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涉及监狱刑罚执行法条的解读_刑罚执行一体化的意思

  [摘 要]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与监狱工作直接相关法的有4条,集中对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减刑、死缓和无期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假释制度的修改,既有原规定的提升,又有新制度的创设。文章着重对其涉及监狱执行刑罚的4个法条进行逐一对比解读,主要是为了让监狱人民警察加深对这些内容的理解,打消法条所涉及到的服刑罪犯的思想顾虑。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刑罚执行;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对监狱现行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其涉及监狱刑罚执行内容的解读,与大家探讨此次刑法修改对监狱刑罚执行的影响。此修正案与监狱工作直接相关的法条集中在刑法第50条、78条、81条、85条的修改,主要是对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减刑、死缓和无期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假释制度的修改,既有原规定的提升,又有新制度的创设。
   一、刑法第50条解读
   (一)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解读
   1.明确提升了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的最低年限
   即从15~20年的比较大的幅度统一明确为25年。既阻断了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又明确统一了标准,刑罚执行更加具体规范。
   2.新增加了“限制减刑”的规定
   本条第2款中“限制减刑”是本次刑法修改新创设的一种刑法制度,完善了我国刑法制度。
   3.增加了可以限制减刑的3类死缓犯
   即在第2款里增加了因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3类罪犯,加上原来的6类,共计9类,在他们的减刑时,可以对其限制减刑。要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本条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相对较短,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差距过大,掩盖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应有的关系。
   二、刑法第78条(第2款)解读
   (一)修改为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解读
   1.提高了无期徒刑犯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
   无期徒刑犯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由10年提高到13年。主要是为了与有期徒刑犯减刑相协调。
   2.新增加了死缓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
   (1)缓刑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2)缓期执行期满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 20 年。这亦是本次刑法修改新创设的一种刑法制度,完善了我国刑法制度。
   三、刑法第81条解读
   (一)修改为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解读
   1.修改了无期徒刑犯假释的条件
   (1)提升了前提条件,即实际执行的刑期由10年以上提高到13年以上。这主要是为了跟第78条中无期徒刑犯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相互协调一致。(2)降低了现实条件,即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显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要求高于“再犯罪 ”。
   2.增加了不得假释罪犯类型
   在原规定的6类罪犯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3类罪犯。注意,还必须同时具备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才不能假释。
   3.新增加了假释罪犯对社区的影响的规定
   即增加了“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条文。主要是罪犯被假释后对社区居民的负面影响。
   四、刑法第85条解读
   (一)修改为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解读
   1.在刑法中首次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
   2.对被假释罪犯刑罚执行方式的变化
   假释在执行方式上“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转变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把公安机关完全排除在社区矫正之外,因为公安机关作为我国治安综合治理的骨干力量,而社区矫正属于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公安机关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之,此次刑法修改,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规范了刑罚执行,完善了刑法制度,必将对监狱执行刑罚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简介]张红林,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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