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机构_也谈第三方无过当防卫

  摘 要 本文以实例为载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讨论第三方无过当防卫构成要件;对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带来的犯罪嫌疑人伤亡或定罪,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不利后果的现实进行评析;进而结合国情和国外相关司法实践提出适于我国的第三方正当防卫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正当防卫 第三方无过当防卫 见义勇为
  作者简介:陈会玲,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律、职业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85-02
  
  2012年初,随着广州张老师遇黎小姐遭劫开车追截三劫匪致劫匪一死两伤行为(以下简称张老师案件)被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认定为见义勇为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无过当防卫、第三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又成为社会的热议焦点。近年来,此类案件我在国发生多起,在赞叹中华传统美德的同时,由于案件给见义勇为者带来的不利后果或困扰,需要我们思考和研究。
  一、第三方无过当防卫构成要件
  第三方无过当防卫,首先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次要符合无过当防卫的条件。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方正当防卫除应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外,还应具备见义勇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确实看到不法行为,并试图通过自己的行为阻止不法行为,以避免或减轻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张老师案件为例:支撑张老师第三方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的关键点在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老师确实看到黎小姐被抢劫挺身而出。否则,其行为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依照《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来看,劫匪不过是抢了黎小姐的一部手机,结果却造成一死两伤是不是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张老师应否承担不利后果呢?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事件中,警方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在进行抢劫,依照刑法,张老师的正当防卫行为应免予刑责。
  综上,现行法律框架下第三方无过当防卫条件的规定可归结为:主观上有见义勇为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且符合无过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其中,主观心理状态是决定行为性质的关键。若无见义勇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证据证明,那么,张老师行为只是一起交通肇事。
  二、第三者正当防卫为自已带来不利后果现象的分析
  近年来,国内陆续发生多起第三方正当防卫致犯罪嫌疑人死伤案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该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无庸置疑,但到底是无过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要否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以及在行使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由谁承担的问题存很大争议。
  (一)曹天(化名)实施第三方正当防卫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分析
  2009年4月27日,洛阳小伙曹天看到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连忙追赶,在责令小偷停车未果后,抽出身上皮带向小偷抡去。导致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给死亡犯罪嫌疑人经济补偿2.5万元)。判决引起轩然大波。一个“今后遇到此类情况,我们该何去何从?”的讨论展开了。更在有网友发表言论“警察叔叔显然是让我们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时,只当观众,别管闲事。”
  按照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来看,曹天的行为显然属于见义勇为。既是见义勇为行为,为何又带来牢狱之灾?此案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曹天是第三方正当防卫,是见义勇为的合法行为,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偷范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曹天不构成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曹天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范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曹天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在损害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曹天用皮带抽打驾助力车的范某,客观上距离较远,没有打到,并且用皮带抽打带来翻车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很小。其采取的这种制止范某停车的方式在当时的情况下来看应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曹天为了防止他人财产被盗,积极追赶小偷,这种正气值得弘扬、鼓励和倡导,作无罪定论较为适宜,范某摔死作为意外解释更合理。但该观点下会否引起“私刑”的不良后果?一味的保护见义勇为者会否视犯罪嫌疑人生命安全于不顾,有失公平?
  就曹天承担犯罪嫌疑人经济补偿2.5万元问题,笔者认为该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由曹天承担。理由:我国法律中有民事正义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是人身损害侵权的免责事由之一。如上所述,曹天的采取的方式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故无需承担2.5万元的民事责任。
  (二)凌华坤见义勇为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被索赔,妻儿受伤、车受损自已负担
  2011年5月中旬,吴川市个体户凌华坤见义勇为,驾车追击劫匪,车辆与劫匪的摩托车碰撞,造成一劫匪重伤不治身亡,并伤及路人和路边一面包车。凌华坤获得见义勇为奖金5万多元,因妻儿受伤,座驾大修,以及被伤路人和面包车车主要求赔偿,奖金用尽,还要倒贴4万多元,严重影响到其家庭生活。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10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分别就此事作出批示。最终吴川市交警部门认定,凌华坤撞死劫匪属刑事案件,但定性见义勇为,不负任何责任;而撞伤路人属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由保险公司负责。
  对于凌华坤应否承担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法理分析,被凌华坤驾车撞伤的路人以及被撞车辆的主人,就其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此处不宜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若不让凌华坤担责,那么第三人损害就有落空的风险。那么就让凌华坤担责是不是英雄“流血又赔钱”呢?见于损害是凌华坤是在见义勇为情况下造的由于背负不合情理,是否由保障公司承担,应当看保障条款规定,不能由政府决定。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对于见义勇者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民事赔偿责任进行救济免责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完善相当的见义勇为机制,为见义勇为者解决后顾之忧。例如,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或联合保险公司,将此项纳入保障条款。
  凌华坤见义勇为造成妻儿受伤,车受损大修的费用由谁来承担。按照无因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凌华坤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抢夺案中受害人来说,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凌华坤可以就自己妻儿受伤的损害要求劫案的受害人(也是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会否被起诉承担刑事责任,会否遭到打击报复,也是见义勇为者担心的问题和安排隐患。
  三、对完善第三方无过当防卫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第三方正当防卫相关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见义勇力者切身利益,让见义勇为者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之下,依法施助,放心勇为,是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保持社会良好秩序的需要,是法律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作用的重要体现。
  (一)尽快建立完善第三方正当防卫法律制度
  一是把第三方正当防卫定性和界定,明确与见义勇为的关系,拓宽第三方正当防卫社会保障面;二是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正当防卫行使的情境,即在什么情况下可实施第三方正当防卫;三是要明确正当防卫的具体措施(禁止措施)、程序或禁止性规定。例如,发现不法行为应及时报警,不允许擅自采取措施,不允许驾车逼停犯罪嫌疑人等,让欲见义勇为者明白能否见义勇为,如何做,怎么做,哪些不能做;四是完善第三方正当防卫的救济制度,包括:由于第三方正当防卫造成的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由谁赔偿问题,第三方正当防卫带来自身或家庭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以及对见义勇为者伤残关怀和持帮助机制,对可能的打击报复进行保护与救济的问题等;五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正当防卫度的造成犯罪嫌疑人意外伤亡是否定罪等。有了一部全面的第三方正当防卫法律制度,既能保证不以正义的名义滥用暴力,也确保助人为乐之后不会被困扰缠身。
  (二)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
  在表彰奖励制度基本上建议关注两个重点:一是在见义勇为被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赔偿时,可先行垫付并取得对侵权人、受益人的追偿权。二是建立关怀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长效机制,对见义勇为者伤残后生活情况进行持续关注,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见义勇为人员感受来自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此外,建议保监委修订险法规,把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的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列入保险条款。以体现社会各方面对见义勇为的大力倡导和支持。
  第三方正过当防卫是我们全社会追求和倡导的明文风尚,立法不明确,保障利,只会让更多的人望“见义”而恐“勇为”之不利后果,我们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措施,构建第三方正当防卫长效保障机制,让勇者无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8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
  [3]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与试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4]广州老师驾车撞死劫匪进展律师称不必赔偿嫌犯.京华时报.2012-01-23.
  [5]凌华坤见义勇为反赔钱.案件迟未定性理赔无从谈起.羊城晚报.2011-10-28.
  [6]洛阳一小伙追赶小偷致其当场摔死获缓刑引争议.中国网.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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