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完善】 我国死刑制度存废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 本文从死刑的起源、现状、发展趋势等入手,来分析我国死刑制度,认为我国死刑制度只有转变司法理念,严格公开死刑复核程序,才能对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制度加以完善,并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
  关键词 死刑 存废 限制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死刑的废除与否,人权的保护与否,一切围绕着死刑展开。废除死刑与限制死刑虽然成为当今各国立法的趋势,但也并非一帆风顺。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死刑制度的发展和面临挑战
  (一)死刑的起源和废除死刑的端倪。
  死刑是人类应用最久的刑罚。这种刑罚方法不是凭空出现的,它与原始社会的一些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继承或者转化的东西,这些现象,便成为死刑的直接渊源。 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有活人祭祀和战争等多种说法。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社会的刑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并以过人的勇气提出了死刑废除论。
  (二)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已经运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产生和运用的前期,“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因此并没有什么死刑正当性理论的存在。当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
  死刑存置论代表性人物有黑格尔,康德和加罗法洛。他们认为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此外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死刑废除论代表人物有贝卡里亚,边沁和菲利。他们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适用死刑则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死刑还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死刑具有不可反悔的特性,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不利于赔偿被害者家属。但是死刑的适用在另一方面却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引发新的犯罪。
  从上面两方面的争论来看,死刑的废除与否,人权的保护与否,一切围绕着死刑展开。在无数次来来回回的学术争论中,正反两派意见可谓旗帜鲜明,态度坚决。
  二、世界死刑政策以及发展趋势
  (一)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表并不是单纯地存与废,而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完全废除死刑;部分废除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事实上废除死刑。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治文明的进步和人权问题的国际化,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采纳并有扩大的趋势。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据统计,截至2005年2月,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和战时犯罪除外),还有38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只有相对少数的国家和地区仍然保留死刑,但是即使是这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大都采取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二)世界死刑存废的发展趋势。
  废除死刑与限制死刑虽然成为当今各国立法的趋势,但也并非一帆风顺。例如意大利1889年废除死刑,1926年恢复死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宣告废除死刑。尤其是对贩毒等几种特殊的国际性的犯罪,许多国家都增加了死刑规定。但这只是短暂一瞬间的反复,可以肯定的说,无论哪一个国家,由原始社会以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衰落,而不会随着人类的发展而发扬光大。 死刑的大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废除或限制死刑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
  一些国际组织也在积极谋求严格限制乃至废除死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1997年4月3日的1997/12号决议敦请所有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从完全废除死刑着眼,考虑暂停处决,并号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有签约国考虑加入或批准该公约的志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大赦国际”也是致力与废除死刑的重要国际组织。
  三、我国死刑制度之现状分析
  (一)我国死刑制度现状之背景。
  我国最终将废除死刑,但当前不宜废除死刑。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死刑的废止不应限于抽象性的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情。因此,讨论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不能脱离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阶段。
  (二)当前我国死刑制度之现状。
  我国是至今仍然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对死刑作了相应的调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有关死刑制度的改革主要有五点:一是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二是提高了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三是增加了限制减刑和特殊累犯规定。将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列为特殊累犯,是此次修正案的新规定。四是延长被判处死缓罪犯减刑后的最低实际服刑期。五是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不足之处。   1、观念方面。
  我国社会中死刑报应情感十分强烈,直接影响死刑立法和司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国目前对待死刑的主流民意是保留死刑但又要限制死刑的过多适用。 “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在现今人们的头脑中仍根深蒂固,但是民意观念的存在并不等于死刑的存在甚至死刑适用范围扩大就有其合理性。
  2、立法方面。
  第一,我国死刑罪名众多,刑法中规定的绝对死刑较多,非生命犯罪死刑罪名泛滥,多数死刑罪名闲置不用。
  第二,我国存在死刑适用标准不够明确。总则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其本身表述比较抽象,并且相当程度上具有重行为人的客观危害、轻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裁判导向,对死刑的限制适用难以发挥强有力的引导作用。
  第三,我国死刑程序还不合理、不科学。我国死刑程序不够完善不够公开,死刑程序先天性不足, 这样增加了死刑适用不慎的概率,囿于我国的法制传统和历史文化,从观念、制度直到实践层面。办案模式重实体、轻程序,历来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惯常认识和做法。
  3、司法方面。
  司法者重刑主义思想依然严重。重刑主义的要义是在反犯罪对策上十分推崇刑罚的威慑功能,寄予了刑罚尤其是重刑预防犯罪过高的期望值。而司法者自身的重刑思想与社会中的死刑报应情感一结合,因顾及“民愤”和外在形势需要而适用死刑的概率就会现实地增加。
  四、我国死刑制度需完善的内容
  我国仍处于默认死刑到限制死刑这一阶段,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在是符合我国现实的,是合理的,今后我们奋斗的目标应当是限制死刑,建立更科学更公正更人道的法律制度。
  (一)观念方面。
  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摒弃观念性障碍,科学合理理性地立法司法。同时引导民意,理性看待死刑案例。
  (二)立法方面。
  第一,刑事政策限制。死刑刑法完善的先决条件是死刑刑事政策。死刑刑事政策的限制从目前的口号化向实质化发展。以此种方针来弱化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在刑事政策上限制死刑,从而为死刑废除奠定一定基础。
  第二,刑事立法限制。我国刑法中死刑条款之所以多,除某些犯罪可以明文废除外,还有一些犯罪是有必要规定死刑的,只是由于立法技术欠佳,也是使刑法中的死刑条款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构建死刑赦免制度。不仅是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死刑赦免制度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且判决已生效的罪犯。
  第四,适当延长死刑执行期限。延长死刑执行期限虽然会增加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司法公正被提上日程,为求公正牺牲成本与效率是必要的。
  第五,死刑复核程序限制死刑适用。当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说死刑实体法完善的空间并不是很大,程序立法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死刑复核程序自然也很重要。明确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律师强制参与制。
  (三)司法方面。
  第一,要强化和谐司法理念,强化以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为核心内容的和谐司法理念,走出重刑主义误区,是实现死刑司法控制的认识基础和观念前提。
  第二,充分发挥司法者在死刑控制中的能动作用。增强控制死刑的责任,清醒认识现行死刑立法的弊端,以明确限制死刑适用的路径和重点。
  第三,司法解释要禁止扩大性的司法解释。不得对死刑适用作扩大性解释,更要正视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这样形成对死刑适用限制的整体。
  第四,严格死刑适用标准且死刑标准应当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对于公民生命权的剥夺,也应当适用同一个标准,而不允许各地有不同标准。
  五、结论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趋势。我国也最终必将会废除死刑制度,但是现行死刑制度还将继续存在。我国在死刑的严格限制上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国应大力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遏制犯罪的产生。从而实现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并加以完善并最终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
  (作者:王英杰,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王胜利,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综合执法局督查股,研究方向:刑法学)
  注释:
  田雨、邹声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公告,2006年11月.
  贾宇.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载于刑事法学第七期,第51页.
  马作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87页.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格致.法律出版社,2008,103页~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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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储槐值.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47页~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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