粹民营城市商业银行的现实,已经向人们证明,所谓的“正道”是走不通的。
  这才是最具讽刺意味的局面。从法律层面,开办银行的主体和条件都是明确的,从需求层面,大量中小企业需要民营中小银行服务,但现实却是数百家银行获得“垄断暴利”,大量民间资本眼看着这个行业巨大的利润,无法参与。
  这就像在一条光明大道上,有一块无形的玻璃墙,路牌指示前途坦荡,但真要走上去就会碰壁,而这个“壁垒”无人提起却尽人皆知。
  中国银行业的问题,并不在于“垄断”而在于“管制”。所谓管制,是指由政府机构制定并执行,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银行准入的管制,是银监会内部掌握的审批权。之所以说是“内部掌握”,因为法规中“银监会审批”的条款,从未明确审批通过或者不通过的条件是什么。这种藏在暗处的管制权,如同一个巨大的筛选器,设置了一个“谁才能开银行”的筛选条件,它既可以批准上百家城市商业银行,也可以挡住想进入银行业的民营资本。
  那些入选的“嫡系银行”就算有几百家之多,也可以共享“暴利”,形成一种罕见的集体垄断,而那些无法进入的“体制外资本”,只能在地下流动、在法律边缘营生。
  美国有上万家银行支撑着15万亿美元的GDP,中国仅靠为数不多的“体制内”银行,支持40多万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总量,显然会矛盾重重。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不在打破“垄断”而在取消“管制”、取消那些看不见的审批门槛,让民营资本可以“依法”开设银行――这样的放权让利,对政府来说只是一小步,但对中国金融改革,却是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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