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中消费者保护制度研究]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愿望,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构建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方面仍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仅在《反垄断法》第50条以“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原则性的赔偿规定,但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面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时如何更好地利用反垄断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待更完善的制度做保证。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消费者;消费者诉讼机制
  
   一、垄断及反垄断法的立法目地
   经济学中的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由此所知,经济学中的垄断是对一种静态的状态予以规制,而非实行垄断的行为,而在现实中,法律所予以规范的垄断通常是通过一定的垄断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所以法律中的垄断是指对市场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是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所致,垄断资本通过对生产、市场和价格等方面的控制与操纵以获得利益,侵犯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的高低主要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有利于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通过有效的竞争,可以使消费者享受高质量低价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而垄断的形成,垄断者可以轻易地影响市场价格,向消费者转移成本,从而使自己获利。每种垄断的形式都隐藏着欺骗消费者的危险性,是经济的停滞不前。垄断的存在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我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相违背,故而需要法律予以规制。
   消费者利益的受损与违法垄断行为的关系主要有直接性和间接性两个方面,直接性方面主要体现在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经营的服务方式,自主购买者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垄断的存在恰恰损害了消费者这方面的选择权。在间接性方面,主要体现在表现为对消费者福利方面的消减。垄断行为阻碍市场的有序竞争,而竞争能促使生产者不断改进技术扩大规模,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从而使消费者能够享受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更优质的服务,而垄断的出现扭曲正常的竞争价格机制,垄断者通过垄断行为使消费者间接支付垄断价格,阻碍消费者享受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成果,即垄断使竞争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丧失。
   反垄断法的最初目的是保护竞争,提高经济效率。随着时代的发展,反垄断法的宗旨有所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逐渐成为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在反垄断法限制企业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维权来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作出回应,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对消费者而言,反垄断法可以弥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专项法律法规在保护其权益方面的不足。大多数国家都有这类性质的法规,这些法规从根本上禁止了那些以非法方式剥夺消费者从竞争中收益的商业做法,因为他们会造成诸如定价过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差的后果。可见,反垄断法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作用,其维护市场的竞争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最终目的。由此可知反垄断法是指禁止反竞争的购并、联合行为的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力量行为的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的总称。从长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确立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其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二、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机制
   我国目前仅在《反垄断法》第50条以“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原则性的赔偿规定,但仍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对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面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时如何更好地利用反垄断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待更完善的制度做保证。首先,消费者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起诉资格。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的“他人”也包括受损失的消费者,允许消费者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可以有效地减少来自公权力的干预,同时,消费者私人对反垄断行为拥有起诉权,可以不受政府偏好的影响。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对于垄断行为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社团组织都有资格进行公益诉讼,如美国的集团诉讼,我国可以加以借鉴,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起诉的权利并建立相应的诉讼代表制度。其次,是消费者提起反垄断诉讼时诉讼费用的承担。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因反垄断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往往需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消费者为了个人的小额利益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须支付出较高的诉讼费用,这往往是大多数消费者自认倒霉,放弃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基于费用相当性原理,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的节省等程序利益。一般来说,程序越复杂,不仅法院工作需要更多的预算,当事人的花费也更多,二者是成正相关的,因此,就小额纠纷的权利保护而言,不应当通过复杂的程序予以保护,而应当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通过简易化的程序予以保护。再次,是关于证据规则。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专业
  知识,很难按照传统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来举证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也很难证明损害的总额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的因果联系。反垄断诉讼可以借鉴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即反垄断诉讼的原告只需提出加害者有垄断行为的初步证据,即可以支持其请求。至于垄断事实是否成立,垄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则分配给被告承担;若被告否认其有该垄断行为,或否认其行为会造成原告提出的损害结果,则必须提供反证,否则由其承担不利的结果。最后,关于赔偿与救济方式。传统的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过于单一,当个体消费者受到的损害较大时,传统的赔偿方式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当受损害的消费者数量众多时,所受损害极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时,这种方法由于管理和交易成本较大而效率不高,需要创制补偿消费者的其他办法。我国的赔偿方式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多变,而不拘泥于形式。同时也应防止消费者的恶意及循环起诉。
   总之,反垄断法政策的健全不但依赖于法律规则,还依赖执法机制,仅有好的规则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执法机构保证法律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合理制度的遵守。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在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制作用的同时,建立起消费者实施反垄断法的机制,也必须高度重视反垄断法对权利救济的司法程序建设,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 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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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虎成,西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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