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问题食品要用“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

  你躲得过世界末日,但却躲不过塑化剂白酒和抗生素鸡——2012年,食品安全问题以无可争议的“优势”压倒物价、医疗改革、腐败等话题,成为国民“最受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之首。
  不过,食品安全问题固然令人担忧,但如今更令人担忧的是,每当有问题食品被曝光、消费者疑虑重重之时,最需要发声的监管部门往往迟迟没明确说法,倒是总有一些专家在第一时间出来为问题食品“保驾护航”,用“科学”的观点告诉你,问题食品其实“没啥问题”,就算有点小问题,凭借你多年来与毒物打交道的排毒功夫,这点小意思根本伤不了你的金刚不坏之躯。不是吗?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北京大学卫生学院教授李可基就告诉我们,“塑化剂的影响没有在人身上得到验证,食品中所含的致癌物并不等于毒害”,而且,“要相信人经过这么多年的进化,我们是有一定的排毒解毒能力的”。
  相信像李教授这样的专业人士,一定还记得2011年6月台湾地区的那场“塑化剂风暴”吧,人们也是通过这场风暴,知晓了塑化剂的大名——塑化剂是一种环境荷尔蒙,目前对人体的直接毒性还不明确,但长期食用塑化剂超标的食品,会促使女性性早熟,损害男性的生殖能力,以及对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伤害,导致肝癌,甚至会毒害人类基因。
  李教授抛开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不谈,只断章取义地告诉我们“目前对人体的直接毒性还不明确”,也就是说,“不能肯定对人体有毒”就相当于“无毒”。这不禁让我想起了法律上常用的一个名词——“无罪推定”,即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要求必须要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否则不能给被告人定罪。
  如果塑化剂站在被告席上,一定会对李教授感激涕零吧。但是很遗憾,“无罪推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捍卫人权,而要同样捍卫人的生命健康权,就必须对塑化剂进行“有罪推定”,即如果不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塑化剂对人体无害,就必须先假定它是有害的,因为人命无价,我们不能用“以身试毒”的代价来确认塑化剂“有罪”。
  据媒体报道,当年台湾地区的塑化剂风暴中,包括运动饮料、果汁、茶饮、糖浆果浆、胶锭粉状类等五大类产品,都被要求在3日内必须提供不含塑化剂的安全证明,否则将禁止销售,违反者处以重罚。很明显,当时对问题食品采取的就是“有罪推定”。
  实际上,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也有规定,如果发生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况,应该由生产者提供产品无害的证据,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的。所以,拜托茅台酒厂不要借专家之口来宣扬什么“塑化剂无害论”了,须知,对问题产品的包庇,就是对人民健康的犯罪。

推荐访问:推定 要用 有罪 食品